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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概念的体系化重构 被引量:1
1
作者 韩宁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3-83,共21页
现有政府合同管理规范对政府合同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但学理意义上的概念构造尚未完成,“政府合同=行政协议+缔结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民事合同”之结论存在缺陷。通过把合同还原为通用于各部门法的中性工具,将政府合同的研究视角... 现有政府合同管理规范对政府合同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但学理意义上的概念构造尚未完成,“政府合同=行政协议+缔结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民事合同”之结论存在缺陷。通过把合同还原为通用于各部门法的中性工具,将政府合同的研究视角从救济前移至行政过程,政府合同的识别标准被调整为“行政机关与任何主体订立的合同均为政府合同”。以行政任务为出发点,可将政府合同区分为公务型政府合同和管理型政府合同,公务型政府合同可被进一步区分为内部公务型政府合同与外部公务型政府合同。以救济途径为落脚点,可以将政府合同区分为行政协定与非行政协定,非行政协定可被进一步区分为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磋商性文件和劳动人事协议,其中,民事合同和行政协议属于狭义政府合同。将两条基于不同场景的体系化路径进行对接与融合,有助于形成对政府合同概念相对立体的认知,动态还原政府合同概念的全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合同 行政协议 合同 行政协定 公务型政府合同 管理型政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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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范路径研究——以入市合同的性质与效力为切入点 被引量:2
2
作者 杨芳 陈燚 《南海学刊》 2024年第2期116-126,共11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需要衔接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公法规范和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适用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同时,仍需关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特殊性。集体经营性建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需要衔接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公法规范和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适用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同时,仍需关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特殊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涉多方面法律关系,入市过程伴随着一系列新型且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发生,需要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及权责边界,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范畴。同时通过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用途,形成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协调的统一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体系,进而对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重新认定,构建符合自身特性的入市合同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土地用途 出让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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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3
作者 郭洁 段宏毅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7-120,共4页
在离婚的协商过程中,男女双方通过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常见的一种离婚财产处分方式。但由于司法实践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认识不同,该条款产生的法律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并不统一。为了给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 在离婚的协商过程中,男女双方通过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常见的一种离婚财产处分方式。但由于司法实践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认识不同,该条款产生的法律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并不统一。为了给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通过理论与实践中对该类条款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与学说分别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定性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更具合理性。在这一定性的前提下,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处理相关纠纷,更能兼顾作为利益第三人受赠子女的利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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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定与扩张
4
作者 赵惊涛 冯艾琳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2-150,共9页
服务期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为一种高度关涉当事人利益得失的法律操作。在判定服务期协议法律效力时,应确立和遵循一套合理并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并秉持效力认定的基本态度。服务期协议效力具否之判定应分别考察主体、... 服务期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为一种高度关涉当事人利益得失的法律操作。在判定服务期协议法律效力时,应确立和遵循一套合理并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并秉持效力认定的基本态度。服务期协议效力具否之判定应分别考察主体、内容、形式和意思表示四大要素。如果可以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性、内容合法性、形式完备性和意思表示真实性,则一般可判定服务期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对于形式欠缺完备性和意思表示欠缺真实性的服务期协议,在个案研判中不应机械和刚性地一味确认服务期协议无效,宜更加灵活和变通地处理这两种瑕疵情况下的效力问题,以充分体现和践行契约效力规则所应秉持的“尽量有效”的基本立法态度。服务期协议的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更具复杂性,需要在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突破契约相对性,肯认服务期效力在对人和时间层面上的适度扩张并加以必要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服务期 法律效力 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规则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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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新药研发企业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委托制备的研发质量管理实践 被引量:1
5
作者 陈辉 刘俊耀 夏广新 《上海医药》 2024年第1期65-68,79,共5页
临床试验用药品是化学新药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研发)过程中里程碑式的产品,其制备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临床受试者的用药安全性和临床试验结果的有效性。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在委托制备过程中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本文阐明了化学新药... 临床试验用药品是化学新药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研发)过程中里程碑式的产品,其制备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临床受试者的用药安全性和临床试验结果的有效性。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在委托制备过程中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本文阐明了化学新药药学研究在不同阶段下的研究重点,深入分析了工作中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委托制备的质量管理所遇到的问题,探索出以“技术转出资料管理”“委托合同”“质量协议”三位一体,协同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委托制备研发质量管理的模式,以期为新药研发企业的研发质量管理提供借鉴与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化学新药 临床试验用药品 委托合同 质量协议 技术转出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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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防汛应急抢险项目合同模式
6
作者 张启勇 刘凯 《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中英文)》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01期141-144,共4页
水利工程防汛应急抢险突发性强需快速处理,阐述水利工程防汛应急抢险项目目前常用的合同模式。结合水利工程防汛应急抢险特点,探讨紧急情况下合同模式的选取及其后续合同管理的重点,提出未来应急抢险合同管理模式优化建议。
关键词 应急抢险 合同模式 合同管理 框架协议 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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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
7
作者 陈龙业 《财经法学》 2024年第4期15-28,共14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就合同解除领域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几个问题,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维护合同正义、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的导向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使解除权但不符合相应条件而对方同意解除等情形可以依法适用协议解除的规... 《合同编通则解释》就合同解除领域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几个问题,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维护合同正义、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的导向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使解除权但不符合相应条件而对方同意解除等情形可以依法适用协议解除的规则,强调了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对是否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予以审查的规则,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以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对于显著轻微违约时能否限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问题,虽然《合同编通则解释》最终没有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中可以参考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一些考虑,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第132条关于权利滥用之禁止的规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同时通过让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切实做好对守约方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解除权 轻微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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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价值链收缩趋势下区域贸易协定对中国产业链安全稳定的作用研究
8
作者 成新轩 丰义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81-87,共7页
在全球价值链(GVC)收缩趋势日益显著的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对中国产业链的安全稳定起着关键作用,研究区域贸易协定通过何种经济效应和政策机制对中国产业链安全稳定产生影响。首先,梳理全球价值链概念的演进历程及其对当前全球经济格局... 在全球价值链(GVC)收缩趋势日益显著的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对中国产业链的安全稳定起着关键作用,研究区域贸易协定通过何种经济效应和政策机制对中国产业链安全稳定产生影响。首先,梳理全球价值链概念的演进历程及其对当前全球经济格局的深刻影响。其次,通过分析产业链发展新趋势,研究全球产业链重塑对贸易格局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从融合新旧动能入手,发掘数字经济中的中国优势;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加快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以构建复杂的全球价值链为中心,增强获取贸易利益的能力等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价值链 收缩趋势下 区域贸易协定 中国产业链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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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服务交易合同及其规则表达
9
作者 杨振锐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5-92,共8页
生态服务交易合同是以生态服务为标的物,以生态服务提供者和生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生态服务交易合同具有典型服务合同中承揽合同的特征,但是在人身属性、成果交付、公益性质等方面与承揽合同存在差异。在权利义务... 生态服务交易合同是以生态服务为标的物,以生态服务提供者和生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生态服务交易合同具有典型服务合同中承揽合同的特征,但是在人身属性、成果交付、公益性质等方面与承揽合同存在差异。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生态服务提供者具有转承揽以及对自然资源再利用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免除保管义务、限制留置权的行使;生态服务需求者在支付对价的形式和期限方面的限制应该减少,而其任意解除权应加以限制,并应赋予其后合同义务。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以继续履行为主要责任方式,同时应注意对免责事由的识别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服务 生态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承揽合同 规则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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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独立性反思
10
作者 姜旭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05-115,共11页
预约的应然效力为应当缔约,一方可归责地导致本约最终未订立即构成预约的违反,但应当缔约的效力并不与继续履行、强制订立本约这一违约救济方式产生必然联系。基于意思自治之维护与实际操作的可能性,预约的违约救济不包括继续履行,仅包... 预约的应然效力为应当缔约,一方可归责地导致本约最终未订立即构成预约的违反,但应当缔约的效力并不与继续履行、强制订立本约这一违约救济方式产生必然联系。基于意思自治之维护与实际操作的可能性,预约的违约救济不包括继续履行,仅包括损害赔偿。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应依《民法典》第584条,根据预约的完整程度在本约的信赖利益与本约的履行利益之间确定。就归责原则而言,预约责任之“无正当理由”与缔约过失责任之“过错”均需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二者均介于本约的信赖利益与本约的履行利益之间。因此,预约欠缺独立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性。由于独立的预约制度导致说理与思维负担加重,且为当事人投机或规避本约之特别要件的规范目的留有空间,故而其在欠缺独立的必要性之余,亦欠缺独立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 应当缔约说 缔约过失责任 损害赔偿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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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法理的建构与运用:以夫妻忠诚协议再认识为例
11
作者 陈曦宜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92-208,共17页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背后是三点预设:家庭关系与合同模式存在错位;协议财产属性的弱伦理性与人身属性的强伦理性相互对立;法律强制与情感关系不相匹配。三点预设使得效力之争徘徊于个人本位—家庭本位两造之间而久无定论。“关...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背后是三点预设:家庭关系与合同模式存在错位;协议财产属性的弱伦理性与人身属性的强伦理性相互对立;法律强制与情感关系不相匹配。三点预设使得效力之争徘徊于个人本位—家庭本位两造之间而久无定论。“关系法理”以关系契约理论实现了婚姻与合同关系的沟通,为忠诚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提供依据。对关系结构的强调,使得人身与财产关系背后共同的伦理属性得以揭示。“关系性解纷”关注关系事实本身,而非仅仅协议文本;以维护良性关系、阻却恶性关系而非规制个人为目标;以“关系性自主”而非“个人真意表示”为效力前提;以“关系性善”而非“个人利益”为价值基础。忠诚协议可区分为“规范型协议”和“累积型协议”,并根据解纷需求适用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最终,法律对情感关系的态度既非以力有不逮为由的回避,也非家长主义式干预,而是一种有效回应和反馈式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忠诚协议 关系法理 关系契约理论 关系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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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内容分析及优化路径探索 被引量:6
12
作者 刘智敏 冯磊 《中国全科医学》 CAS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53-459,共7页
背景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越来越成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的重要保障,而签约服务协议是实现“人人享有家庭医生”的前提,但协议内容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尚待考量。目的分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内容,期望进一步提升家... 背景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越来越成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的重要保障,而签约服务协议是实现“人人享有家庭医生”的前提,但协议内容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尚待考量。目的分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内容,期望进一步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方法结合调查目的,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于2021年7月在重庆市主城九区中的每个区随机抽取1~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终选取1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协议作为研究对象。以签约主体、签约服务、签约收费机制、签约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分析框架,通过内容分析的方式,对协议进行描述性分析。结果重庆市不同区域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中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较为相似: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等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预防接种等。重庆市不同区域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中对于服务年限、个性化服务等的规定存在差异:有12份协议规定签约期限为1年,1份协议的签约期限由签约双方协商决定,1份协议未标明签约年限。协议中对于签约主体、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范围模糊:6份协议的签约双方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级指导医院、家庭医生与户主或家庭成员代表,6份协议的签约双方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与户主或家庭成员代表,1份协议的签约双方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家庭户主,1份协议未明确签约主体。结论重庆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应当进一步明确签约服务对象,完善签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各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经验,提升履约实效,使签约服务“提质增效”,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到实处、向好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服务协议 内容分析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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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 被引量:3
13
作者 喻术红 贾唯宇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93-104,共12页
在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司法实践中,适用主体泛化、限制范围不合理、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颇为突出,这表明企业存在不当利用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劳动者跳槽或创业的倾向。这些问题与现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在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司法实践中,适用主体泛化、限制范围不合理、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颇为突出,这表明企业存在不当利用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劳动者跳槽或创业的倾向。这些问题与现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议效力审查规则偏重形式合意,其价值逻辑过于重视用人单位经营利益,忽视了劳动自由的人权价值、人力资源自由配置的效率价值和知识溢出效应的创新价值。为规范竞业限制协议,有必要重构协议效力审查规则,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从适用主体、限制范围、经济补偿多方面审查协议内容的实质合理性,全面审慎判定协议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业限制协议 效力审查 合理性 审查规则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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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协议的效力与法律适用——以两则裁判逻辑相反的法院判决为例
14
作者 李德胜 代旭东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07-114,共8页
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是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开展的以服务交通运输安全为宗旨的一项行业互助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行业互助的本质相背离而异化为同保险理赔业务趋同的逐利业务。关于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协议,应承认其作为混合保险... 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是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开展的以服务交通运输安全为宗旨的一项行业互助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行业互助的本质相背离而异化为同保险理赔业务趋同的逐利业务。关于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协议,应承认其作为混合保险理赔内容与服务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不应以非法从事保险业务而否认其合同效力,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应承认其作为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对其内容适用上,首先应根据协议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依据其性质分别参照适用保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参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下,还应注重对被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更好彰显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安全统筹协议 商业保险合同 参照适用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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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特征分析
15
作者 李乐 段存国 +3 位作者 姜广辉 张涛 牛全丽 高伟 《自然资源情报》 2023年第8期6-12,共7页
本文以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判定的差异性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大环境下,土地供应由无偿划拨变为有偿使用引起的土地供应主体的变化。同时,通过结合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及... 本文以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判定的差异性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大环境下,土地供应由无偿划拨变为有偿使用引起的土地供应主体的变化。同时,通过结合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及其延伸、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带来的划拨范围缩减趋势,探讨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营利性特点。从约定权利与法定权利区分的角度,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构成及效力进行了剖析。最后,本文结合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预期,提出构建多元化供地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用地市场、优化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改革思路,为全国统一土地大市场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民事合同 划拨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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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下继承扶养协议的应然解释路径 被引量:1
16
作者 张智渤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8-15,共8页
目前许多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约定分担赡养义务和分配遗产归属的协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子女之间因该协议引发的遗产分割纠纷现象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也不尽一致。囿于立法的稳定性与相对迟滞性,此次民... 目前许多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约定分担赡养义务和分配遗产归属的协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子女之间因该协议引发的遗产分割纠纷现象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也不尽一致。囿于立法的稳定性与相对迟滞性,此次民法典修改对此种协议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立足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民法原理,为此类协议提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路径: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的此类协议应产生债法上一般效力;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的涉及扶养与继承权取得内容的“协议”应为附停止条件遗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扶养协议 德国继承合同 附义务遗嘱 附条件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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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违约金的规制模式:异化与回归 被引量:1
17
作者 覃榆翔 《南大法学》 2023年第1期75-94,共20页
我国民法上违约金规则系糅合了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关于违约金规则的立法范式,亦即对违约金的定义采德国模式,而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规制对象则与法国法相同。但经过司法实践的演化,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业已异化为以补偿债权人为内核的... 我国民法上违约金规则系糅合了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关于违约金规则的立法范式,亦即对违约金的定义采德国模式,而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规制对象则与法国法相同。但经过司法实践的演化,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业已异化为以补偿债权人为内核的数字型酌减模式,由此引致民法规范体系的不融贯、规则的适用无法实现其规范意涵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以交换正义为目的的合同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违约金作为合意产物的本质,让违约金的规制模式回归于合同效力控制规则的道路上,并根据合意特性的不同,从合意度和均衡度两个方面检视违约金的效力。值此情形,并不会因违约金的给付而给当事人带来风险。由此,注重违约金规制模式的本土化改造,以新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回应当下的时代课题,方能推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违约金 司法酌减规则 合意拘束力 合同效力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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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缔约程序的司法审查
18
作者 徐振铭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第4期29-45,共17页
行政协议缔约程序是双方行为中实现程序控权的基本方式。不同于一般行政程序瑕疵的后果判断,行政协议缔约程序在程序内涵、审查对象和法院裁量方面都存在特殊性。目前的司法实践未能充分关照行政协议缔约程序的特质,从而造成了瑕疵救济... 行政协议缔约程序是双方行为中实现程序控权的基本方式。不同于一般行政程序瑕疵的后果判断,行政协议缔约程序在程序内涵、审查对象和法院裁量方面都存在特殊性。目前的司法实践未能充分关照行政协议缔约程序的特质,从而造成了瑕疵救济与判决结果的错位。应当从判决方式入手,平衡协议的安定性要求和合法性监督原则,严格确认协议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针对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界限模糊的问题,可以从程序的重要性、权利的影响性和结果的影响性三个方面作出区分;情况判决需在利益衡量和损失补救的基础上作出,并进一步优化驳回判决和确认未生效判决的裁判说理。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通过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和限制合同无效条款的准用,实现缔约程序瑕疵判决的精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缔约程序 程序瑕疵 协议效力 判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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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治视角下企业违反就业三方协议的治理路径
19
作者 于晓航 《南海法学》 2023年第5期44-58,共15页
企业违反就业三方协议致使高校毕业生无法顺利入职的现象屡有发生,企业的这一行为不仅在微观层面影响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而且在宏观层面破坏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社会信任环境和社会信用秩序。而囿于就业三方协议的法律属性和现... 企业违反就业三方协议致使高校毕业生无法顺利入职的现象屡有发生,企业的这一行为不仅在微观层面影响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而且在宏观层面破坏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社会信任环境和社会信用秩序。而囿于就业三方协议的法律属性和现有治理措施的局限性,企业做出这一违约失信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无法有效遏制其随意违反就业三方协议。所以有必要真正引入社会信用治理措施来增加企业违反就业三方协议的违约失信成本,以期更好地发挥就业三方协议的实际作用,优化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信用 违约失信行为 就业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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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中履行地认定规则之辨析——以《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理解适用为中心
20
作者 葛攀攀 路成华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18-125,共8页
《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适用的关键,在于对该条款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和“争议标的”的正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对前者的认定无须先行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进行补救,亦无须将实际履行地... 《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适用的关键,在于对该条款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和“争议标的”的正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对前者的认定无须先行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进行补救,亦无须将实际履行地视为约定履行地,只须审查争议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履行地”的表述和该等履行地点是否明确;而后者不是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标的物,也不是争议合同的“特征性义务”,而应是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被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非其不履行该等义务转化为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仅“嫁接”了原《合同法》第62条第3项中“标的物不同履行地不同”的法定区分,但两者的适用前提和基准有重大差异,并未实现所谓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则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纠纷 履行地 约定 争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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