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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does the Civil Code Process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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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 Rong 《International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2015年第12期68-73,共6页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a long-standing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and it is also an issue of unavoidably legislative selection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the ci...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a long-standing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and it is also an issue of unavoidably legislative selection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the civil code in almost every countr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has carried out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for four times, and since the part^s eighteen plenary session officially proposed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the issue of the civil and conmaercial relation draws the attention again, either unification or divis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irectly affects the system and content of the civil code, and affects how to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as well.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should not only consider the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on and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but also pursu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mercial law, in a system of combin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hrough adding commercial law into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existing commercial law should be separately retain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civil code unific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ivis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commercial cus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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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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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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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
3
作者 吴永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03-120,共18页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款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完善私法性条约的国内法律适用理据,并建立国内法与涉外法多元统一的私法条约适用模式,我国一方面应确立依职权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准据法调适制度,强化替代性商事条约的补充适用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最新识别与认定,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0条“习惯法”的含义,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确立国际通用未生效商事条约的“习惯法”地位,为司法机关扩大适用未生效商事条约提供权威的正式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生效商事条约 准据法 国际商事法庭 《民法典》第10条 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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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3条(人格要素许可使用)评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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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99-212,共14页
《民法典》第993条采人格权统一保护说,是关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将那些能与其存在本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第993条构成《民法典》第992条关于人格权专属性的例外规定,在法律适用关... 《民法典》第993条采人格权统一保护说,是关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将那些能与其存在本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第993条构成《民法典》第992条关于人格权专属性的例外规定,在法律适用关系上应当依据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来确定第993条相对于第992条的优先适用地位。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赋权性内容来看,主要涉及许可使用的主体、对象、形式、内容和效力的具体认定问题;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禁止事项看,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使用和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两项,其中后者构成前者的兜底性规定。另外,考虑到第993条规定的人格要素具有需要经常容忍他人施加的影响等特征,因此在日常交往的必要适用场合以及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场合,即使没有取得人格权人的许可,他人亦可使用这些人格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993条 标表型人格要素 许可使用 商业化利用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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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再商法化”和“再法典化”——基于比较法的观察
5
作者 夏小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47-60,共14页
在当下中国私法立法完善过程中,关于商法典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反对制定商法典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制定商法典;二是随着“解法典化”运动的发生,特别商事立法不断增多且发... 在当下中国私法立法完善过程中,关于商法典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反对制定商法典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制定商法典;二是随着“解法典化”运动的发生,特别商事立法不断增多且发挥重要作用,商法典已经失去其“中心地位”和“应有功能”。从比较法视角加以观察会发现,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在考虑将商法“再商法化”,以解决统一民法典在规范商事关系层面的不足和缺陷;采纳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则已将商法“再法典化”,通过重构商法典梳理商法规范,使得商法体系能够充分回应商事实践需要。当然,立法机构已经更新法典化理念,认为不应将所有商法规范纳入到商法典中,商法典立法的根本任务在于重构商法体系、确立原则规范、更新制度构成,商法典与商事特别立法之间并不冲突,两者共同致力于商事关系的全面规范调整。商法“再商法化”和“再法典化”的当代经验考察对于中国商法体系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典 再商法化 再法典化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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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姓名商品化权益保护研究
6
作者 任卉 《黑河学院学报》 2023年第11期42-44,48,共4页
《民法典》承认并许可姓名权人使用自己姓名中包含的商业价值,即本文所称的姓名商品化权益,并将其视为姓名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仍以姓名权请求权对其保护。但其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和侵权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姓名商品化权益中的姓... 《民法典》承认并许可姓名权人使用自己姓名中包含的商业价值,即本文所称的姓名商品化权益,并将其视为姓名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仍以姓名权请求权对其保护。但其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和侵权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姓名商品化权益中的姓名应从户籍意义上的姓名扩展至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主体是所有自然人,并非仅指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可以继承,但对死者姓名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应设置合理的保护期间。根据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界定,在认定侵害姓名商品化权益时,只需从当事人具有商事营销目的和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存在相关公众的可识别的身份联系两个方面认定,并将合理使用行为予以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姓名商品化权益 内容界定 侵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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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与应用
7
作者 曹守晔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编纂体例,在形式和内容上使得民商事法律科学化,从而为民商事审判体系化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票据法》是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 《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编纂体例,在形式和内容上使得民商事法律科学化,从而为民商事审判体系化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票据法》是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本文坚持司法解释的初心,主张区分《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和民法物权上的票据质押,认可民法权利质权中票据质押所具有的独立应用价值,并对民间票据“贴现”后续问题及其与民间借贷质押效力之分野,对票据质权保护路径之选择诸问题详加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商事 票据法 票据纠纷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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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释论视野下商事担保的规制进路构建
8
作者 贺中正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4-44,共11页
《民法典》构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沿袭“民商合一”的一体规制立场,致使其商事元素与“大民事概念”统摄的统一民事担保制度难以协调。立法层面的法律漏洞引起司法层面裁判思维单一、标准混乱、制度障碍等问题,不利于商事金融的发展... 《民法典》构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沿袭“民商合一”的一体规制立场,致使其商事元素与“大民事概念”统摄的统一民事担保制度难以协调。立法层面的法律漏洞引起司法层面裁判思维单一、标准混乱、制度障碍等问题,不利于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基于目前现状及惯性原理,商事担保规制问题的解决宜通过典外的法律适用途径解决。解释论进路以商法思维为认知脉络,超越商事担保裁判中的民法逻辑,通过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影响法律适用全程。以法律解释为媒介,构筑以法律文本、事实构造、制度体系为框架的逻辑分析体系能实现商法思维、法律规范、商事担保实践的有效协调。实践中,以实体性法律文本为基础,程序性论证分析体系为外在形式,发挥能动司法的法律续造作用,有利于解决商事担保的规制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商事担保 担保体系 商法思维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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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修改:从合同法典回归民法典合同法编 被引量:7
9
作者 许中缘 夏沁 《晋阳学刊》 CSSCI 2017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有的《合同法》置于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之中必然存在体系上的缺漏、重复以及冲突等问题。然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合同法是民法典的有机体系构成部分,应该遵循民法典体系强制的要求。法典体系化以及遵循民商合一立法体例都要求在明确合同本质乃是达成交易行为的协议的基础之上,确定《合同法》乃是调整交易行为的规范合同法,本质是民法典的合同法编。在《合同法》乃民法典合同法编的基本定位下,才能准确把握《合同法》与《债法总则》《民法总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内部体系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安排商事独特性内容,以期契合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从而最终使得合同法典真正回归于民法典合同法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典 合同法编 民法典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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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的设想 被引量:50
10
作者 梁慧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3-6,共4页
中国的私法建设走过了一段风雨历程,取得了一些进步和成就,但现有的私法规范过分零乱庞杂,急需系统化和逻辑化。在民法法典化的条件业已成熟的今天,制定民法典应以德国法为模式,实行民商合一。
关键词 民法典 编纂模式 民商合一 商法 人格权 物权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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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法法典形式的历史与现实 被引量:5
11
作者 严城 董惠江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0-98,共9页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这一论断来概括,影响立法更多的是既成的法律传统、立法者采取的立法政策以及统一国法的政治经济需求等因素。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并兼顾民商法的私法共性以及商法的诸多个性,通过制定民法典统率整个私法,并另定商事通则和完善商事单行法对其补充,实为我国当下法律体系和立法政策下的最现实合理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体系 民商法关系 法典编纂 民法典 商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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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 被引量:42
12
作者 赵旭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78-84,共7页
在我国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 在我国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商事关系广泛、普遍的存在及其法律调整的需求是《商法通则》制定的基本依据,商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深入为《商法通则》制定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准备,我国既往中央和地方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为商法通则制定提供了丰富的本土经验,而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则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最具借鉴价值的先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通则》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 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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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中国私法调整模式的构想——以分析商法为角度 被引量:2
13
作者 刘国华 刘永存 孙博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3期19-21,共3页
文章从建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构想出发,认为商法是否独立不能从其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哪些特点来考察,而应从功利角度出发,看其独立后是否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法律调整模式的运行,因此,不应将商法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未... 文章从建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构想出发,认为商法是否独立不能从其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哪些特点来考察,而应从功利角度出发,看其独立后是否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法律调整模式的运行,因此,不应将商法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未来的法律调整模式里不应有商法典的存在,而应将传统商法内容进行分解,部分归入民法典,部分归入经济法,都不能归入的,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从而建立起“民法典———经济法———民事特别法”的法律调整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 商法典 法律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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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被引量:49
14
作者 赵万一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8-33,共6页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提下,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民商分离 民法典编纂 民法商法化 商法民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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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 被引量:4
15
作者 王明锁 郑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1期102-109,共8页
人格与主体资格及主体身份密切相关,人格权乃重要的主体权利。罗马法虽然没有人格权之说,但有人格权之内容,且对后来的民法典产生很大影响,尤其对《法国民法典》影响巨大。《法国民法典》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影响下采取了整体的人格... 人格与主体资格及主体身份密切相关,人格权乃重要的主体权利。罗马法虽然没有人格权之说,但有人格权之内容,且对后来的民法典产生很大影响,尤其对《法国民法典》影响巨大。《法国民法典》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影响下采取了整体的人格权观点,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的人格权保护方式;随社会的发展,新的人格权能不断被吸纳进去,故未产生一般人格权制度。而《德国民法典》受实证主义和康德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的影响,坚信法定人格权观点,法典采取列举式人格权保护,在后来的发展中显现出明显的不足。其后,在法理学的发展下,借助判例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且对德国族民法典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也对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形成起了一定作用。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将为我国民商立法带来一些启示,不仅可以增强我国确立该制度的主动性,而且从立法技巧上,可以将传统人格权置于人身权之中,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罗马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人身权 人格权 我国民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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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兼谈民法典中如何处理与商法的关系 被引量:46
16
作者 赵万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1-58,共18页
民法典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设计,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是抽象提炼的一些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带有基础性的普适性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与其说是一种重大立法活动,毋宁说是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不应是单... 民法典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设计,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是抽象提炼的一些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带有基础性的普适性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与其说是一种重大立法活动,毋宁说是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不应是单纯地为了填补法律体系上的缺失,更重要的应是利用民法典自身的丰厚文化意蕴和强大辐射功能,提振中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作支撑。民法典应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是公民基本行为的路引与航标,是一国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体现和升华,是国家现代法治的主要载体。民法典的内容应以基本性、人本性、普遍性、典型性、重大性、稳定性和代表性作为设定条件。民法与商法的基本分工是: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民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选择上,基于节约立法成本和考虑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与其草率冒进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民法典,不如在充分总结《民法通则》适用经验的基础上,对既有的较为成熟的《民法通则》进行扩充、改造和升级,将民法典打造成《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或2.0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立法要求 民商关系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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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 被引量:35
17
作者 熊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8-138,共11页
我国知识产权入典和成典所引发的争议,根源在于未能清晰地梳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逻辑。回溯两者的立法传统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彼此独立发展的史实在现有研究中未被重视。再观权利属性的类型衔接,知识产权、私权、财产权的... 我国知识产权入典和成典所引发的争议,根源在于未能清晰地梳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逻辑。回溯两者的立法传统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彼此独立发展的史实在现有研究中未被重视。再观权利属性的类型衔接,知识产权、私权、财产权的概念边界不明,最终造成片面的为了制度创新和特色而忽视体系科学的现状。历史上知识产权法的变革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商法自治性和超国家的发展特色,因而以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来类比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更为科学。鉴于无体物与有体物财产权在规则设计上不可忽略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法内部各权利类型无法提取公因式的实际现状,立法上应该保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单独立法,避免出现为法典化而法典化导致的例外远多于一般的窘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典 民法典编纂 商法 法典化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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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 被引量:17
18
作者 程啸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09-120,F0002,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993条一般性地确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的同时,还特别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侵权责任实现了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更好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经济利益 商业化利用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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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 被引量:15
19
作者 王明锁 《晋阳学刊》 CSSCI 2016年第3期118-145,共28页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伟大任务。要编纂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需要对相关问题继续探讨。中国民商法典应当在世界民商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充分尊重《民法通则》及现行立...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伟大任务。要编纂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需要对相关问题继续探讨。中国民商法典应当在世界民商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充分尊重《民法通则》及现行立法的科学成就,完善、发展和创新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科学范畴;具体其规范对象,避免其原则的重复和矛盾,坚守和发展民商合一主义,制定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其结构为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和债的六编制体系。允许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民商单行法独立存在。此文在论证研究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同时,知行合一、凝心聚力,提出了《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黄河版)建议稿》。其目次为:第一章:原则与适用;第二章:民商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国家、代理人);第三章:民商客体;第四章:民商权利;第五章:民商行为(一般规定、原因行为、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违法行为);第六章:民商责任(责任的方式与适用、当事人责任分担);第七章:民商责任时效(责任时效与责任时效期间、责任时效期间的起算、责任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最长责任时效期间及其延长、超过责任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商法典 草案 六编制 黄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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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的重构 被引量:8
20
作者 曹兴权 胡永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3期84-92,共9页
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突出表现为其对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间牵连关系的无因性立场,现行立法排除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有违立法公平原则及整体效益原则。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我国应当编纂一部具有商事品格的民法典,并在兼顾... 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突出表现为其对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间牵连关系的无因性立场,现行立法排除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有违立法公平原则及整体效益原则。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我国应当编纂一部具有商事品格的民法典,并在兼顾商法效益优先理念、企业的营利性特征及商事立法技术适用的基础上,重构商事留置权的牵连关系。在制度设计的应然追求方面,民法典应当对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作必要限制,从而为其优先受偿效力提供合法性基础。在制度设计的实然路径方面,民法典宜将企业作为商事留置权的主体,继续与民事留置权共处于同一条款内,并对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进行正面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企业 商事留置权 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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