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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中的基本理论问题:民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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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世远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6期128-140,共13页
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其时间界限宜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时的执行行为不产生影响。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就此不宜解释为封... 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其时间界限宜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时的执行行为不产生影响。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就此不宜解释为封闭性规定,解释上仍应依实质标准承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发生的对全体债权人有益的费用为共益费用,使之可以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别除权是担保物权、特别优先权等效力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在《民法典》物权编等对担保物权明确承认物上代位性的背景下,对别除权的内涵、效力等的理解应与时俱进,承认别除权的效力不仅可体现在特定物上,也可以体现在该特定物的金钱代偿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共益债务 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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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破产中购房合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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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长印 何心月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5期38-57,共20页
购房合同的处理无疑是房企破产的焦点之一。从系统性风险和法治化双重视角看,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择继续履行现房合同并认可已支付房款的优先权地位和对房企违约金的劣后债权地位;从房屋续建可能产生的价值提升以及消费者住房生存权益的... 购房合同的处理无疑是房企破产的焦点之一。从系统性风险和法治化双重视角看,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择继续履行现房合同并认可已支付房款的优先权地位和对房企违约金的劣后债权地位;从房屋续建可能产生的价值提升以及消费者住房生存权益的保障角度看,管理人原则上也应当选择继续履行期房合同。与普通待履行合同的处置模式不同,购房合同的处置应转变为购房者的多层次自决:基于债务人追加担保及共益债保障的障碍,购房优先权人有权逐一决定是否接受现金清偿或是等待交房,且全体购房债权人基于对重整风险的分摊和自身权益的让步,均有权对重整计划、续建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并根据其付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分享房企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成果。在其他融资途径均行不通的情况下,可以由选择交房的购房者出资续建,且其出资额形成共益债务。同时还应充分利用数理思维来维护购房者之间的同质性及相应的权利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房消费者优先权 管理人挑拣履行权 破产财产 房企破产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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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共益债投融资模式的价值分析、现实困境与推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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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唐皓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8期101-106,共6页
破产程序启动后融资是一种基于共益债制度的创新型融资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帮助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提供有力的发展支持。然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该模式的实施面临着诸多法律和实务上的障碍,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的共益债投... 破产程序启动后融资是一种基于共益债制度的创新型融资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帮助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提供有力的发展支持。然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该模式的实施面临着诸多法律和实务上的障碍,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的共益债投融资性质难以明晰,时间范围不明确等。完善共益债投融资模式,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共益债融资的法律性质,适当扩张共益债融资的时间要件,赋予共益债融资债权相应优先权,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精神的重整融资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启动后融资 共益债务 债权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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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认定——从“绝对程序标准”到“双重标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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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22-26,共5页
共益债务的认定关系到破产法中公平分配理念的实现,而共益债务认定又取决于"共益标准"。学界认定共益债务的标准实质上采用了"绝对程序标准",即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务就当然的具有共益性,然而"绝对程序标... 共益债务的认定关系到破产法中公平分配理念的实现,而共益债务认定又取决于"共益标准"。学界认定共益债务的标准实质上采用了"绝对程序标准",即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务就当然的具有共益性,然而"绝对程序标准"忽略了现实的复杂性,以至共益债务制度设置目的存在落空的风险。而采用"双重标准"不但可以弥补"绝对程序标准"存在的缺陷,而且符合严格控制优先清偿范围的理念。学界选择"绝对程序标准"的错误倾向致使我国实证法规定共益债务的范围并不科学,需要用"双重标准"剔除我国破产法中不具有共益的虚假共益债务,使得共益债务真正具有共益的实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益债务 共益标准 绝对程序标准 结果标准 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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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夫妻债务承担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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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正祥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132-136,共5页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其关键在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由夫妻财产归属决定,同时还需区分...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其关键在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由夫妻财产归属决定,同时还需区分债务是否因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关于个人债务的承担以及共同债务免除的夫妻间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夫妻一方承担了不论是共同债务还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就超出其应当分担债务的额度向另一方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债务 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债权人利益 利益保护 个人承担 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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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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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星 彭东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34-41,共8页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重整计划是法律规范性与契约自治性交互影响的产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虽不属于重整期间,但仍处于重整程序之中。基于债务人经营活动维系和民事相对人信赖利益保障的考虑,应当将新生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此外,为消解因债务人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要综合运用民事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制度、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制度,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新生债务 重整计划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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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理论重构及其实践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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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燕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8-69,共12页
对共益债务的科学认定,既关系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债务人的利益。从理论上全面厘清共益债务的科学内涵,才能全面体现《破产法》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立法宗旨。对共益债务内涵的理解,应全面把握它的两个基本属性和两个法律特征... 对共益债务的科学认定,既关系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债务人的利益。从理论上全面厘清共益债务的科学内涵,才能全面体现《破产法》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立法宗旨。对共益债务内涵的理解,应全面把握它的两个基本属性和两个法律特征。两个基本属性即"共益性"和"在破产程序中",对其需要灵活掌握,力求克服当前学界对共益债务内涵理解上的保守和僵化倾向。对于共益债务的"共益"主体,理论上可作扩大理解至破产相关人,对"在破产程序中"的把握,则应始终坚持是否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的原则,不必过分苛求引发债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认识共益债务的内涵,还须抓住它的两个法律特征,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担保"和"随时清偿",正是由于共益债务具有优于其他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的特点,在理论上探讨共益债务并力求在实践中对其作出科学认定才有意义。在学理上对共益债务的范围进行阐释,是构建共益债务理论的重要方面,有助于破产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共益债务。对共益债务范围的把握,科学的方法是确立共益债务范围的标准。在学理上可以将确立共益债务范围的标准抽象为三个:"为债务人整体资产或具体资产保值增值所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以及"为清算、重整、和解等共益目的所产生的债务",这三个标准基本涵盖了共益债务的全部外延,避免了目前《破产法》列举式规定存在的不周延的缺陷。对共益债务种类在学理上进行探讨,同样是构建共益债务理论的重要一环。共益债务的种类在立法上可按债发生的根据对其进行逻辑重塑,同时对共益债务还可以按照债的发生是否取决于债权人或管理人的意志、是否具有劳务内容、是否有担保等标准进行分类。共益债务能否及时得到应有的清偿,对共益债权人尤其是主动性共益债务的共益债权人影响很大,也会间接关联到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破产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并对清偿主体、清偿时间、清偿程序等进行规制,才能实现公平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益债务 列举规定 破产实践 债务内涵 债务范围 债务种类 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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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理及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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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余嘉 覃灵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95-103,共9页
现行立法并未明定可以由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关理论阐释大相径庭,植根于现行规则,可以看到两种相互对立的文本解读。个案操作也各有不同,常见的做法是可以由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合法性当然不无疑问。通过... 现行立法并未明定可以由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关理论阐释大相径庭,植根于现行规则,可以看到两种相互对立的文本解读。个案操作也各有不同,常见的做法是可以由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合法性当然不无疑问。通过展示及评析不同的观点,发现否定说不具有合理性,应该加以摒弃。在采纳肯定说的基础上,在司法实务中应采取分类法,即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来源对其进行分类,由此确定应该由担保财产清偿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份额。同时,通过修改相关立法在制度层面吸收肯定说和分类法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担保财产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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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中的基本理论问题:民法的视角
9
作者 韩世远 《财经法学》 2024年第6期128-140,共13页
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其时间界限宜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时的执行行为不产生影响。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就此不宜解释为封... 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其时间界限宜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时的执行行为不产生影响。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就此不宜解释为封闭性规定,解释上仍应依实质标准承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发生的对全体债权人有益的费用为共益费用,使之可以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别除权是担保物权、特别优先权等效力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在《民法典》物权编等对担保物权明确承认物上代位性的背景下,对别除权的内涵、效力等的理解应与时俱进,承认别除权的效力不仅可体现在特定物上,也可以体现在该特定物的金钱代偿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共益债务 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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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裁员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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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蕾 邢通 《盛京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92-105,共14页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问题在劳动法学界多有争议。而在破产法领域,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予以优先清偿。但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产生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问题在劳动法学界多有争议。而在破产法领域,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予以优先清偿。但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产生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其符合共益债务的时间要求,在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情形下,亦可能具有共益债务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补偿金 职工债权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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