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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时代大城市商业布局的时空演变特征与趋势——基于多期POI数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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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英 巫细波 《资源开发与市场》 CAS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68-475,共8页
电子商务对大城市商业空间布局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广州为例,基于2015年、2017年、2019年多期城市商业网点POI数据,采用GIS空间分析、核密度估计法探讨大城市商业布局时空演变特征。结果表明:(1)2015—2019年广州城市多中心商业空间发展... 电子商务对大城市商业空间布局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广州为例,基于2015年、2017年、2019年多期城市商业网点POI数据,采用GIS空间分析、核密度估计法探讨大城市商业布局时空演变特征。结果表明:(1)2015—2019年广州城市多中心商业空间发展格局更加明显,不同商业中心区网点集聚程度发生变动,部分商业中心区网点集聚水平进一步提升,部分商业中心区网点集聚程度有所弱化。(2)电商时代背景下,不同商业业态网点规模变化、商业布局演变特征存在差异,购物服务类网点规模呈现先低速增长后加速增长的特点,空间集聚特征明显;休闲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消费类网点规模呈平稳增长趋势,空间布局均衡化趋势明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空间布局 商业网点规划 POI数据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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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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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泉 邹晓美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78-80,共3页
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和重要经验,也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保证内外资商业企业公平竞争及构建和谐商业,引导流通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商业网点规划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和重要经验,也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保证内外资商业企业公平竞争及构建和谐商业,引导流通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商业网点规划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低,内容不完善,约束力不足,政出多门,配套政策与法规缺乏等问题。因此,在加强并完善商业网点规划立法过程中,应使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正确处理城市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的关系,明确商业网点规划的职责与分工,提高立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明确商业网点规划立法的重点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与执行力,同时建立并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网点 规划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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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范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行为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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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革 张武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EI CSCD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36-139,共4页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纠纷日益增多,而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是导致房地产纠纷不断增长的重要原因。首先分析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生成原因,然后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加强对商...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纠纷日益增多,而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是导致房地产纠纷不断增长的重要原因。首先分析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生成原因,然后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加强对商品房购买者的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商 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 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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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发展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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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典武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2004年第11期4-7,共4页
本文认为,我国商业网点盲目建设严重,流通领域无序竞争导致的诚信丧失、假冒伪劣等问题怵目惊心,其治本之策在于完善“游戏规则”和实施公正裁判,为商业网发展立法,使之走向法制化轨道。全国性的商业网立法要抓住重点,规定各大城市均须... 本文认为,我国商业网点盲目建设严重,流通领域无序竞争导致的诚信丧失、假冒伪劣等问题怵目惊心,其治本之策在于完善“游戏规则”和实施公正裁判,为商业网发展立法,使之走向法制化轨道。全国性的商业网立法要抓住重点,规定各大城市均须做5年或10年的商业网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地方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均应制定本市的商业网发展和管理条例,规定凡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店铺均须举行有专家、同行、附近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必须有环保、居民安宁、停车位、交通条件等方面的专家论证报告;大中城市、城镇的商业网规划及其实际建设必须符合本市、本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实用、美观,成为“百年大计”的主要构成部分。现商业网发展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应尽快进入立法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网 立法 法制建设 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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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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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文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5-143,共9页
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 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前最现实的方案是制定《商法通则》,但不排除制定《商法典》的可能性。所谓民商区分,就是要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区分对待,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或者根据不同法律理念适用相同法律规范。因此,民商区分的关键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中,是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依据,而商人身份又涉及商行为的判断问题。易言之,商人与商行为既是商法的核心范畴,也是确定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但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核心范畴可确定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并将其确定为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至于营业制度,则不必纳入基本商法基本范畴,而将其作为总纲性商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纲性商法规范 民商区分 经营者 经营行为 营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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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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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奎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3-106,共14页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与第三人的关系,尽管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不乏刻意回避"信托"名称的情况,但究其实质并未跳出信托的范畴。目前我国对理财产品的分业而治导致了行业竞争不公平、投资者保护不力、规范漏洞明显、司法依据混乱等困局。而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不是一夕之功,且规范市场的有效途径不局限于行政监管,确保金融理财市场适用统一的权威的法律规范,才是消解目前各类弊端的更可行的路径。建议完善《信托法》来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的当事人,扩张《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来统一规范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财产品 统一规范 信托法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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