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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上访行为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限缩——以2018—2019年间的32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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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建华 李丁涛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46-58,共13页
"事出有因"较之"无理取闹"直接影响了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进而拉低了主观罪责的基准线。在刑法未明确将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行为规定为入罪条件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将之扩大解释为入罪条件。针对&qu... "事出有因"较之"无理取闹"直接影响了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进而拉低了主观罪责的基准线。在刑法未明确将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行为规定为入罪条件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将之扩大解释为入罪条件。针对"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型的强拿硬要,不必过于纠结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而应将注意力转移至想象竞合关系上来。判断上访索财"可谴责性"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索财的目的是否合理,手段与目的是否相当。因信访所遭受的"威胁""要挟"等不利状态,本身就是法治政府所应承受之重,政府不会因此而陷入精神强制。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应是"多个机关"工作秩序的集合,否则会得出"不影响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多次)违法行为等同于导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犯罪(扰乱)行为"的错误结论。如果不延展"故意+过失"的适用范围或"明知"的内涵,依照传统罪过理论无法妥善应对"造成严重后果"与责任主义原则相统一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正常上访 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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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基于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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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伟卫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39-149,共11页
为了限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范围,防止该罪演变成新的“口袋罪”,应该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限缩解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暴力方式,扰乱的次数至少是四次;“经... 为了限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范围,防止该罪演变成新的“口袋罪”,应该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限缩解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暴力方式,扰乱的次数至少是四次;“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是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行政拘留以后,仍然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扰乱进而导致的后果,包括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刑法教义学 刑法的补充性 多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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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兼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微犯罪中的应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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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烁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52-57,共6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近年,犯罪门槛下降、轻微犯罪增加体现了刑法立法"宽松立法,从严打击"的趋势和要求。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便是该立法目标的体现。在刑法司法过程中对轻微犯罪的具体适用则应...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近年,犯罪门槛下降、轻微犯罪增加体现了刑法立法"宽松立法,从严打击"的趋势和要求。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便是该立法目标的体现。在刑法司法过程中对轻微犯罪的具体适用则应当坚持"严格适用、从宽处理"的原则。以此为原则,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危险行为应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三次以上且受到了行政处罚的扰乱行为之后,再次实施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宽严相济 轻微犯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多次 经行政处罚 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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