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垄断协议达成中的组织与帮助行为
被引量:12
- 1
-
-
作者
焦海涛
-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出处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6-54,共9页
-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1CXTD08)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
-
文摘
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新增了经营者组织、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则被保留。这使得同一立法中两则条文涉及组织行为,而相关规定却不尽一致。从理论上看,任何主体都不应组织或者帮助他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或帮助行为由经营者还是行业协会实施,可能存在方式上的不同,但不应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被组织者、被帮助者是谁,组织、帮助的结果是垄断协议的“达成”还是“实施”,都不应影响组织或帮助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从主体、表现、作用等方面区分组织或帮助行为,更多应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即应当立足于个案中组织者、帮助者的角色、作用差异,坚持区分原则,设置过罚相当的责任体系。原则上,组织者、帮助者作为第三人不应与垄断协议当事人一体化归责,组织者与帮助者的责任也要有所区分。对行业协会施加罚款时,还要考虑特定成员的补缴责任,并允许执法机构作出单罚或双罚的裁量。
-
关键词
垄断协议的组织
实质性帮助
垄断协议的达成与实施
行业协会
-
Keywords
organization of monopoly agreements
substantive help
conclu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monopoly agre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
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