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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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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海雨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97-104,共8页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直播+电商的新型商品销售模式,迅速入驻各大社交网络平台,对人们的消费习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助推了我国消费经济的增长。但伴随着直播带货的蓬勃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法律监管相对缺失,网络流量...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直播+电商的新型商品销售模式,迅速入驻各大社交网络平台,对人们的消费习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助推了我国消费经济的增长。但伴随着直播带货的蓬勃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法律监管相对缺失,网络流量造假、虚假广告与夸大宣传、产品质量缺乏保障等市场乱象频繁出现,对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这涉及网络直播带货的相关法律问题,如网络直播人员不属于广告代言人,但其宣传商品的行为应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且应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直播平台也应承担向消费者披露经营者真实信息和审慎审核的义务,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此,为建立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带货市场,进一步优化直播带货市场营商与消费环境,应从行业法、市场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方面着手进行协同规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加强对不直接通过平台交易的销售行为的规制,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要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播带货的网络执法管辖,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带货行为;要设置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监督举报直播内容的途径,实现公私合作治理;要完善网络直播带货的合同约定,明确各方责任,规范直播行为;要加强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交易撤回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带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执法 协同规制 公私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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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权治理”到“合作治理”: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模式的转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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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博豪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31-40,共10页
我国现行《体育法》中并未将私方主体纳入体育治理体系,在我国强调协商治理与公私合作治理的当下,《体育法》修法中有必要明确私方主体的地位,鼓励私方主体在行为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资源整合及纠纷化解诸领域参与合作治理。从... 我国现行《体育法》中并未将私方主体纳入体育治理体系,在我国强调协商治理与公私合作治理的当下,《体育法》修法中有必要明确私方主体的地位,鼓励私方主体在行为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资源整合及纠纷化解诸领域参与合作治理。从法律文本和法治实践的角度论证体育治理中私方主体参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提出私方主体能够在规则制定、行政执法及救济程序等环节以合适的方式发挥作用。结合合作治理的相关内容尝试从立法确认、明确主体资格、促进政府主导、强化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修法构型,指出私方主体参与体育治理需要明确的相关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治 治理模式 合作治理 《体育法》 公权治理 私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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