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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行为规制逻辑选择与路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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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伟斌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5期100-109,共10页
赋权规制与公共领域规制作为现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规制逻辑,前者面临“独创性”认定标准不一、权利主体及内容不明等争议;后者虽能满足公共性使用的需求,但存在激励机制缺失、公共性资源滥用等问题,难以有效维护各方利益。相比... 赋权规制与公共领域规制作为现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规制逻辑,前者面临“独创性”认定标准不一、权利主体及内容不明等争议;后者虽能满足公共性使用的需求,但存在激励机制缺失、公共性资源滥用等问题,难以有效维护各方利益。相比之下,采取行为规制逻辑,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凝聚社会成员公共性使用的“普遍性共识”,还能有效实现对产业发展的合理激励与利益平衡,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兼顾利益的分配公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行为规制路径建构,应当通过厘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蕴含的市场性利益、营业性利益以及公共性利益三重保护利益,并基于利益指向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动态保护,以此为技术演变与产业发展提供更加灵活的空间,实现科技与法律关系的良性互动与逻辑自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法律规制逻辑 行为规制 路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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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基本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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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小亮 黄文忠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1-6,共6页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只是称谓不同,两者所表达的内容并无实质差异。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主体相同、法益相同、对象相同、后行为能独立成罪、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为所涵盖。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只是称谓不同,两者所表达的内容并无实质差异。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主体相同、法益相同、对象相同、后行为能独立成罪、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为所涵盖。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归属于包括一罪,构成要件否定说和法律竞合说难言妥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不罚理由,通过法益侵害说即可获得充分的理论阐释,无需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成立要件 法益侵害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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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内容及其构成要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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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异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85-88,92,共5页
在大陆民法学中,特别是在德国法系民法学中,法律行为的研究居于核心地位。法律行为制度理论是传统民法学理论中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的理论。然而,人们对法律行为内容及其构成要件的相关研究却不多。法律行为内容的四个构成要件为:要素、... 在大陆民法学中,特别是在德国法系民法学中,法律行为的研究居于核心地位。法律行为制度理论是传统民法学理论中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的理论。然而,人们对法律行为内容及其构成要件的相关研究却不多。法律行为内容的四个构成要件为:要素、常素、偶素和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内容 构成要件 民法学 要素 常素 偶素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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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要素之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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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祖鹏 吴林生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60-67,共8页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增设的风尚犯,认定其犯罪构成要素过程须慎之又慎,预防因法益虚化所带来的刑法风险。在法教义学视角下,该罪中的保护对象“英雄烈士”应通过解释方法将“英雄”定位为修饰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增设的风尚犯,认定其犯罪构成要素过程须慎之又慎,预防因法益虚化所带来的刑法风险。在法教义学视角下,该罪中的保护对象“英雄烈士”应通过解释方法将“英雄”定位为修饰词,将“烈士”定位为实义词,整体理解为“英勇的烈士”。另外,该罪的直接法益是尊重英雄烈士的善良风俗,其辐射法益为民众对英雄烈士的虔敬情感及党和政府的历史根基、公信力等公共利益,由此也排除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在厘清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属性定位和坚守集体法益原则的立场上,将行为方式内容限制于侮辱、诽谤和侵害“评定英雄烈士的相关事迹”和“英雄烈士人身品格”。通过对该罪保护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等要素的认定,既可以体现实质刑法的精神,又可缩小犯罪圈,有效地汇聚司法力量保护英雄烈士名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英雄烈士 法益 寻衅滋事罪 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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