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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兴利除弊:兼论期限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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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4-59,共16页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制未根本否定资本制度,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期限利益立即终止,出资义务加速到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识别标准是执行失败主义,出资加速到期不以股东或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有必要建立股东加速出资信息公示制度与敦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以确保债权人平等保护。不少判例追究股东恶意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建议以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基础,完善平衡对冲制度,兼顾公司资本信用与股权流转自由,细化股权转让链条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责任在前后手之间的配置规则。信息披露、5年最长实缴出资期限与出资加速到期连带之债的良性互动,有助于遏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道德风险外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期限利益 加速到期 股权转让 债权人 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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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的改进及其适用
2
作者 龚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7-87,共11页
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 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确了同比减资的基本原则,并填补了现有违法减资责任的漏洞,将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但从资本制度的体系协调和法律适用来看,减资规则仍有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空间。后续的司法供给应适当从宽解释简易减资程序的适用条件,并从规则层面上注重简易减资后限制用途的精确化表达。此外,新设的违法减资责任集返还和赔偿于一体,如何将其嵌入公司法整体追责体系来对接董事义务和股东义务、各责任主体间的担责顺序和范围等问题,也需要慎重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资 公司法修订 债权人 股东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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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的正当性与适用解读
3
作者 赵旭东 陈萱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6-46,共21页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依债务承担原理,受让人因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当然需要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仅在瑕疵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享有例外性的善意抗辩权,而转让人的责任应然性与责任形态需结合制度目的与制度成本进行综合衡量。第88条的适用范围应包含抽逃出资的股权,且加速到期规则衔接第1款与第2款;第88条的出资责任应包含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包含股东向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但是,第88条在股权多次转让时存在不可忽视的未尽问题,无期限、无顺序的转让股东责任可能过分侵害股东退出自由,主观心态的割裂性可能导致责任规则的适用困难,应考虑增加时间限制规则、切断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出资股权 债务承担 善意抗辩 债权人保护 退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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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4
作者 刘东 解丹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3-71,共9页
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 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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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下相对性物权说之批判
5
作者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9-56,共8页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抗效力的必然结果,进而认为,在登记对抗主义下,依据合同设立的未登记物权具有相对性。然而,该学说偏离了物权界定规则与登记对抗规则的位阶关系,对域外法的借鉴未能作出契合本土的诠释,导致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的功能错位。实质上,相对性物权说是以物权的相对性替换债权物权化。特殊债权优先受偿与登记对抗效力不存在必然联系,因而不应纳入登记对抗效力的调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登记对抗主义 未登记物权 相对性 债权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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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6
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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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7
作者 朱广新 《财经法学》 2024年第4期29-47,共19页
《民法典》第542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近年来争议颇大。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撤销权行使既可致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也可发挥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的效力。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第542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近年来争议颇大。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撤销权行使既可致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也可发挥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的效力。根据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则,要使撤销权的请求力发挥一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允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位受领相对人向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为与代位权制度保持适度的规范体系平衡,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有关抵销的规定,代为受领相对人的给付而直接实现债权。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果应注意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衔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形成权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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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8
作者 何林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7-72,共6页
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历次资本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够弥补认缴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担保功能缺失。但随着公司信用理论和信息公示实践的发展与变革,现... 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历次资本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够弥补认缴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担保功能缺失。但随着公司信用理论和信息公示实践的发展与变革,现行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显现出诸多问题,如公司信用信息公示不全面、不集中、不真实以及对失信公司的惩戒力度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应通过拓展强制性公示信息的范围、充分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以完善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制度改革 债权人保护 公司信用 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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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的公司法逻辑——以行为法的功能缺失与组织法的功能填补为视角 被引量:2
9
作者 岳万兵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0-96,共17页
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同于其他类型债权人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内部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公司内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信号成本及内部人不法侵害的风险,公司行为负外部性扩散的风险。以合同法与侵权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同于其他类型债权人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内部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公司内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信号成本及内部人不法侵害的风险,公司行为负外部性扩散的风险。以合同法与侵权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法规则主要聚焦于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补救,难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特殊风险的有效预防;行为法还受制于公司独立人格、相对性原则的法理闭环,难以实现风险发生之后面向内部人的责任分配。公司法需要从组织法层面为债权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风险预防与责任分配手段。此外,具备议价能力的债权人如欲获得更具针对性、更高层级的保护,须与公司进行合同约定,此时其约定权利的效力与边界,仍仰赖公司法厘定。据此,可归纳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三个基本功能即组织法的风险预防、组织法的责任分配、组织法与行为法的交互。行为法与组织法保护债权人的功能顺序是:行为法自治→组织法风险预防→行为法责任分配→组织法责任分配,由此构成和谐融贯的公司债权人保护体系。此体系不仅可为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一难题提供一套完整自洽的立法论解决视角,而且可以裨益司法实践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阐释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法 行为法 债权人保护 风险预防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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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1
10
作者 岳万兵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0-163,共14页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大致可分为全部实缴模式、限制实缴模式与催告实缴模式三类,三者均围绕实缴展开,其对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限制程度从严到松依次递减。相较而言,限制实缴模式并非全部实缴模式和催告实缴模式的折中路径,一般只适用于存在...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大致可分为全部实缴模式、限制实缴模式与催告实缴模式三类,三者均围绕实缴展开,其对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限制程度从严到松依次递减。相较而言,限制实缴模式并非全部实缴模式和催告实缴模式的折中路径,一般只适用于存在最低资本的制度体系;从制度效果及适用广度来看,全部实缴制在诸多场景下优于催告实缴制。我国独特的全面认缴制因不强调实缴而不同于三类主要的缴资模式,其制度逻辑存在不足,新《公司法》对其进行针对性改革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新法采取了股份公司全部实缴、有限公司限期实缴的双轨路径,这对解决我国股东出资问题效果有限。从信用基础、规则体系、司法现状与制度需求等多个视角来看,我国更适合推行全部实缴制,这不仅可化解我国当下资本缴纳所面临的系列困境,还可增强我国公司资本规则体系的制度韧性。不过,考虑到全面认缴与全部实缴之间的制度差异,新法规定的双轨制仍是迈向全部实缴制的有益过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实缴制 资本制度 债权人保护 资本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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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债权的实现路径——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为中心 被引量:1
11
作者 蒋家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51-60,共10页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从执行程序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路径: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撤销加返还”—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次,在符合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后,债权人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撤销权诉讼的胜诉生效裁判形成的连环给付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法律效果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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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失权股东的责任承担与救济
12
作者 陈彦晶 蒋巍 《商业经济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87-96,共10页
新《公司法》第52条建立了股东失权制度,取代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股东失权后其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被免除。股东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股权被处理前,公司债权人仍可向失权股东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 新《公司法》第52条建立了股东失权制度,取代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股东失权后其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被免除。股东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股权被处理前,公司债权人仍可向失权股东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失权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上应允许失权股东复权。当公司和失权股东无法就复权达成一致时,应由公司享有最终决定权。无法复权的,失权股东可向公司追偿。股权被处理后,仅在股权被依法转让且新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场合下,债权人才能要求失权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使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时也已无法复权,但有权向新股东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失权 债权人保护 赔偿责任 复权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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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规则的体系性解释——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轴线
13
作者 周游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9,共17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之间是否存在需要捋顺的逻辑关系,仍有进一步阐释的空间。进而,若将股东出资规则置于公司资本充实以及公司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之语境下,则更有秉持体系性解释路径之必要。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既有清晰的时间逻辑线索,也有意识地呈现公司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在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乃至公司债权人保护过程中,可能存在多项皆可适用的规则,应结合具体场景做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 公司法律关系 期限利益 董事会催缴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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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销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 被引量:1
14
作者 任我行 《南大法学》 2024年第1期94-115,共22页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长期存在“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争论。我国通说虽然奉行平等主义,但在若干解释论问题上偏离了预定的叙事轨道,事实上向优先主义倾斜。在不存在类似日本民法典第425条的我国法上,平等主义绝非必然。...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长期存在“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争论。我国通说虽然奉行平等主义,但在若干解释论问题上偏离了预定的叙事轨道,事实上向优先主义倾斜。在不存在类似日本民法典第425条的我国法上,平等主义绝非必然。对于本质在于“撤销”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而言,实现优先主义的关键在于确保撤销利益的相对性,我们可以凭借责任说重构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造实现上述解释目标。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不应当由强制执行法上的评价标准来决定,而是一个必须由实体法积极地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我国强制执行法上的混合主义,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优先主义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优先主义 平等主义 强制执行 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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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合理性之检视——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被引量:1
15
作者 王晗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2-78,共7页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符合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属性的理论前提,有益于股权转让股东逃避出资义务道德风险的防范及相关法律主体利益平衡。但对其补充责任合理性检视,在我国《民法典》与《公司法》视域下,股东出资义务转移的履行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也与认缴制改革目的有所偏离。针对《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在一般情形下规定股权转让股东的补充责任,并以约定转让、发起人转让等情形承担其他类型出资责任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出资期限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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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法律构造的反思与重塑
16
作者 云晋升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5-143,共9页
司法实践对于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造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些延续了惯性的做法,有些则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采用了突破性的做法。背后的原因是既有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造存在较大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试图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作为形成之诉的... 司法实践对于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造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些延续了惯性的做法,有些则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采用了突破性的做法。背后的原因是既有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造存在较大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试图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作为形成之诉的定性下,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方式在实践层面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继续沿用了该做法,但法定诉讼合并的方案只是权宜之计。债权人撤销之诉天然具有给付之诉的特征,并不需要借助于债权人代位之诉的帮助来实现诉讼目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受让人容忍债权人申请执行撤销权指向的标的物。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债务人的相对人是适格的被告,地域管辖也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最为重要的诉讼标的的认定有赖于法院积极释明职能的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之诉 给付之诉 诉讼合并 诉讼标的 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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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完善再思考
17
作者 司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1-125,共15页
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 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担保物权人基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应定性为法定的债权质权。因应“由不动产担保到收益担保”的担保法范式转换潮流,《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适用情形不应仅作文义解释,而应从制度目的以及体系协调的角度综合考虑,解释为包括转让、互易等相对灭失情形为宜。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行使涉及担保权人、担保人与给付义务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故应围绕代位财产的保全与界定而完善其行使规则,主要包括相关当事人的通知与注意义务、代位财产的识别与公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 法定债权质权 相对灭失 保全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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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的分析
18
作者 梁思奇 《西部学刊》 2024年第6期71-74,共4页
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类主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公司法... 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类主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股东出资程序混乱、信用机制不健全等。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和影响,提出完善债权人保护的对策建议,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股东出资行为、建立有效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债权人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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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瑕疵情形下董事对债权人责任
19
作者 李政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43-57,共15页
2023年《公司法》修订通过构建董事内部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对外部第三人赔偿责任的双层递进结构,在体系上完成了出资瑕疵之际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在学理上,从行为法进路分析,使用代位权可合逻辑地解释公司债权人对董事的请求权。组织法... 2023年《公司法》修订通过构建董事内部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对外部第三人赔偿责任的双层递进结构,在体系上完成了出资瑕疵之际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在学理上,从行为法进路分析,使用代位权可合逻辑地解释公司债权人对董事的请求权。组织法分析中,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呈现出“董事-董事会-公司”的三层构造,出资瑕疵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在适用中面临诸多考验。观察已有司法实践,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适用效果并不明显。秉持组织法分析路径,董事对债权人责任须采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公司债权人 行为法 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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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对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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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彦霈 《南大法学》 2024年第2期32-47,共16页
《民法典》第539条虽将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置于可撤销的有偿行为中,但其文义范围囊括了与规范目的不符的无偿担保,以致学界对债权人如何撤销债务人无偿提供担保存有争议,从而形成统一适用说和区分适用说。统一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债务人... 《民法典》第539条虽将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置于可撤销的有偿行为中,但其文义范围囊括了与规范目的不符的无偿担保,以致学界对债权人如何撤销债务人无偿提供担保存有争议,从而形成统一适用说和区分适用说。统一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债务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属于有偿行为,因为债务人嗣后追偿的利益始终能作为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对价。尽管债务人能够通过放弃追偿权设定无偿担保,但由于债务人放弃追偿权可被直接评价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所以刻意区分有偿担保与无偿担保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存在功能价值。在具体分析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诈害性时,统一适用带来的必然逻辑是提供担保的债务人须具有诈害意思,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无法被援用。考虑到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特殊性,严格遵循传统的无资力标准可能会适得其反,容易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正当行使,所以裁判者在具体适用时应予以适当的缓和,但仍须把握债务人提供担保与无资力之间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统一适用 有偿担保 诈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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