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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民事给付之诉的原理与认定:以给付的内容为核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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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志勋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5期125-141,共17页
给付之诉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中地位突出。给付请求和判决主文可能针对金钱给付,也可能针对特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给付之诉的审理牵涉请求权和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给付内容明确的给付判决通常可以成为执行依据。给付判决在要求债... 给付之诉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中地位突出。给付请求和判决主文可能针对金钱给付,也可能针对特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给付之诉的审理牵涉请求权和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给付内容明确的给付判决通常可以成为执行依据。给付判决在要求债务人给付之外,也包含了对相应给付请求权的确认,但这种确认与对法律关系本身效力的确认不同。停止侵害之诉、产生临时性救济效果的行为保全制度,以及具有类似给付内容、代表我国特色的人格权禁令,都指向对义务人未来行为的禁止,也应当从给付之诉的角度特别关注。根据给付内容是否明确,继续履行判项可能分别构成给付判决和确认合同有效的判决。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有时不易区分,关键在于“给付”与“确认”指向的救济或权利保护形式。探望权诉讼和确认优先受偿权诉讼均在确认之外具有明确的给付要求,应属于给付之诉。虽然确认判决原则上不应具有执行力,但是考虑我国实践需求,可以尝试从判项中解释出给付之诉必备的给付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之诉 请求权 行为给付 继续履行 确认判决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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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主体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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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春元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1期92-95,共4页
无法通过强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旦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其解除在所难免。《合同法》第94条“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如此.并不必然损害交易安全;相反,更为节省社会资源.也更为实际。
关键词 继续履行 当事人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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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成立债权的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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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忠 赵淑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76-78,共3页
有息债权的债权人如何通过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连续成立的同类债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主要着眼于债权及其效力的静态特征,对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债权则难以划定权利代位的界限和代... 有息债权的债权人如何通过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连续成立的同类债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主要着眼于债权及其效力的静态特征,对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债权则难以划定权利代位的界限和代位的效力界限,使有息债权人在起诉以后发生的利息请求权无法从第三人处得到清偿,起诉之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继续成立的同类债权无法被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在一次诉讼中得到足额清偿。按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原则,审判人员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活动,将债权人起诉以后形成的利息请求权纳入代位权的诉求范围,将债务人对第三人后续成立的同类债权纳入债权人代位行使范围,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有息债权 连续成立债权的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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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观点论债权让与之若干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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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芳賢(Fang-Hsien Yang) 《臺大法學論叢》
本文对民法规定之债权让与之若干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比较法之研究。本文分成四部分。首先导论部分,简要介绍债权让与之发展。其次,则说明一般债权之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包括民法第297条规定之债权让与通知之问题以及民法第299条规定之债... 本文对民法规定之债权让与之若干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比较法之研究。本文分成四部分。首先导论部分,简要介绍债权让与之发展。其次,则说明一般债权之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包括民法第297条规定之债权让与通知之问题以及民法第299条规定之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得主张抗辩及抵销问题等。第三部分讨论将来债权让与之意义,并说明将来债权得为让与之标的之发展、将来债权让与之发生债权移转之时点、得通知将来债权让与之时点、将来债权让与与强制执行或破产程序之关系以及将来债权之重复让与之问题等。最後结论部分,总结本文若干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將來之債權 將來之應收帳款 將來債權或應收帳款之讓與 讓與人 受讓人 債務人 將來債權讓與之通知 履行或清償 債務人之抗辯與抵銷 強制執行及破產程序 重複讓與時何一受讓人優先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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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索赔欺诈私法效果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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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亦文 潘重阳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01-110,共10页
保险索赔欺诈会产生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与解除权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如若保险人愿意承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的赔付责任,法律可以例外允许,而通过不足额保险等方式控制道德风险。对于实践中的全额免责条... 保险索赔欺诈会产生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与解除权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如若保险人愿意承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的赔付责任,法律可以例外允许,而通过不足额保险等方式控制道德风险。对于实践中的全额免责条款,应通过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予以控制。基于索赔欺诈而生的解除权性质是继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而生的解除权,其行使不具有溯及力,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以伪造证据等方式夸大保险损失属于保险索赔欺诈,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欺诈索赔解除权行使后,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索赔欺诈 继续性合同 全额免责条款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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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的适用及既判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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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东春 李龙(指导)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第3期36-41,共6页
继续履行请求权并非首要适用的违约救济方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应限制适用于被告履行在前的对待给付之诉,判决基准时前的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经过司法裁判权的审查,都被判决既判力所覆盖。摒除以往败诉被告作为被执... 继续履行请求权并非首要适用的违约救济方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应限制适用于被告履行在前的对待给付之诉,判决基准时前的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经过司法裁判权的审查,都被判决既判力所覆盖。摒除以往败诉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片面认识,用辩证思维对待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既判力范围,合同双方履行行为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都可作为被执行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履行请求权 继续履行合同判决 对待给付 辩证思维 既判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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