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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性思考——兼论作品判定的独创性标准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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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王诗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62,共13页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作品性问题,基于自然人智力投入的创造性本质理论和闭合性作品概念显得力不从心。在过程视角下(主观标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符合人类创作的思维特征;在结果视角下(客观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外观形式和信息消费功能,符合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如果人为割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作品在产生过程和实质作用上的同质关系,强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自然人创作作品的法律性质,则有悖著作权法因应技术发展调整信息消费品利益的制度旨趣,最终将导致著作权法律秩序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著作权法客体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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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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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翔 旷银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无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该类作品的权利主体认定上,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均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可以借鉴“孤儿作品”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将其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基于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特征,应排除《刑法》第217条第3至5项的适用;单一复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复制发行”应理解为“复制或复制且发行”,在侵犯人工智能作品犯罪中存在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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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软件著作权刑事证明对象构建——以100份裁判文书的具案证成为切入
3
作者 何梦迪 张晶鑫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2期87-96,共10页
数字经济赋能软件产业发展的同时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通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犯罪类案研究,厘清证明对象中权利对象、鉴定对象、罪责对象的概念,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证明对象“重形式轻实质”审查的现实... 数字经济赋能软件产业发展的同时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通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犯罪类案研究,厘清证明对象中权利对象、鉴定对象、罪责对象的概念,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证明对象“重形式轻实质”审查的现实样态,并研究发现其症结主要在于:民事和刑事证明标准之争、事实认定专业化与庭审实质化之争,以数字财产无形性与违法所得确定性之争。据此,从技术层面对计算机软件刑事案件证明对象进行三维分阶证明,以期实现对证明对象实质审查的本位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技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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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异议机制的构建--基于494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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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雅琪 庄佩茹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第2期148-152,共5页
广东地区8家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于2019年3月21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本文以该系列纠纷案为切入点,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阐释了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下,构建收费标准异议机制的... 广东地区8家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于2019年3月21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本文以该系列纠纷案为切入点,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阐释了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下,构建收费标准异议机制的必要性,并从异议预防机制和异议解决机制两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完善收费标准异议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收费标准 异议机制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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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鲁棒性为目标的数字多水印研究 被引量:33
5
作者 陈真勇 唐龙 +1 位作者 唐泽圣 熊璋 《计算机学报》 EI CSCD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2037-2043,共7页
单个的数字水印算法或方案难以应付多种攻击方法的攻击,为此,文章对应用多水印方法提高水印抗攻击鲁棒性问题进行探讨.根据水印抵抗攻击的能力,给出了水印抗攻击鲁棒性的分类定义,同时根据这种能力提高的程度对多水印进行了分类,并由此... 单个的数字水印算法或方案难以应付多种攻击方法的攻击,为此,文章对应用多水印方法提高水印抗攻击鲁棒性问题进行探讨.根据水印抵抗攻击的能力,给出了水印抗攻击鲁棒性的分类定义,同时根据这种能力提高的程度对多水印进行了分类,并由此引申出相关的命题.深入探讨了多水印带来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多水印问题的多目标优化数学模型.以视频水印为例,对抗几何变换攻击和帧同步攻击的视频水印联合进行了实验,实验结果表明多目标优化模型能够有效解决多水印带来的问题,且多水印方法能够提高水印抵抗攻击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水印 视频水印 鲁棒性 多目标优化 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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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 被引量:14
6
作者 申立 《体育学刊》 CAS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3-16,共4页
版权或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保护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列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解决得... 版权或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保护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列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体现了我国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认为体育竞赛项目以及体育竞赛中技战术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不保护其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竞赛 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 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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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 被引量:22
7
作者 李庆保 张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47-53,共7页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并将其适用的对象限定于著作财产权,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未来应将其适用的对象扩充至著作人身权,改采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制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修订现有具...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并将其适用的对象限定于著作财产权,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未来应将其适用的对象扩充至著作人身权,改采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制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修订现有具体列举条款,增加新的具体列举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适用对象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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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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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80-96,共17页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定义和内涵、优化作品类型规定,改进兜底条款等。我国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但也应看到,此次修法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改进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值得进一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著作权 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客体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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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面向地图对象的矢量地图数字水印方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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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柏燕 李朝奎 +2 位作者 王伟 张金平 王超 《地理信息世界》 2011年第2期45-52,共8页
针对线状图层数据,面向地图对象,描述了一种能对2D矢量地图数据进行版权保护的水印算法。该算法把水印信息隐藏在地图对象的形状特征中,通过HASH排序和分组,把水印信息广泛地散布到图层中,并且实现了水印信息的盲检。实验表明,该算法具... 针对线状图层数据,面向地图对象,描述了一种能对2D矢量地图数据进行版权保护的水印算法。该算法把水印信息隐藏在地图对象的形状特征中,通过HASH排序和分组,把水印信息广泛地散布到图层中,并且实现了水印信息的盲检。实验表明,该算法具有很强的鲁棒性和实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水印 矢量地图数据 地图对象 数据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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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客体结构——以著作权客体为例兼与李杨博士商榷 被引量:4
10
作者 张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47-52,共6页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学说的理论基础,学界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存在争议,以张勤教授为代表的"信息说"、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以刘春田教授为代表的"行为说"以及传统的以《民法通则》...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学说的理论基础,学界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存在争议,以张勤教授为代表的"信息说"、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以刘春田教授为代表的"行为说"以及传统的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智力成果说"等学说都从一定侧面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阐释,近期李杨博士又从著作权入手提出了客体的多重构造体系说,从动态角度进一步丰富了知识产权客体学说,但混淆了一些概念,值得进一步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客体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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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1
作者 顾婷 张瑜 吴殿朝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4期22-27,共6页
对于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 ,笔者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 ,就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等问题予以研究。
关键词 著作权 客体 客观行为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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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客体的演变 被引量:1
12
作者 徐兴祥 顾金焰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128-133,共6页
著作权客体及其演变是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表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而且作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呈减少趋势。经... 著作权客体及其演变是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表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而且作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呈减少趋势。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著作权立法的变化、作品载体的变化以及作品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原因。研究著作权客体演变的规律及其原因有益于丰富著作权理论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数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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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 被引量:14
13
作者 刘承韪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1期4-13,共10页
经过十年的努力和打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有重大革新,可谓十年磨一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充实和扩张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赋... 经过十年的努力和打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有重大革新,可谓十年磨一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充实和扩张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赋予了作品以法律定义,承认了视听作品的概念,规定了作品的开放兜底条款,完善了作品排除规则,扩张了广播权的内容与范围;革新和完善了著作权归属和利用规则,新增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革新了合作作品权利授权和行使规则,作品登记制度正式入法;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将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并列为第一位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确立了基于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损害赔偿方式,大幅提高了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明定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上多处重要修改和迭代革新,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修改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归属与利用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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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犯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4
14
作者 张翔飞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2年第3期122-125,共4页
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具体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系复杂客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多样,其中的出版行为和制作行为有特定的含义,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复制和发行、制作和出售行为应该分别同时具备.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犯罪 客体特征 行为方式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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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统体育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1
15
作者 胡峰 张振宇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4,9,共5页
阐述民间传统体育的特征及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指出:民间传统体育具有著作权客体的基本属性(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但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和权利期限方面与传统著作权制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尽管目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一些... 阐述民间传统体育的特征及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指出:民间传统体育具有著作权客体的基本属性(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但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和权利期限方面与传统著作权制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尽管目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一些法律文件以及非洲国家缔结的版权公约将民间传统体育纳入著作权保护中,但对于解决两者冲突未给出明确答案。认为:民间传统体育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对传统著作权制度进行一些创新性适应,包括引入集体著作权人制度、限制经济权利、规定民间传统体育永久保护期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传统体育 著作权 保护 知识产权 主体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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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基于《著作权法》与《刑法》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7
16
作者 罗曦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50-56,共7页
随着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与刑法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衔接问题凸显,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对象和行为类型均窄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疑惑和争议。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著作权市场的良性秩... 随着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与刑法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衔接问题凸显,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对象和行为类型均窄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疑惑和争议。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著作权市场的良性秩序,保护对象"作品"不应分等级,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涵盖更多的行为方式,间接侵权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即应当适度拓宽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并在立法上逐步实现著作权法和刑法的有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事保护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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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技战术创编动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艺术体操项目为例的研究 被引量:8
17
作者 胡效芳 张杨 《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68-70,共3页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 ,体育智力创造活动日益受到重视 ,艺术体操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已符合著作权法对客体的要求 ,但目前艺术体操成套动作尚未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和保护。从 5个方面论证和分析了艺术体操成套动作应成为著作权...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 ,体育智力创造活动日益受到重视 ,艺术体操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已符合著作权法对客体的要求 ,但目前艺术体操成套动作尚未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和保护。从 5个方面论证和分析了艺术体操成套动作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艺术体操成套作品 著作权法 保护客体 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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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本质属性 被引量:1
18
作者 袁海英 马骄 刘海燕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82-86,160,共5页
作品本质属性问题也就是作品的相邻属概念问题。智力成果、表达方式和表达都不是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相邻属概念。表达物是指符号的有序组合,其质料是语言、文字、线条、色彩等符号,其形式是符号之间的关系。作品的本质属性是表达物的设计... 作品本质属性问题也就是作品的相邻属概念问题。智力成果、表达方式和表达都不是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相邻属概念。表达物是指符号的有序组合,其质料是语言、文字、线条、色彩等符号,其形式是符号之间的关系。作品的本质属性是表达物的设计方案,也就是符号的组合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作品 本质属性 表达物 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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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视阈下版权法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
19
作者 肖海 张坤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第9期156-162,共7页
21世纪,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值得探究的空间。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讨论当下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 21世纪,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值得探究的空间。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讨论当下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论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和破解这些理论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建议我国应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其认定标准,最后从立法模式、相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体制构建等方面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方法及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创性 可版权性 衡平权 版权法 人工智能创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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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被引量:2
20
作者 邓社民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426-429,共4页
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 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出租权 主体 客体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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