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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优化路径与规制场域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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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2期119-129,共11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制;且前者的刑罚配置轻于后者。从逻辑上看,立法者并没有必要制定重复性规定来增设规制范围小且刑罚轻的特殊罪名,并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的危害程度不一的各类虚假信息交由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并存适用论”的理论预设违背了法益批判之比例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具备正当性。当然,为了优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可采取拓展“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解释空间的解释论路径。日后,若须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扩充虚假信息类型,应延续明确列举的立法模式。而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社会秩序之扰乱作为危害后果的评价对象更具目的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 适用关系 优化路径 规制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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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之刑法应变——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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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宁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6年第6期92-96,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造谣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单纯的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对网络造谣适用刑事罪名要回归法益侵害的核心,对现实法益的实质侵害或是侵害的可能性是认定网络造谣成立...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造谣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单纯的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对网络造谣适用刑事罪名要回归法益侵害的核心,对现实法益的实质侵害或是侵害的可能性是认定网络造谣成立犯罪的关键,审慎入罪口径,应更严格地限制对网络造谣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寻衅滋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造谣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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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基于司法案例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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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成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79-84,共6页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信息 故意 编造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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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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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燕 马金雪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48-50,共3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与本罪存在冲突,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很多争议。文章对该罪目前存在...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与本罪存在冲突,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很多争议。文章对该罪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解释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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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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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谣言型犯罪 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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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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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慎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7-71,共5页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日臻严密,笔者特予以梳理;同时,探讨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恐怖信息的特征及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的区别,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常见罪名的定罪分歧予以辨析。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恐怖信息 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原文传递
疫情期间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路径——以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贯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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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易臻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56-62,共7页
犯罪学的研究,尤其是犯罪成因的研究为刑事政策提供了基础资料。借助"犯罪学—刑事政策—刑法教义学"的路径可以实现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学科贯通与良性互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为这种路径提供了绝佳的... 犯罪学的研究,尤其是犯罪成因的研究为刑事政策提供了基础资料。借助"犯罪学—刑事政策—刑法教义学"的路径可以实现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学科贯通与良性互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为这种路径提供了绝佳的试验平台。从相关司法文件来看,针对疫情期间的虚假信息犯罪,基本形成了依法严格惩处、区分分流两大刑事政策。从犯罪成因的角度而言,失范理论、紧张理论、差别交往理论可以为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注解;而亚文化理论与一般化紧张理论又可以较为清晰地解释虚假编造行为。针对犯罪成因的分析可以为刑事政策提供社会化与精准化的保障。同时,借助对《刑法》第291条之一中虚假信息、明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教义学分析,可以实现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贯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 虚假信息犯罪 刑事一体化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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