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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角下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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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莉 张超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20-23,共4页
从罪名设置的字面含义和立法本意两方面进行价值衡平,以部分重合说解释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之间的关系更为合理。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儿童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行为人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加重犯和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应当按照... 从罪名设置的字面含义和立法本意两方面进行价值衡平,以部分重合说解释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之间的关系更为合理。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儿童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行为人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加重犯和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应当按照强制猥亵罪的加重犯科处刑罚,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实质差异在于罪名背后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保护的法益为他人的性羞耻心和人身自由权,后者保护的法益为儿童的性的不可侵犯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 法益 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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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隔空猥亵的刑法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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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涵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64-73,共10页
猥亵是客观上能刺激或满足性欲、有伤风化、有损他人性心理,并对他人身体产生直接或间接性意义影响的行为。元宇宙初级阶段,扩展现实技术的运用并未改变其是网络游戏或社交媒体的本质属性,猥亵虚拟角色最多符合“性骚扰”范畴;元宇宙终... 猥亵是客观上能刺激或满足性欲、有伤风化、有损他人性心理,并对他人身体产生直接或间接性意义影响的行为。元宇宙初级阶段,扩展现实技术的运用并未改变其是网络游戏或社交媒体的本质属性,猥亵虚拟角色最多符合“性骚扰”范畴;元宇宙终极阶段,通过便携设备或直接通过人脑信号实现感知体验,猥亵虚拟角色不属于现阶段社会对“猥亵”理解的语义范围,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终极元宇宙下越过身体媒介直接实现意识控制与感知,将颠覆思想需以身体为媒介的认知,应根据社会发展单独对精神权益进行刑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网络犯罪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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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犯罪的理论建构与刑法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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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铠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5期95-110,共16页
网络猥亵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频发的新型犯罪,而对此类犯罪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间存在罅隙亟待弥合。理论上,应当将网络猥亵界定为行为人通过网络媒介猥亵他人的不法行为,涵摄网络隔空猥亵与网络直播猥亵两种类型。通过对“猥亵”文义分析... 网络猥亵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频发的新型犯罪,而对此类犯罪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间存在罅隙亟待弥合。理论上,应当将网络猥亵界定为行为人通过网络媒介猥亵他人的不法行为,涵摄网络隔空猥亵与网络直播猥亵两种类型。通过对“猥亵”文义分析及进行范畴学、类型学检讨,“网络猥亵”并未超越“猥亵”的文义射程,以此贯通以既有罪名规制网络猥亵行为的理论通道。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规制网络猥亵犯罪主要适用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入罪时注意“被害人年龄层次的刑法差异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行为样态差异化入罪与加重情节作用变更”三个特殊问题实现合法入罪,并建构“年龄差规则”“刑法法定出罪规则”“非犯罪标签化制裁优先规则”三大规则实现合理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猥亵 刑法适用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 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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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与完善: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之尴尬境地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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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箭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37-140,共4页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14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通过具体案例,对男性性权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现行刑法的缺失,...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14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通过具体案例,对男性性权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现行刑法的缺失,提出两种模式的完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 强制猥亵 男性性权利 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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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意传播不雅电子信息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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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云霞 张有林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17-19,40,共4页
网络恶意传播不雅电子信息行为是在互联网中通过上传、下载、链接等方式恶意传播公民私密信息的行为,该行为以内容不雅的视频、照片、文字、声音、图像等为对象,在动机、方式、过程、内容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 网络恶意传播不雅电子信息行为是在互联网中通过上传、下载、链接等方式恶意传播公民私密信息的行为,该行为以内容不雅的视频、照片、文字、声音、图像等为对象,在动机、方式、过程、内容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雅电子信息 刑事责任 侮辱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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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男性性权利的角度论我国刑法的缺失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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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箭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150-153,共4页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对14周岁以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从保护男性性权利的角度,根据具体案例,对男性性权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对14周岁以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从保护男性性权利的角度,根据具体案例,对男性性权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现行刑法的缺失,提出具体的完善构想,这对探讨我国刑法的完善是一件及时而必要的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罪 强制猥亵 男性性权利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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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侮辱罪的司法适用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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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彩霞 苏青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23-29,共7页
对强制侮辱罪的行为类型、犯罪动机及罪名认定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强制侮辱罪在我国面临着强制侮辱行为与“猥亵”混淆、强制侮辱罪的不合理扩大解释、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混淆等司法适用困境。审判机关应当视强制猥亵、侮辱罪为单一罪... 对强制侮辱罪的行为类型、犯罪动机及罪名认定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强制侮辱罪在我国面临着强制侮辱行为与“猥亵”混淆、强制侮辱罪的不合理扩大解释、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混淆等司法适用困境。审判机关应当视强制猥亵、侮辱罪为单一罪名适用;对强制侮辱罪的“侮辱”和侮辱罪的“侮辱”做限缩解释;避免将强制猥亵、侮辱罪视为倾向犯,以此避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反复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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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北道情发展流变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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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宫文华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37-40,共4页
晋北道情是一种活跃在山西北部的民间曲艺形式,分为说唱道情和戏曲道情,其中戏曲道情产生较晚。文章主要阐述和论证了晋北道情发展、流变的特点以及晚近的一些变化,以期对当前的戏曲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 道情 晋北道情 说唱道情 戏曲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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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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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随庆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3期57-59,共3页
在犯罪对象同为妇女的情况下,强制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以致造成司法认定上的混乱。事实上,在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侵犯妇女性的隐秘权的情况下,即发生了一种法规的竞合:行为人既触犯了强制侮辱妇女罪,也触犯了侮辱罪。对... 在犯罪对象同为妇女的情况下,强制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以致造成司法认定上的混乱。事实上,在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侵犯妇女性的隐秘权的情况下,即发生了一种法规的竞合:行为人既触犯了强制侮辱妇女罪,也触犯了侮辱罪。对这种具有交叉关系的法规竞合,应按重罪即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侮辱妇女罪 侮辱罪 法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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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犯罪预防与强制猥亵:基于全国1434份判决书的循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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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祜玺 《巢湖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24-32,共9页
强制猥亵犯罪作为典型情景式犯罪,情景犯罪预防的五大策略在理论上均能应用于强制猥亵犯罪的预防。基于全国1434份判决书的1508个循证样本显示:犯罪主体上,男性作案率远高于女性,年龄有青年化集中趋势,文化程度较低,职业以无业、务农和... 强制猥亵犯罪作为典型情景式犯罪,情景犯罪预防的五大策略在理论上均能应用于强制猥亵犯罪的预防。基于全国1434份判决书的1508个循证样本显示:犯罪主体上,男性作案率远高于女性,年龄有青年化集中趋势,文化程度较低,职业以无业、务农和务工为主;被害人有未成年发展趋势;犯罪时空上,我国中部和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省份以及中部人口密度大的省份案发风险高,春末夏初季节的19时至5时案发率较高,犯罪地点集中在相对封闭的居住场所、娱乐场所以及人烟稀少的街道。在犯罪循证预防方法的指导下,基于情景犯罪预防理论,提出增加猥亵犯罪阻力、减少猥亵犯罪刺激、提升猥亵犯罪风险、降低猥亵犯罪收益、消除猥亵犯罪借口等针对性犯罪预防措施来减少强制猥亵犯罪案件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猥亵 情景犯罪预防 循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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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场所性骚扰的刑法规制研究——以上海首例“咸猪手”获刑案为切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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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安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1-27,共7页
公共场合性骚扰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向被害人作出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言语或举动。当前我国刑法没有设置专门的性骚扰罪名,但上海“咸猪手”案获刑说明公共场所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性骚... 公共场合性骚扰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向被害人作出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言语或举动。当前我国刑法没有设置专门的性骚扰罪名,但上海“咸猪手”案获刑说明公共场所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性骚扰行为界定为强制猥亵罪予以严格把控,注意避免将刑法的打击范围随意扩大。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暂不宜单独设立性骚扰罪名,而应当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治理公共场所性骚扰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猥亵罪 公共场所 性骚扰 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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