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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定罪相关因素研究——基于34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1
作者 叶小琴 周懿婕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15,共15页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关。基于年龄的分组比较还发现若干组间差异。对相关分析的整体反思能够归纳四个裁判倾向,不同倾向的价值判断标准之间存在潜在冲突,而且缺乏规范性的裁判逻辑。应当准确把握虐待罪适用的刑事政策,充分认识到虐待罪是刑法特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专门堵截性罪名。建议从四方面完善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罪规则,如单次侵害行为根据人体损伤结果区分两罪;两次或多次行为,直接致人轻伤及以上结果的单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符合“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堵截性罪名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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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被引量:1
2
作者 苏永生 史山庚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31,共13页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包括过失” 根据故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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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故意归责
3
作者 冉垂简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90-96,共7页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故意归责。因果经过是行为危险现实化的过程,结果是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三者具有因果同质的属性;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是行为危险认识错误,结果的故意归责是行为人对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是否构成故意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故意犯罪既遂 行为危险 故意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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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4
作者 朱奇佳 栾芳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8-65,共8页
洗钱犯罪司法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理论争议和实务困境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办案效果。对于洗钱犯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的问题,需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探讨,他洗钱不再重复要求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洗钱罪“明知”特定七类上游犯罪应当限... 洗钱犯罪司法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理论争议和实务困境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办案效果。对于洗钱犯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的问题,需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探讨,他洗钱不再重复要求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洗钱罪“明知”特定七类上游犯罪应当限定在不排斥相应犯罪,且“明知”可以放宽至“应当知道”,包括“故意不知”“心照不宣”。在洗钱罪的数额方面,针对同一对象反复“清洗”的数额不累计计算,洗钱帐户内的沉淀资金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目的犯 明知 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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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主观违法要素吗?——主观违法要素论的谱系学考察
5
作者 何沛锡(译)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15-126,共12页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内田文昭坚持传统的客观违法性论,同样否定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因为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中山说受到诸多批判。因为固执地坚守客观违法性论,所以内田说也逐渐退出学术舞台。平野说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如今,面向实务的日本刑法理论已经不再关心“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一体系定位问题,而是更关心“如何才能准确认定法益侵害性”这一实务问题。重视问题性思考也是平野说能够发展至今的原因之一。在问题式思考的光芒下,“某某要素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讨论模式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违法要素 结果无价值 未遂故意 体系性地位 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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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被引量:4
6
作者 李安 沈琪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93-98,共6页
通过对各国罪过理论的比较分析,发现在罪过研究中普遍忽略了情绪因素,而且各国对不同种类罪过的非难重点差异也较大。如果剥离罪过中的法律因素,剩下的主要就是心理内容,由此对罪过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在第一层面即罪过的共性中得出罪过... 通过对各国罪过理论的比较分析,发现在罪过研究中普遍忽略了情绪因素,而且各国对不同种类罪过的非难重点差异也较大。如果剥离罪过中的法律因素,剩下的主要就是心理内容,由此对罪过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在第一层面即罪过的共性中得出罪过的心理内容是知和情意的结论,使情绪有所依归;然后,对罪过的第二层面即罪过内部成分的组合方式进行深入考察,得出在刑法罪过中,知是基础,情意是主导,情意承载着刑法责任与非难的结论。最后,将我国的罪过放到知与情意所罗织的网络(模型)之中,发现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实也存在着情意因素,并得出犯罪过失其实是情意的缺陷而非注意的缺陷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故意 过失 认知 情绪 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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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 被引量:17
7
作者 王凯石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19-124,共6页
在毒品案件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大量使用,我国立法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其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诱惑侦查主体、适用范围、侦查对象选定、特情的建... 在毒品案件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大量使用,我国立法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其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诱惑侦查主体、适用范围、侦查对象选定、特情的建立和选派、立案及诱惑行为强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诱惑侦查 犯意引诱 机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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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入罪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7
8
作者 黄明儒 向夏厅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13,共7页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备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备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新设虐童罪论与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论都并非妥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虐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过刑法解释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虐童行为 虐童罪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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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观决定犯罪观——基于刑罪关系的点线面考察 被引量:4
9
作者 赖华子 胡东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4-90,136,共8页
犯罪与刑罚谁决定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体系起点必须具备的要求,以及社会危害性观念存在的缺陷,说明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能产生于刑罚目的之中。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造成刑罚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犯罪观念不同,这已被刑法... 犯罪与刑罚谁决定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体系起点必须具备的要求,以及社会危害性观念存在的缺陷,说明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能产生于刑罚目的之中。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造成刑罚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犯罪观念不同,这已被刑法的演进路径所证明。刑法学派之争缘于刑罚目的观相异,并在犯罪论的理论层面引发了全面的论战。从刑罪关系的点线面考察,刑罚观决定犯罪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观 犯罪观 刑罪关系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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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故意与明知 被引量:4
10
作者 许克军 秦策 《时代法学》 2015年第4期60-64,共5页
洗钱罪故意与明知的认定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从语义分析、实施效果和犯罪防控的角度看,间接故意也应构成洗钱罪的故意类型。对于明知的性质,采"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更为合理;对于明知的判断标准... 洗钱罪故意与明知的认定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从语义分析、实施效果和犯罪防控的角度看,间接故意也应构成洗钱罪的故意类型。对于明知的性质,采"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更为合理;对于明知的判断标准,应采"主客观相统一说",并根据洗钱罪的不同主体有所侧重;对于明知的程度,采"确定或可能说"更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关于明知的证明过程,运用严格证明和法律推定相结合的方法较为可取;至于有学者提出用举证责任转移,使被告人承担"不明知"的证明责任的观点,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因而不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故意 明知 严格证明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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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单位固有责任之提倡 被引量:30
11
作者 耿佳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39-50,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由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成为必要。此要件导致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被虚置,进而造成刑法对该罪预防期待的落空。从机能的刑法观出发,单位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其是存在论上的犯罪主体为必要前提。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的固有责任属于"组织性责任",其归责在客观上关键是要有组织过失,以表明"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主观上,若单位对其成员违反本单位组织管理体制实施犯罪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单位不受归责。"积极的客观归责+消极的主观归责"之模式,旨在平衡预防主义与罪过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犯罪主体 意思活动 组织过失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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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被引量:18
12
作者 陈旭文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1期26-29,共4页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 刑法适用 故意杀人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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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被引量:14
13
作者 刘艳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749-754,共6页
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心态 ;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不存在犯罪未遂、既遂等犯罪形态的划分问题。
关键词 间接故意犯罪 “放任” 故意犯罪形态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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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4
14
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18,共17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较窄,与财产犯罪及侵犯人身权利的其他犯罪的成立范围不协调,不利于保护仅次于生命法益的身体法益。虽然刑事立法不必修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事司法不应提升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较窄,与财产犯罪及侵犯人身权利的其他犯罪的成立范围不协调,不利于保护仅次于生命法益的身体法益。虽然刑事立法不必修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事司法不应提升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但刑事司法需要适当扩大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首先,应当将故意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应当将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后,在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的立法例之下,应当承认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即对以伤害(包括轻伤)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但存在具体危险、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身体法益 精神伤害 伤害程度 伤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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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犯罪研究 被引量:7
15
作者 杜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56-60,共5页
土地犯罪的立法缘起于经济迅猛发展之下的深刻土地危机及保护土地的特殊需要。土地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替代的物质基础,是国脉所系,民生所系的“生命线”。土地犯罪是对社会根本利益的侵犯,是对我们生命线的破坏。惩治土地犯罪... 土地犯罪的立法缘起于经济迅猛发展之下的深刻土地危机及保护土地的特殊需要。土地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替代的物质基础,是国脉所系,民生所系的“生命线”。土地犯罪是对社会根本利益的侵犯,是对我们生命线的破坏。惩治土地犯罪是现实的呼唤,历史的必然。修订后的《刑法》及《土地管理法》增设了土地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善了土地法律责任体系,对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稀缺的土地资源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现实迫切需要深化土地犯罪的理论研究,以指导法律的准确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 立法目的 犯罪构成 刑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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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8
16
作者 胡剑波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12年第10期55-61,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也不能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另一方面,既然成立本罪不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为必要,也就表明将其理解为过失犯的实质根据并不存在。此外,倘若将本罪理解为过失犯,便会导致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犯罪而部分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只能宣告无罪的现象,这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行形式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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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新探 被引量:3
17
作者 李永升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93-102,共10页
在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来看,间接故意的概念主要有"放任说"、"同意说"、"容忍说"、"不违背本意说"以及"明知说"和"冒险说&... 在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来看,间接故意的概念主要有"放任说"、"同意说"、"容忍说"、"不违背本意说"以及"明知说"和"冒险说"等各种不同的主张。如何正确地对待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是推导出间接故意犯罪新概念的关键。要弄清间接故意犯罪的新概念,除了对其内涵必须作出明确的阐述之外,还必须对间接故意犯罪与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作认真的辨析。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有意纵容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这一概念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大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 放任 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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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9
18
作者 杨金彪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74-80,共7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其保护客体是被拐取人的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构成本罪,被害妇女的同意可以阻却违法,但儿童的同意则不能阻却违法。构成本罪也不要求有场所的转移。本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其保护客体是被拐取人的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构成本罪,被害妇女的同意可以阻却违法,但儿童的同意则不能阻却违法。构成本罪也不要求有场所的转移。本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犯罪既遂时,并不要求实现特定目的。本罪是继续犯,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中,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从犯罪本质上讲,绑架罪、拐骗儿童罪与本罪的罪质都是一样的,三者构成了对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安全法益的完整的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罪” 继续犯 目的犯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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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的犯罪形态研究 被引量:14
19
作者 李希慧 王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21-25,共5页
本文从目的犯的未完成形态 (包括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 )与完成形态 (既遂犯 )、目的犯的共犯形态、目的犯的罪数形态 (包括继续犯、转化犯 )等三个方面对目的犯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目的犯 继续犯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形态 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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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杀人犯罪中的刑法适用——兼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根据 被引量:9
20
作者 黄华生 于国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93-96,共4页
本文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应如何适用刑法的争论 ,剖析了肯定说、否定说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的错误和不足 ,重新论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 ,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应以故... 本文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应如何适用刑法的争论 ,剖析了肯定说、否定说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的错误和不足 ,重新论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 ,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根据除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特点之外 ,实际上还考虑到犯罪的常发性和包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绑架杀人 故意杀人罪 立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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