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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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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谣言型犯罪 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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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要件认定依据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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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欣慧 马路瑶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4-45,共12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增设时间不久的罪名,其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该罪的单一案件事实为依据,二是以该罪侵犯的具体社会秩序为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定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增设时间不久的罪名,其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该罪的单一案件事实为依据,二是以该罪侵犯的具体社会秩序为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定犯罪,存在以下争议:就前者而言,存在一些司法机关未将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中产生的危害结果予以考量的问题,一些案件中还存在将正常履职行为产生的资源消耗作为单一案件事实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就后者而言,存在着脱离现实空间秩序而以单独的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的错误情形。应当明确的是,在单一案件事实中,若以抽象性的案件事实作为认定依据,则应与现实危害后果相结合,并排除将相关部门的正常履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而在具体社会秩序中,以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时,需要依附于其他现实社会秩序。此外,在认定位阶关系上,应以单一案件事实认定具体秩序扰乱,再以后者被扰乱程度来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信息 社会秩序 网络空间秩序 实害犯 认定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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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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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平 徐永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80-89,共10页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众型网络谣言 形式解释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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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优化路径与规制场域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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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2期119-129,共11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制;且前者的刑罚配置轻于后者。从逻辑上看,立法者并没有必要制定重复性规定来增设规制范围小且刑罚轻的特殊罪名,并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的危害程度不一的各类虚假信息交由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并存适用论”的理论预设违背了法益批判之比例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具备正当性。当然,为了优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可采取拓展“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解释空间的解释论路径。日后,若须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扩充虚假信息类型,应延续明确列举的立法模式。而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社会秩序之扰乱作为危害后果的评价对象更具目的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 适用关系 优化路径 规制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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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微传播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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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志强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5-59,82,共6页
当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微应用已经成为主流的传播方式,并且逐渐延伸到政务领域,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 当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微应用已经成为主流的传播方式,并且逐渐延伸到政务领域,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有利于改变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以"寻衅滋事罪"等为罪名的刑事制裁体系。但是在增设新罪名的同时,应当考虑其罪名在量刑设置上与其他虚假信息犯罪量刑设置上的协调,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增加罚金刑,以体现虚假信息制裁体系上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制裁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微传播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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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类行为的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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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2期133-139,共7页
疫情背景下的特定时期,各种有关疫情的虚假消息四处传播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治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很有必要。但是,这种治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进行。不能因为疫情的特殊背景,就可以... 疫情背景下的特定时期,各种有关疫情的虚假消息四处传播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治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很有必要。但是,这种治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进行。不能因为疫情的特殊背景,就可以视法律规定于不顾。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言,不仅要看所编造、故意传播的是不是虚假疫情信息,更要看该信息是不是达到了和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类似、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能单纯以该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将其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同样,在尽管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但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渠道即信息网络上传播的话,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得将其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危害公共安全 虚假恐怖信息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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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基于司法案例的考察 被引量:1
7
作者 黄成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79-84,共6页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信息 故意 编造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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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入罪检视
8
作者 苏雄华 刘芳 黄胜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4-43,共10页
在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仅会阻碍疫情防控,还会加剧民众内心的恐慌,极易引发社会混乱。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惩治时出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争议。对比两种入... 在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仅会阻碍疫情防控,还会加剧民众内心的恐慌,极易引发社会混乱。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惩治时出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争议。对比两种入罪路径,二者设立的背景不同,犯罪对象的关系特殊,实行行为的单复组合不一,信息传播方式有别,适用效果差别较大。对于虚假疫情信息的认定应把握恐怖信息的恐怖性特征,全面理解相关司法解释意旨,严格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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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
9
作者 刘文燕 马金雪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48-50,共3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与本罪存在冲突,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很多争议。文章对该罪目前存在...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与本罪存在冲突,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很多争议。文章对该罪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解释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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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虚假疫情信息依法从严治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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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敬力嘉 《中国西部》 2020年第3期106-111,共6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备重大法益侵害风险,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从严规制。文章认为应在厘清"虚假信息"边界,确保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的基础上,促进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备重大法益侵害风险,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从严规制。文章认为应在厘清"虚假信息"边界,确保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的基础上,促进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治轨道内充分发挥技术治理机制作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实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内顺利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疫情信息 技术治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依法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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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疑难问题实证研究
11
作者 黄旭巍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5年第1期208-216,共9页
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罪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 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罪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恐怖信息 犯意表示 编造 传播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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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入罪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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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林 郝晶晶 《荆楚学刊》 2022年第3期56-60,75,共6页
《刑事审判参考》第1328号案例论及的法理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虚假信息类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比照标准说”的实践意义并不明确,且缺乏直接关联性。“抽象危险犯说”与我国司法解释及刑法基础理论存在矛盾,有... 《刑事审判参考》第1328号案例论及的法理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虚假信息类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比照标准说”的实践意义并不明确,且缺乏直接关联性。“抽象危险犯说”与我国司法解释及刑法基础理论存在矛盾,有矫枉过正之嫌。三个虚假信息类罪名的传播对象和行为模式有极大交叉,可以类比适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标准。应当采用“现实社会秩序混乱说”的观点,并把握好“严重性”和“社会性”来综合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社交平台 编造虚假信息 传播虚假信息 刑事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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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并散布”型犯罪的解释路径
13
作者 孙濠江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31-35,共5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均是采用“捏造并散布”的表述,这就造成了对捏造与散布是否必须同时存在的争议。传统的先捏造,后散布的理解已经不能有效处理实践中的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许多学理上将散...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均是采用“捏造并散布”的表述,这就造成了对捏造与散布是否必须同时存在的争议。传统的先捏造,后散布的理解已经不能有效处理实践中的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许多学理上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纳入规制的论证也存在问题。合理运用语法解释可以重新确定两个行为的关系,从而将散布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文理解释 语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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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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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冰 《泰山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70-78,共9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仍有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适用此罪会有违反罪刑法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仍有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适用此罪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而且将此罪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网络空间,是一种类推解释,有不当扩刑事处罚范围的嫌疑;二是将编造、故意传播一般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罪刑不均衡。鉴于此,有必要对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进行重新思考。一是从刑事规制内容的层面,公共利益是公民享有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个人权利的基础,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规制的内容的合理性方面;二是从刑事规制路径的层面,既要结合现有的刑事立法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类型进行定罪处罚,也要及时完善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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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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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慎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7-71,共5页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日臻严密,笔者特予以梳理;同时,探讨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恐怖信息的特征及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的区别,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常见罪名的定罪分歧予以辨析。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恐怖信息 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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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路径——以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贯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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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易臻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56-62,共7页
犯罪学的研究,尤其是犯罪成因的研究为刑事政策提供了基础资料。借助"犯罪学—刑事政策—刑法教义学"的路径可以实现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学科贯通与良性互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为这种路径提供了绝佳的... 犯罪学的研究,尤其是犯罪成因的研究为刑事政策提供了基础资料。借助"犯罪学—刑事政策—刑法教义学"的路径可以实现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学科贯通与良性互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为这种路径提供了绝佳的试验平台。从相关司法文件来看,针对疫情期间的虚假信息犯罪,基本形成了依法严格惩处、区分分流两大刑事政策。从犯罪成因的角度而言,失范理论、紧张理论、差别交往理论可以为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注解;而亚文化理论与一般化紧张理论又可以较为清晰地解释虚假编造行为。针对犯罪成因的分析可以为刑事政策提供社会化与精准化的保障。同时,借助对《刑法》第291条之一中虚假信息、明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教义学分析,可以实现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贯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 虚假信息犯罪 刑事一体化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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