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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并列罪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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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忠志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14-118,共5页
并列罪名与选择罪名的刑法意义迥然不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显著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两个犯罪不可能是选择罪名关系;实践中,无论是先包庇后纵容的情形,还是先纵容后包庇的情形,都不具有选择罪... 并列罪名与选择罪名的刑法意义迥然不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显著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两个犯罪不可能是选择罪名关系;实践中,无论是先包庇后纵容的情形,还是先纵容后包庇的情形,都不具有选择罪名所要求的客观的承继关系,从而验证了该二罪不是选择罪名,而应该是并列罪名。作为并列罪名,当行为人的行为事实触犯该二罪时,应分别定罪,并且数罪并罚,而不能按照选择罪名作为一罪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罪构成要件 选择罪名 并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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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与主观方面疑难问题研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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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26-29,共4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中并不排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但对这种情况应具体分析 ,不能一律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理。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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