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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主观偏好与嗜好性感官属性客观量化间的感知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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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芳 周颖辰 +2 位作者 侯姣靓 赵菲菲 夏熠珣 《中国食品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23,共12页
为探讨消费者主观偏好测试对其随后进行的感官品质客观量化评价的影响,尤其是"嗜好性感官特征"的客观量化,本文采用蛋白粉和调制奶两种溶液体系,分别对202名消费者进行喜好度、适宜度(Just-about-right,JAR)测试和对175名消... 为探讨消费者主观偏好测试对其随后进行的感官品质客观量化评价的影响,尤其是"嗜好性感官特征"的客观量化,本文采用蛋白粉和调制奶两种溶液体系,分别对202名消费者进行喜好度、适宜度(Just-about-right,JAR)测试和对175名消费者进行喜好度和强度排序-评分测试,并对比消费者与专业评价员对各嗜好性感官特性的量化结果差异。结果显示:在蛋白粉体系中,评价员对稠厚度的评分随着样品风味强度的增强而下降(P<0.05),而顺滑感无显著变化(P>0.05),然而,消费者的评价并未呈现相同趋势。在牛奶体系中,评价员对乳脂感的强度评价受到脂肪和蔗糖浓度的共同影响,消费者的感知与此结果并不一致。进一步分析发现,两个测试中,消费者对嗜好性属性的量化评分均与其对样品的整体主观偏好程度高度相关,即整体喜好度越高的样品,对应的嗜好性属性强度评分越高。本文研究消费者偏好与感官属性之间的关系,为获得全面客观的消费者评价而设计可靠有效的消费者测试方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测试 主观偏好 嗜好性感官属性 客观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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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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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泽强 王宣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9-79,共11页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量大幅上升。引发这一趋势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未能妥善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学界有关上述两罪名的区分标准存在时间标准说、构成要件说、查证程度说三种理论学...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量大幅上升。引发这一趋势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未能妥善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学界有关上述两罪名的区分标准存在时间标准说、构成要件说、查证程度说三种理论学说,这三种学说均只关注了两罪在某一方面的差异,并仅针对特定方面提出区分标准,难以解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问题。要实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效界分,需坚持以符合构成要件作为形式标准,以罪名保护法益为实质标准,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评价标准,并以疑罪唯轻原则为证明标准的综合区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客观相统一 疑罪唯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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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特性对言语可懂度评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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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嘉炜 祝培生 +1 位作者 刘曦东 刘浩成 《噪声与振动控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4-241,共8页
言语可懂度是语言声房间和厅堂音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噪声特性是影响言语可懂度评价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国内外相关文献就噪声特性对言语可懂度评价的影响进行系统研究,结果表明,噪声特性对言语可懂度的评价结果有显著影响(:1)噪声... 言语可懂度是语言声房间和厅堂音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噪声特性是影响言语可懂度评价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国内外相关文献就噪声特性对言语可懂度评价的影响进行系统研究,结果表明,噪声特性对言语可懂度的评价结果有显著影响(:1)噪声在时域上的波动起伏有利于言语理解,但会导致个体间差异增大并降低评价结果的稳定性;噪声频率范围和频谱分布与语言声越接近,在低频区的噪声量越大,对言语可懂度的影响越大;言语噪声能够导致额外的信息掩蔽,影响程度与言语噪声的数量、噪声和目标语之间的相似程度以及听者的个体因素等有关。(2)将当前基于稳态噪声的言语可懂度客观评价方法用于其他噪声时,可能造成对言语可懂度的低估或高估。非稳态噪声情况下的可懂度客观评价仍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地方。结合当前的研究现状,进一步提出该领域的下一步研究方向。相关内容可为噪声环境中的言语可懂度主、客观评价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学 综述 噪声特性 言语可懂度 主观评价 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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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非线性空气弹簧模型的整车仿真与主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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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明宇 郭沛林 +3 位作者 李耀超 王仕伟 侯杰 危银涛 《汽车安全与节能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0-28,共9页
应用非线性空气弹簧模型,研究了空气悬架整车的动力学仿真和主观评价。结合空气弹簧频率、振幅相关性模型与Simulink仿真,给出了空气悬架整车7自由度模型,对比了不同路面情形下悬架动行程和簧上加速度的均方根值和功率谱密度。从时域和... 应用非线性空气弹簧模型,研究了空气悬架整车的动力学仿真和主观评价。结合空气弹簧频率、振幅相关性模型与Simulink仿真,给出了空气悬架整车7自由度模型,对比了不同路面情形下悬架动行程和簧上加速度的均方根值和功率谱密度。从时域和频率2个角度分析了不同速度、路面及减振器阻尼情形下空气悬架整车的动态特性。对装有不同空气弹簧的整车进行主、客观试验测试。结果表明:悬架动行程预测误差小于7%,簧上位置加速度共振峰值预测误差小于6%,共振频率预测误差小于6%;从而验证了所提模型的普适性和精确性;反映了带空气悬架整车的动态特性,解释了平顺性主客观试验的机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车辆结构 空气弹簧模型 空气悬架 动态特性 平顺性 主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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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扩张的反思与限缩
5
作者 潘文戈 史立梅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10-121,共12页
为了依法打击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但在司法适用中,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司法扩张现象。主观要件“明知”在实务中被扩张为“应当知道”甚至“可能知道”。客观要件的“帮助”行为在... 为了依法打击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但在司法适用中,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司法扩张现象。主观要件“明知”在实务中被扩张为“应当知道”甚至“可能知道”。客观要件的“帮助”行为在实务中被扩张至对从犯、胁从犯乃至对帮助者行为的帮助,“帮助”对象被扩张至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帮助。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仅对数额作出规定或判断,而缺乏对“情节严重”进行实质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扩张易使帮信罪沦为互联网时代的口袋罪,也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应对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加以限缩。“主观明知”宜理解为“明确知道”,并通过主客观综合认定来确定“明确知道”。“客观帮助”宜限定为对正犯的帮助,且正犯必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至少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宜在客观数额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考量因素,且实务认定亦需基于综合标准,同时“情节严重”的出罪通道也必须畅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质出罪 主观明知 客观帮助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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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公开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二元标准之提倡
6
作者 蔡士林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23,共13页
在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 在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适用上存在口袋化趋势、司法解释碎片化严重、主观目的无法清晰判定等问题。当前的刑法保护模式分为两类即客观技术保护模式和主观目的保护模式。在我国,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应当构建以客观公开标准为主、合目的性标准为辅的二元标准。客观公开标准强调公开且具有可访问性作为不法性判定的依据,合目的性标准主张数据处理行为应当符合具体数据犯罪立法的目的和社会相当性理论;前者重点在于入罪判定,后者重点在于罪数与量刑的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元标准 客观公开标准 合目的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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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误区及匡正
7
作者 单佳 梁腾腾 《南海法学》 2024年第3期43-54,共12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对“主观明知”的判定随意,不能正确理解帮信罪中“犯罪”一词的含义,对“情节严重”的说理不充分,与相关罪名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竞合问题突出等困境。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对“主观明知”的判定随意,不能正确理解帮信罪中“犯罪”一词的含义,对“情节严重”的说理不充分,与相关罪名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竞合问题突出等困境。为匡正适用误区,应在“包含说”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明知”的认定标准,确定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只需符合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基于限缩目的细化司法解释、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和通过强制说理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坚持帮信罪和掩隐罪应当排他适用并应继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等,以促进本罪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推动相关网络犯罪的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情节严重 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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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保障房人群的居住满意度研究综述
8
作者 沈明亮 孙世媛 +1 位作者 王嘉莉 张玲玲 《建筑与文化》 2024年第3期154-157,共4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数量激增,形成了大量的保障性社区。居住满意度体现了社区的建设水平,在评估社区发展和更新改造方面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居住满意度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很有必要对国内外研究类型和方法进行总结。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数量激增,形成了大量的保障性社区。居住满意度体现了社区的建设水平,在评估社区发展和更新改造方面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居住满意度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很有必要对国内外研究类型和方法进行总结。文章将研究分为客观特征关联居住满意度的研究、基于主观评价的居住满意度研究、主观评价和客观特征兼顾的居住满意度研究。最后,根据各类研究特点的不同,对后续将开展的研究给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满意度 保障性社区 主观评价 客观环境 结构方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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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域·形式·样态:智能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交往新探
9
作者 张丽 《高校辅导员学刊》 2024年第5期54-61,98,共9页
智能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交往逐渐呈现新的特征。交往新特征主要包括交往场域全景开放、交往形式丰富多样和交往样态多元复杂。交往空间的场景化和交往时间的全时性共同构建出交往场域的全景开放特质。数字媒介化、具身在场化和人机... 智能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交往逐渐呈现新的特征。交往新特征主要包括交往场域全景开放、交往形式丰富多样和交往样态多元复杂。交往空间的场景化和交往时间的全时性共同构建出交往场域的全景开放特质。数字媒介化、具身在场化和人机协同化交往是智能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交往的主要形式。交往的泛在性、精准性和沉浸性构成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交往的整体样态。探究智能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交往的新特征能够及时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作出积极的变革,以有效保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时代 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 交往 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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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ssessment of Indoor Acoustic Condition in Students Hostels within Obafemi Awolowo University, Nigeria
10
作者 Bode Abiodun Orola Sunday Aderemi David 《Open Journal of Acoustics》 2019年第2期13-25,共13页
It has been hypothesized that objective assessment for building acoustic conditions only may not always be representative of the users’ perception in occupied indoor spaces. This study objectively and subjectively ex... It has been hypothesized that objective assessment for building acoustic conditions only may not always be representative of the users’ perception in occupied indoor spaces. This study objectively and subjectively examined indoor acoustic condition in rooms within students’ hostels in Obafemi Awolowo University, Nigeria. The objective assessment considered the physical measurement of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the rooms in relation to the rooms’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like window to external wall area and window to floor area ratios. The subjective assessment considered the occupants’ perception of the acoustic condition in the rooms in relation to their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like age, gender, body mass index, metabolic rate, and body skin area. The sound pressure level was measured in each of the randomly selected 44 rooms at 15 minute intervals between 7 hours and 19 hours daily through a period of eight weeks. The measurement was done with High Accuracy Digital Sound Noise Level Data Loggers placed at work plane at the centre of the rooms. The geometry of the rooms was documented through physical measurements. All the occupants of the selected rooms as well as the two adjoining rooms, amounting to 696 respondents, were purposively selected to fill a questionnaire regarding activities carried out in the rooms, the frequency of fenestration opening, the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ccupants and the rooms’ occupancy ratio. This study established a strong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assessments of the acoustic condition in the spaces. Moreover, out of all the occupants’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considered, it was the age that has a relationship with the occupants’ perception of the acoustic condition that is closest to significant level.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ir perception and measured sound pressure level was slightly more pronounced among the male gender than the female with correlation coefficients of 0.115 and 0.096 respectively. This study concluded that none of the considered occupants’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can effectively predict their response to indoor acoustic condition in the spac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COUSTIC CONDITION Sound Pressure Level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Occupants’ Perception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Assess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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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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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翔 旷银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无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该类作品的权利主体认定上,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均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可以借鉴“孤儿作品”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将其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基于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特征,应排除《刑法》第217条第3至5项的适用;单一复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复制发行”应理解为“复制或复制且发行”,在侵犯人工智能作品犯罪中存在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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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宣刚 刘晓妍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101-110,共10页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观等问题。因此,以单因素和多变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结果为依据,以“抽象行为+具体情节”为逻辑出发点,才能构建起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标准认定 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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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主成分回归的电动汽车声品质满意度预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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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克 王钟缘 《汽车实用技术》 2023年第14期19-23,共5页
为研究电动汽车车内噪声特性及声品质满意度评价方法,采用等级评分法对车内总体噪声进行主观评分,计算总体噪声A计权声压级、响度、粗糙度、尖锐度、语言清晰度指数(AI),同时对车内电机电磁噪声的声压级(SPL)、响度、尖锐度进行计算,与... 为研究电动汽车车内噪声特性及声品质满意度评价方法,采用等级评分法对车内总体噪声进行主观评分,计算总体噪声A计权声压级、响度、粗糙度、尖锐度、语言清晰度指数(AI),同时对车内电机电磁噪声的声压级(SPL)、响度、尖锐度进行计算,与总体噪声客观参量共同作为原始变量,通过降维方式构建了3个主成分,并以此为自变量构建了主成分回归模型。结果表明,主成分回归模型对比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平均绝对误差降低了4.3%,均方根误差降低了11.6%,可作为电动汽车声品质研究一种有效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动汽车 声品质满意度 电磁噪声 主客观评价 主成分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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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研究
14
作者 吴立志 曾小家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4-61,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的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在严惩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背景下,刑法作业线不断提前,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适用的现象。司法实践通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的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在严惩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背景下,刑法作业线不断提前,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适用的现象。司法实践通常采客观说立场,该立场在理论上具有合理之处,却不具备可操作性,仅因行为违反了规范而入罪,将使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过于宽泛,也使此罪与彼罪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实质出罪、合理分流治理。主观说不仅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亦可以合理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明晰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相较于客观说而言更具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客观说 主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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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客体前置化的危险驾驶罪之罪过辨正研究
15
作者 苏雄华 罗意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21-32,共12页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犯罪客体 罪过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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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网犯罪证明问题研究
16
作者 陈凯琳 《警学研究》 2023年第1期32-40,共9页
“暗网”具有匿名性、隐蔽性、高技术性和接入简易性,传统犯罪类型不断与暗网融合并快速向暗网转化。暗网犯罪行为需要司法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取证并加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备“明知”以及如何达到确实... “暗网”具有匿名性、隐蔽性、高技术性和接入简易性,传统犯罪类型不断与暗网融合并快速向暗网转化。暗网犯罪行为需要司法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取证并加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备“明知”以及如何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暗网犯罪证明所面临的难题,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暗网犯罪的不同类型有区别的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通过准确认定身份同一性、有效结合线上线下证据以及积极使用专门技术获取的直接证据达到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暗网犯罪 证明特点 主观方面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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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影响因素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章蓓蓓 丁桂芬 《安徽建筑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89-96,共8页
通过安徽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现有研究和相关政策,界定安徽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内涵,从特色产业、环境资源、政府支持和基础设施四个维度构建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影响因素研究指标体系。采用熵权法对2016~2019年安徽省首批特色小镇的... 通过安徽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现有研究和相关政策,界定安徽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内涵,从特色产业、环境资源、政府支持和基础设施四个维度构建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影响因素研究指标体系。采用熵权法对2016~2019年安徽省首批特色小镇的特色产业指标数据进行客观权重分析,采用层次分析法对环境资源、政府支持和基础设施指标进行主观权重分析,进而结合主客观得出各指标综合权重。研究结果表明,安徽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影响因素的权重从高到低依次为特色产业、环境资源、基础设施、政府支持。从而为安徽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路径提出建议,并为各地市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评价研究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徽省特色小镇 高质量发展 主客观结合 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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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研究的历史回溯与未来展望 被引量:1
18
作者 施南奇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59-65,共7页
中共十八大以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尤其是2014年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出台,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焦点之一。回溯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研究的历史进程、还原现实,能更好地照应未... 中共十八大以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尤其是2014年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出台,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焦点之一。回溯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研究的历史进程、还原现实,能更好地照应未来。通过梳理当前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研究文献,发现存在研究对象异质性不足、研究方法综合性不够和研究内容实质性不深等倾向,未来研究方向应为做好对相关议题的综合研究、注重研究对象主客体的差异分析和加强对研究内容内在实质的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辅导员 职业能力 异质性 职业认同 内容构成 制约因素 主客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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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罪量要素的标准细化与主观认识
19
作者 王延峰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4-52,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在主观上,行为人对“严重后果”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罪量中的“严重情节”属于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需要把握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客观性、对行为违法性的提升作用以及解释的标准受“严重后果”的危害程度制约三点规则,影响责任以及特殊预防的情节不能成为认定“严重情节”的质料。对于“严重情节”,在滥用职权的类型中,行为人需要对情节具有认识,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在玩忽职守的类型中,“严重情节”不能作为罪量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 罪量 客观超过要素 整体评价要素 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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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网络爬虫的刑事入罪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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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佳晓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38-42,共5页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网络爬虫作为一款数据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但在其使用过程中相关数据安全法益遭受到威胁。纵观实践中有关爬虫行为涉及的案件,以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害案件与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案件居多;而前...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网络爬虫作为一款数据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但在其使用过程中相关数据安全法益遭受到威胁。纵观实践中有关爬虫行为涉及的案件,以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害案件与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案件居多;而前者所涉及的罪名中,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名较多。网络爬虫作为一项中立性的技术工具,只有在被划归为恶意爬虫行为时才需由刑法予以规制,而由于法律本身存在滞后性的缺点,恶意爬虫行为的入罪路径需要进一步明晰。总体来说,对于恶意爬虫之行为入罪不能脱离基本的定罪原则即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恶意爬虫行为 主客观统一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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