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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受贿条款修改之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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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辅顺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47-63,共17页
基于1997年《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立法缺陷和受贿犯罪的立法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受贿行为进行了修正,将其定罪处罚的条件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定刑升格”修改为“依照处罚... 基于1997年《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立法缺陷和受贿犯罪的立法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受贿行为进行了修正,将其定罪处罚的条件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定刑升格”修改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立法学角度分析,这一修改试图纠正立法缺陷,但却引发了新的问题:该款中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适用条件与刑法分则中其他类似条款的普遍性适用条件不一致;此外,该款牵连犯的处断规则与刑法分则其他法定牵连犯的处断规则不一致,造成了该款牵连犯内部、该款牵连犯与其他法定牵连犯之间,以及该款牵连犯与其他条款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之间的罪刑失衡。从刑法释义学角度分析,该款规定的罪数处断条件的表述与实际处断规则不符,导致在解释时难以确定具体的罪数形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修改该款规定的处断规则及其适用条件的表述,以实现罪刑均衡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受贿 牵连犯 从一重罪处断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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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现存困境及规范路径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2
作者 肖乾利 王慧君 赵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6-40,55,共6页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完善路径:一是构罪要件上将行贿对象“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方式从“实际给予”扩大至“提议、许诺、实际给予”,细化“不正当利益”;二是刑事责任方面应提高罚金刑适用、构建资格刑制度以及限缩特别减免条款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罪 不正当好处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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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立法价值剖析
3
作者 肖鹏 陈先平 《西部学刊》 2024年第22期95-98,共4页
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保留说”和“废除说”都是从其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阐述,两者均未论及介绍贿赂罪的价值。而介绍贿赂罪具有严密反腐法网、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预防贿赂犯罪的价值和补充适用的法律地位。只要罪名设立... 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保留说”和“废除说”都是从其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阐述,两者均未论及介绍贿赂罪的价值。而介绍贿赂罪具有严密反腐法网、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预防贿赂犯罪的价值和补充适用的法律地位。只要罪名设立具有相应的价值,且与现行的刑法体系没有冲突,自然就应当保留。但还应注意区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他罪名的结合,如果介绍贿赂行为,除撮合沟通外,还参与行贿受贿的其他过程,则该行为同时构成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共犯,或受贿罪共犯,此时对其从一重处,以行贿罪共犯或受贿罪共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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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从严查处的合理性及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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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廉政文化研究》 2024年第3期43-56,F0002,共15页
作为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当下存在的“轻行贿、重受贿”现象的纠偏,借助于社会各界对受贿犯罪惩治已有的重视程度,提高对行贿犯罪惩治的关注度,强调对行贿犯罪予以从严查处。在立法层面,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查处,并... 作为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当下存在的“轻行贿、重受贿”现象的纠偏,借助于社会各界对受贿犯罪惩治已有的重视程度,提高对行贿犯罪惩治的关注度,强调对行贿犯罪予以从严查处。在立法层面,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查处,并不意味着提升行贿罪的惩罚力度,而是通过对行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修改和降低入罪数额标准的方式,将更多的行贿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根据“囚徒困境”理论,在贿赂犯罪的处罚范围上,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应当采取对称模式;对行贿罪的特别自首制度,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处罚过严的问题做出趋宽的调整;在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应当采取不对称模式,即考虑到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差异及刑事政策差异,行贿罪的刑罚严厉程度理应低于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事政策 特别自首制度 受贿罪 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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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三大实体法争议问题
5
作者 姜涛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0-99,F0003,共11页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有放纵犯罪之嫌,并不可取。否定在重罪案件中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因在事前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排除其具有单位犯罪意志。若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单位之下的自然人借助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需追究单位之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在事后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即使对单位及单位之下的自然人从宽处罚,也不宜由此赋予企业刑事合规义务。对于企业反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做好企业刑事合规的“后半篇文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罪案件 单位犯罪 刑事合规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刑事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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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人从宽处罚特殊规定中“被追诉前”的理解
6
作者 艾静 白宇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7期66-70,共5页
《刑法》第390条第3款规定了行贿人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宽处罚。对“被追诉前”的正确理解不仅关乎从宽量刑情节的准确适用,更关系到《刑法》与《监察法》的顺畅衔接以及我国腐败治理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将“被追诉前... 《刑法》第390条第3款规定了行贿人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宽处罚。对“被追诉前”的正确理解不仅关乎从宽量刑情节的准确适用,更关系到《刑法》与《监察法》的顺畅衔接以及我国腐败治理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将“被追诉前”理解为“检察机关受理前”,既符合“追诉”概念在刑事法视域下的既有内涵,又能纾解《刑法》与《监察法》衔接上的矛盾,同时为从宽处罚特殊规定的适用留有合理空间,遵循了立法目的,契合我国腐败治理刑事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追诉前 行贿罪 从宽处罚 检察机关受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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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实证研究
7
作者 杨青青 王永梅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6-53,共8页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受贿罪三档刑罚,对1088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在第三档刑罚中存在量刑轻缓化、数额与刑期对应的跨度过大等量刑失衡问题。在该档刑罚中,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适用失衡。...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受贿罪三档刑罚,对1088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在第三档刑罚中存在量刑轻缓化、数额与刑期对应的跨度过大等量刑失衡问题。在该档刑罚中,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适用失衡。从宽情节突破了数额对量刑的限制,因此量刑失衡问题根源在于数额“失守”与从严情节“失灵”。为实现量刑均衡,应明确“数额+情节”并重的复合量刑模式在第三档刑罚中的适用,即以数额明确最低适用刑期,发挥从严情节作用,细化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明确数额区间对应的最低刑期,解释从严情节成立与加重的判断标准,分类从宽情节,精细化规范从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失衡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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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视野下单位认罪认罚问题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张阳 田小雨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71-78,共8页
在我国,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在单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中,两种制度具有共通性,并因联结单位归责理论而具有结合适用的同一性原理。依据组织体责任论,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在单位认罪认罚的... 在我国,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在单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中,两种制度具有共通性,并因联结单位归责理论而具有结合适用的同一性原理。依据组织体责任论,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在单位认罪认罚的认定中,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单位认罪认罚,并且应该结合企业的刑事合规计划。为完善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在《刑法》第31条增设刑事合规制度的规定,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法》的量刑情节之中,使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梯度化,便于统一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单位犯罪 组织体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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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被引量:3
9
作者 利子平 辛波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40-46,共7页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影响力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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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称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之立法构建 被引量:7
10
作者 黄云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05-114,132,共10页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矛盾与逻辑冲突,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与完善。首先,应取消介绍贿赂罪,将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基本构架调整为"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二元体系。其次,应取消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设置,将单位受贿行...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矛盾与逻辑冲突,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与完善。首先,应取消介绍贿赂罪,将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基本构架调整为"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二元体系。其次,应取消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设置,将单位受贿行为按受贿罪罪名处置;同时,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最后,还应取消"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罪名设置,统一适用行贿罪罪名。经过调整之后,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将形成严格的"对称式"罪名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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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防范与治理 被引量:3
11
作者 吕天奇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146-151,共6页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同时明确侦办权限,以构建科学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受贿罪 商业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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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受贿罪没收财产刑的废除及其出路 被引量:4
12
作者 李海良 张瑞红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71-79,共9页
随着刑法保障人权的不断发展,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出现诸多不合时宜的弊端,不仅有违背宪法比例原则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嫌疑,难达特殊预防之刑罚目的,也与刑罚轻缓化趋势相背,甚至是财产刑执行的桎梏和国际司法协助请求被拒的... 随着刑法保障人权的不断发展,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出现诸多不合时宜的弊端,不仅有违背宪法比例原则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嫌疑,难达特殊预防之刑罚目的,也与刑罚轻缓化趋势相背,甚至是财产刑执行的桎梏和国际司法协助请求被拒的主要原因。无论是从没收财产刑主废论的保障机能出发,还是从其主存论的刑法保护机能来看,抑或是从贪污罪、受贿罪犯罪主体合法财产难以清晰界定或其灰色财产处置异化的规制怪圈考虑,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都应当退出其刑罚的历史舞台。与之相应的是,转变对没收财产刑的传统认识,引入异曲同工且较少负效应的等值没收制度,建立日额罚金制和罚金刑易科制的经济制裁手段,建构综合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元化机制,方为依法反腐、依法治腐、依法防腐的根本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没收财产刑 废除 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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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视角下受贿罪死缓量刑之优化 被引量:1
13
作者 何家弘 黄健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6-154,共9页
党的十八大后,死刑缓期执行逐渐取代死刑立即执行,成为惩处受贿行为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并在废除受贿死刑进程中发挥着过渡与协调作用。死缓作为附属于死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在裁量时应首先满足受贿罪死刑情节,并伴有从轻处罚情形。当下,受... 党的十八大后,死刑缓期执行逐渐取代死刑立即执行,成为惩处受贿行为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并在废除受贿死刑进程中发挥着过渡与协调作用。死缓作为附属于死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在裁量时应首先满足受贿罪死刑情节,并伴有从轻处罚情形。当下,受贿罪从轻情节的认定具有较为稳定的司法规律,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死刑情节的表述不具可操作性,这导致了受贿死缓与其下位刑罚裁量的宽严失据。司法解释应优化受贿死刑情节并使之易于证明,以期准确地运用死缓判决对最为严重的受贿犯罪进行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证明 受贿罪 死缓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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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6
14
作者 孟庆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26-32,共7页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即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处轻重相同的刑事责任,这是从两罪的对合犯特点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行贿罪与受贿罪作为对合犯只能按各自规定的刑法分则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受贿罪 对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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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视角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客体要件的新解读 被引量:2
15
作者 牛忠志 曾肖斐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103-110,共8页
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犯罪客体是成立犯罪的第一要件,它对于实质地解释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确定犯罪的分则体系归属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刑法理论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客体要件的认识分歧巨大,这在我国反腐形势仍... 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犯罪客体是成立犯罪的第一要件,它对于实质地解释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确定犯罪的分则体系归属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刑法理论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客体要件的认识分歧巨大,这在我国反腐形势仍然严峻的背景下正确适用法律显然是十分不利。理论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对犯罪本质认识的差异,法益说在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客体的立法和解释上都没有得到贯彻。犯罪本质应该是重大、正当义务的违反,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就是对相应的重大、正当义务的违反。《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支持了文章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本质 法益说 义务违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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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贿赂犯罪罪名设置合理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梁文彩 《西部法学评论》 2009年第3期91-96,共6页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认知与学习,而且也为今后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做了铺垫。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目前刑法关于受贿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关于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内容的具体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整合 公务受贿罪 公务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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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受贿罪的立法历程考察 被引量:1
17
作者 徐岱 刘银龙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85-93,共9页
受贿罪是中国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受贿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日趋完善的。纵观整个立法历程,凸显出受贿罪内... 受贿罪是中国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受贿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日趋完善的。纵观整个立法历程,凸显出受贿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变化。内部变化表现为:行为方式向多样化发展、犯罪主体从身份论向职务论转变、犯罪对象的内容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确立数额+情节的双重成罪标准以及加重刑罚处罚力度。外部变化表现为:整个贿赂犯罪罪名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严密的法网,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立法机关适时地修正和补充受贿罪,基本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反腐的需求,但仍有不足之处需继续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受贿主体 受贿罪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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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单位受贿罪“账外暗中”的理性思考 被引量:2
18
作者 吴忆萍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14-117,共4页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受贿罪 “账外暗中” 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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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被引量:1
19
作者 郑齐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2年第4期70-74,共5页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 ;三个必备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 ,还指出了本罪的立法缺陷 ,并提出了明定数额等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人员 企业人员 受贿罪 索贿 非法收受贿赂 刑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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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何立荣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58-161,共4页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斡旋受贿 不正当利益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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