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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教义学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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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源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9-49,共11页
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法秩序统一的价值立场下,必须对交通肇事罪中两档升格法定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缩。认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不履行刑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为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逃避法... 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法秩序统一的价值立场下,必须对交通肇事罪中两档升格法定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缩。认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不履行刑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为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宜作为认定“逃逸”的充分条件,而应理解为在《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构罪客观要件的基础上,为实现对成立“逃逸”范围的进一步限缩而增设的主观要件。另外,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以肇事者的行为满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就罪数关系的处理,该档法定刑升格条件宜定位为包容型结合犯。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结果用于构成该罪基本犯的场合下不应适用升格法定刑,否则即构成对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违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 法定刑升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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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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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2-13,共12页
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条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处罚,这就是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在我国过去的法律和理论上,对行政处罚多持结果责任的立场,只要客观行为违法即予处罚。根据宪法上人格尊严的要求,... 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条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处罚,这就是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在我国过去的法律和理论上,对行政处罚多持结果责任的立场,只要客观行为违法即予处罚。根据宪法上人格尊严的要求,为了维护公民的意志自由、实现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责任主义。我国《行政处罚法》应当确定以故意为原则的责任条件,再由特别法在具体情形中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并考虑制裁有限性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对行政处罚是否允许以过失为责任条件逐一作出权衡判断。对于过失的认定,不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在行为人没有达到一般注意义务的要求时,考察行为人有无正当理由而作出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意志自由 责任条件 合法推定 结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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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兼与张明楷、柏浪涛、王彦强三位商榷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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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22-32,共11页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未遂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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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对国情因素的理性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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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隹文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6期69-73,共5页
影响刑罚制度建构中的国情因素主要有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失序、法治传统的缺失、民众朴素报应观与现代刑罚目的之冲突等,刑罚制度对国情因素的回应和吸纳应以积极因素为限,止于消极因素,立足于刑罚目的,发挥刑罚功能,通过刑罚的合理配置... 影响刑罚制度建构中的国情因素主要有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失序、法治传统的缺失、民众朴素报应观与现代刑罚目的之冲突等,刑罚制度对国情因素的回应和吸纳应以积极因素为限,止于消极因素,立足于刑罚目的,发挥刑罚功能,通过刑罚的合理配置和运用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和法益保护机能,践行我国刑罚制度的当代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制度 国情因素 刑罚目的 刑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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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现象”:适用范围、法理依据与体系地位辨析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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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科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58-171,196,共15页
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 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全妥当。"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缺失,而"违法性减轻说""违法性消除说"混淆了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引发了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恢复性制裁的法理"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均不宜作为"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关于法益恢复行为的体系地位问题,"刑罚论组成部分说"相对更为合理,但该说应当对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刑法》第3条前半段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恢复现象 赎罪 个人刑罚解除事由 犯罪合作模式 条件性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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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从业禁止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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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夫 《刑法论丛》 CSSCI 2016年第4期154-177,共24页
从法律性质而言,从业禁止属于非刑罚预防措施,而非保安处分或非刑罚处罚措施。从业禁止规定合理性论述是其正确理解与适用的前提。虽然从业禁止规定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限制以及对犯罪人的重复处罚,但是其并未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从法律性质而言,从业禁止属于非刑罚预防措施,而非保安处分或非刑罚处罚措施。从业禁止规定合理性论述是其正确理解与适用的前提。虽然从业禁止规定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限制以及对犯罪人的重复处罚,但是其并未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也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从业禁止的适用应当满足主体条件、罪种条件、实质条件和量刑条件四个备件。从业禁止的监督执行应当由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其他部门法对从业禁止有规定时.应当从其规定,以避免从业禁止的双重适用。违背从业禁止规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业禁止 非刑罚预防措施 合理性论证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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