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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隐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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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万召宗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5期3-16,共14页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反垄断法的视域之中。隐私涉及消费者利益,隐私保护成为非价格维度的竞争因素,隐私侵犯可作为增强市场势力的手段。从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个间接目的、终极目的而言,保护隐私理应在反垄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反垄断法的视域之中。隐私涉及消费者利益,隐私保护成为非价格维度的竞争因素,隐私侵犯可作为增强市场势力的手段。从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个间接目的、终极目的而言,保护隐私理应在反垄断法中有其一席之地。但反垄断法直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会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障碍,毕竟保护隐私不是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同时反垄断执法资源有限,隐私保护又关涉多个法律领域。对此,反垄断法应坚持以竞争损害作为行为定性的基本标准,并对隐私问题给予更多关注,在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中,对竞争损害的认定不必太过严格,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应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注重加强与其他隐私保护部门的监管协调与互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消费者利益 竞争损害 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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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演进与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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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迎春 廖怀学 《竞争政策研究》 2021年第2期85-98,共14页
数据能为市场主体带来显著竞争优势并驱动发展。当前,数据竞争日益激烈,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爆发之势,以数据不当获取、不当使用以及数据质量瑕疵等不正当竞争类型为主。在数据竞争相关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主要通过个案明确... 数据能为市场主体带来显著竞争优势并驱动发展。当前,数据竞争日益激烈,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爆发之势,以数据不当获取、不当使用以及数据质量瑕疵等不正当竞争类型为主。在数据竞争相关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主要通过个案明确数据竞争规则。在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时,应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数据竞争关系,应赋予对数据收集整理付出诚实劳动的竞争者数据竞争性权益,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应获得授权许可并且不能对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形成实质性替代。为有效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可以借鉴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专条”中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保持谦抑性,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积极适用行为保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不正当竞争 数据质量 竞争性权益 实质性替代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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