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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te Crimes Methodological, Theoretical & Empirical Difficulties A Pragmatic & Legal Overview
1
作者 Gadi Hitman Dror Harel 《Cultural and Religious Studies》 2016年第1期1-13,共13页
关键词 犯罪行为 法律 务实 执法工作 文化现象 中心问题 测试用例 攻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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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 被引量:2
2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9,共17页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加重犯 拟制罪名 阻挡层法益 背后层法益 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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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
3
作者 胡东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1-44,共14页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保护法益 采矿许可证 解禁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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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4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0-145,共16页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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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法益视角下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分析与规范适用
5
作者 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和民事侵权之间的界分提供依据。一方面,基于双层法益指引,对行为要件、高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等构成要件予以实质性解释。另一方面,将高空抛物罪第2款视为想象竞合,结合已有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理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与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双层法益 情节严重 想象竞合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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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干扰采样行为的刑法定性
6
作者 江溯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9,共13页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实现代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物理方式干扰采样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其中,对第1款中“干扰”的限制应从行为对象和保护法益两方面展开。同时,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规定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正常运行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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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7
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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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双重法益说的适用分析
8
作者 孙常啸 马松建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2期59-64,共6页
当前数据犯罪法益判断学说存在不同缺陷,核心问题是现有学说认为数据犯罪法益是单重的。数据可以解构为“载体——数据——信息内容”,这一结构使数据犯罪规范法益可以采取双重法益学说。数据犯罪首先侵犯数据安全,进而侵犯信息内容法... 当前数据犯罪法益判断学说存在不同缺陷,核心问题是现有学说认为数据犯罪法益是单重的。数据可以解构为“载体——数据——信息内容”,这一结构使数据犯罪规范法益可以采取双重法益学说。数据犯罪首先侵犯数据安全,进而侵犯信息内容法益。具体而言,采取双重法益学说可以发挥想象竞合功能,减少罪数认定混乱的现象。双重法益理论可以发挥法益的解释指导功能,精确认定数据犯罪性质,减少同类犯罪行为不同认定的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双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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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罪名认定争议及其教义学应对 被引量:1
9
作者 徐翕明 陈曼莎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0-111,共12页
对近五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种犯罪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犯罪上下扩散、罪名群内部认定混乱、帮助行为定性分歧等问题,而这主要是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益、行为要件、既遂标准的不明确所引发。... 对近五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种犯罪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犯罪上下扩散、罪名群内部认定混乱、帮助行为定性分歧等问题,而这主要是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益、行为要件、既遂标准的不明确所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复合性,即在财产法益之外还有网络公共秩序法益。法益复合性决定了单以诈骗罪无法完整地评价电信网络的诈骗行为,既有的司法解释忽视了电信网络诈骗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性,采用拟制方式将其纳入诈骗罪评价范围考量,导致司法人员在罪名适用时无所适从。因此,必须通过教义学的途径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关联行为的罪名归属,从而妥善解决司法适用中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司法样态 复合法益 关联行为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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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认定
10
作者 杨攀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91-106,共16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贴切的理解,因此,既不能赞成药品犯罪中的假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完全一致的观点,也不能肯定可以完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独立认定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观点,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危害性判断。一方面,只要某种药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即使其对人体健康有实质危害性,也不属于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另一方面,若某种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但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实质危害,那么,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药品犯罪中的假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犯罪 假药 法秩序统一性 实质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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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协调适用
11
作者 王永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94-105,共12页
长期以来,我国洗钱罪司法适用率畸低、构成要件认定失范,与实务和理论通说对洗钱罪的体系定位偏差、洗钱罪与赃物犯罪逻辑关系紊乱紧密相关。破解该困局须在准确界定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妥当划定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并协调它们... 长期以来,我国洗钱罪司法适用率畸低、构成要件认定失范,与实务和理论通说对洗钱罪的体系定位偏差、洗钱罪与赃物犯罪逻辑关系紊乱紧密相关。破解该困局须在准确界定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妥当划定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并协调它们之间的罪数关系。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不涉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阻挡层法益是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被合法化的金融监管秩序,背后层法益是金融安全或金融稳定。相较于金融监管秩序法益,洗钱罪是实害犯;相较于金融安全法益,洗钱罪属于具有“累积性危险”的抽象危险犯。洗钱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认定及其与赃物犯罪的界限,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予以限定:在形式层面,洗钱行为须违反金融监管等法律法规,实现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合法化”;在实质层面,洗钱行为须对金融安全法益构成抽象危险,实践中应按照上游犯罪分类设置入罪的数额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与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只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赃物犯罪 保护法益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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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12
作者 张曼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71-75,共5页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主要法益为公共法益,次要法益为个人法益。本罪“非法债务”主要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催收行为中暴力手段无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软暴力手段须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罪量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主要法益为公共法益,次要法益为个人法益。本罪“非法债务”主要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催收行为中暴力手段无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软暴力手段须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罪量要素的认定需结合本罪保护法益及具体行为方式综合判定;主观责任要素包含故意的罪过形式及索债的主观目的。在处理本罪与相关人身犯罪的关系时应适用法条竞合原则,而在处理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时,应保持两罪在定性评价上的对立态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益 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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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刑法观下非法行医罪的限缩适用
13
作者 王磊 吴林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62-167,共6页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者与有医生执业资格者共同开展医疗行为,行为人原则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有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者未对医疗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的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 身份 法益 医生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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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名誉法益观下网络侮辱的侮辱性判断进路
14
作者 张洪滔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8-33,共6页
为了应对网络时代价值观多元化带来的网络侮辱的侮辱性判断困难的问题,以刑法教义学中法益分析方法作为进路探究网络侮辱行为是否构罪。网络侮辱成立侮辱罪的前提是侵犯了现实社会中的人的名誉,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包括外在名誉与主观名... 为了应对网络时代价值观多元化带来的网络侮辱的侮辱性判断困难的问题,以刑法教义学中法益分析方法作为进路探究网络侮辱行为是否构罪。网络侮辱成立侮辱罪的前提是侵犯了现实社会中的人的名誉,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包括外在名誉与主观名誉的双重名誉法益。对于网络侮辱的侮辱性判断遵循从外部名誉到主观名誉的双重判断。在双重名誉法益观下,对披露重要隐私而非一般隐私的行为能够成立侮辱罪,对具体群体而非抽象群体进行侮辱行为能够成立侮辱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侮辱 侮辱罪 法益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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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理论视域下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建构
15
作者 阮方晓 袁钰静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7-84,共8页
我国企业环境刑事合规治理中面临着自身属性较为复杂难以追诉、刑事治理在主体认定和后续治理存在困难和现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存在立法与实践缺憾的司法难点。法益恢复理论侧重于事后修复,可以适用于环境犯罪治理,其因与企业刑事合规存... 我国企业环境刑事合规治理中面临着自身属性较为复杂难以追诉、刑事治理在主体认定和后续治理存在困难和现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存在立法与实践缺憾的司法难点。法益恢复理论侧重于事后修复,可以适用于环境犯罪治理,其因与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理念上的契合而可以进行结合适用。在未来环境犯罪刑事合规的模式构建中,应首先考虑法益恢复程度和其他因素,明确适用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适用底线,同时推广涉及心理契约模型的多元共治理念作为建构思想,从企业内外部治理机制的角度,分别从人大、检察院、法院的不同主体和立法、公诉、审判的不同阶段出发,综合开展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制度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环境犯罪 法益恢复理论 多元共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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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适用实证分析
16
作者 贺炬 陆凌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2-26,共5页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滋事罪公共场所秩序的法益区分不明显;其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外观高度重合。因此,区分两罪也要从法益和行为方式入手,并参考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违法要素进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法益 行为方式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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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领域性法益:范畴、类型与功能观念
17
作者 赵桐 《南大法学》 2024年第4期16-29,共14页
刑法理论中对数据法益的分歧根源于数据自身的领域性。应当以数据为独立研究对象,结合全领域来源,分析数据法益的范畴与类型。数据领域性法益的基本法根据是宪法中对数字人权的保障,具体来源有赖于民法的权利原理,以及经济法的运行规则... 刑法理论中对数据法益的分歧根源于数据自身的领域性。应当以数据为独立研究对象,结合全领域来源,分析数据法益的范畴与类型。数据领域性法益的基本法根据是宪法中对数字人权的保障,具体来源有赖于民法的权利原理,以及经济法的运行规则。数据法益的范畴应限于指向型数据犯罪,进一步可区分为数据信息法益、数据财产法益、数据安宁法益。在领域性法益研究视野下,刑法一方面要坚持自身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功能观念上应由个体保护型转向自由与秩序平衡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法益 数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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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重大体育竞赛弄虚作假罪的思考
18
作者 姜春成 王森 《衡水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3-128,共6页
应当完善我国《刑法》,增设重大体育竞赛弄虚作假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与竞赛相关的各方经济利益以及国际形象和国际声誉;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弄虚作假行为,损害公正的竞赛秩序,... 应当完善我国《刑法》,增设重大体育竞赛弄虚作假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与竞赛相关的各方经济利益以及国际形象和国际声誉;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弄虚作假行为,损害公正的竞赛秩序,非法获利并对其他运动员和相关体育产业造成损失,损害国际形象和国际声誉;在犯罪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即直接参与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在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在《刑法》中的体系地位方面,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罪范畴;在法定刑设置方面,将重大体育竞赛弄虚作假罪主刑设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附加刑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重大体育竞赛 弄虚作假 犯罪构成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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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规范内涵:属性、辨析与路径
19
作者 余鑫扬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19,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均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下的法定犯,二者既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又有各自的违法评价范围与评价重心,不可混淆。在药品认定标准与前置法脱钩的规范背景下,刑法上假药、劣药的认定虽仍以《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为形式参考,但更应当结合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独立判断假药、劣药的实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法定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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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概念的否定与化归
20
作者 黎森予 《南大法学》 2024年第4期30-47,共18页
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多数观点主张在立法论或解释论上新建“数据刑法”“数据犯罪”体系,但这未必是最有益的对策。数据安全难以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数据只是行为对象或手段,实际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依然是财产、文书、个人信... 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多数观点主张在立法论或解释论上新建“数据刑法”“数据犯罪”体系,但这未必是最有益的对策。数据安全难以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数据只是行为对象或手段,实际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依然是财产、文书、个人信息等传统法益,现行刑法不存在处罚漏洞,没有必要增设“数据犯罪”罪名。与数据相关的犯罪行为在刑法适用上不存在特殊之处,没有必要先将一类侵害行为归纳为“数据犯罪”、再分流为传统犯罪,构建“数据犯罪”这一犯罪类型缺乏实益。应当基于损害后果的法益种类,将涉及数据技术手段的侵害行为直接解释为针对财产等传统法益的犯罪。“数据犯罪”等概念在刑法适用中是多余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传统犯罪 保护法益 处罚漏洞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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