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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确证及展开——兼与李冠煜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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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昊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25,共12页
关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保护的法益存在“法益一元论”与“法益二元论”,其中“法益二元论”又可以分为“一元法益说”与“多元法益说”。“法益一元论”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因果性不足,“多元法益说”则模糊了法益保护的内容,而从法益... 关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保护的法益存在“法益一元论”与“法益二元论”,其中“法益二元论”又可以分为“一元法益说”与“多元法益说”。“法益一元论”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因果性不足,“多元法益说”则模糊了法益保护的内容,而从法益内涵、性质看,本罪保护的法益应是“一元法益说”中的体育竞技公平公正。在体育竞技公平公正法益内容的指涉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而是实害犯,“情节严重”是对“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性质的规定,属于违法性要素,对其认定应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重塑“情节严重”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实害犯 法益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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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规范内涵:属性、辨析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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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鑫扬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19,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均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下的法定犯,二者既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又有各自的违法评价范围与评价重心,不可混淆。在药品认定标准与前置法脱钩的规范背景下,刑法上假药、劣药的认定虽仍以《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为形式参考,但更应当结合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独立判断假药、劣药的实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法定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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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修订背景下“使用兴奋剂”犯罪化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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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佳音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7-65,共9页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涉兴奋剂的规制似乎已经形成以反兴奋剂行政法律法规为基础,新增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核心,司法解释对相关刑法规定加以明确为中轴的刑事...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涉兴奋剂的规制似乎已经形成以反兴奋剂行政法律法规为基础,新增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核心,司法解释对相关刑法规定加以明确为中轴的刑事法网。但是,“使用兴奋剂”这一行为类型在竞技体育中危害性极大且屡禁不止,现行刑法规范却未予置评。研究认为:《体育法》修订背景下,“使用兴奋剂”犯罪化具有合理根据。“使用兴奋剂”侵害了“体育竞争秩序与运动员健康”超个人复合法益,是其犯罪化的根源。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对该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是“使用兴奋剂”犯罪化的必要前提。除此之外,“使用兴奋剂”还具有行为的明确性与入罪的合宪性,共同构成“使用兴奋剂”犯罪化的正当化依据。进而提出:在立法选择上,应将“使用兴奋剂”作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补充条款,而不是新增罪名;在法定刑构建上,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处以资格刑或罚金刑,以实现刑罚配置的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保护法益 使用兴奋剂 立法选择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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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理诠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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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东 周树超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5期78-88,共11页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构成行为表现为针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实施的"引诱、教唆、欺骗""提供""组织、强迫"...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构成行为表现为针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实施的"引诱、教唆、欺骗""提供""组织、强迫"等关联行为,这些关联行为可以类型化为(准)支配型、帮助型、强支配型的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作为故意犯,行为人主观上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要有认识,对"兴奋剂"至少要认识到其可能增强运动表现的属性,对"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要认识到是较大规模竞赛的基础事实,明知"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实施关联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即具有可归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保护法益 行为定型 可罚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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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追诉机制的反思与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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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鑫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46-53,共8页
国际反兴奋剂立法蕴含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追诉机制,我国反兴奋剂专门立法及相关立法直接或者间接地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追诉机制。但是,在前者中行刑衔接不力,在后者中行刑衔接基本阙如,故难以实现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有效追诉... 国际反兴奋剂立法蕴含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追诉机制,我国反兴奋剂专门立法及相关立法直接或者间接地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追诉机制。但是,在前者中行刑衔接不力,在后者中行刑衔接基本阙如,故难以实现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有效追诉。兴奋剂检查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不一致、兴奋剂样本取证难度大、责任主体沟通渠道不畅、移送监督机制保障不足等,是建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追诉机制面临的难题。为此,有必要先制定统一的行刑衔接基本法,然后针对反兴奋剂违规行为制定具体、专门的行刑衔接实施细则。在具体举措上,应当制定严于国际反兴奋剂法的检查标准,建立反兴奋剂机构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同侦查模式和兴奋剂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移送的外部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追诉机制 兴奋剂违规行为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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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适用与展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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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淼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99-102,共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标志着我国在规制兴奋剂问题上选择了"刑法模式"。本罪的法条适用需要注意:一方面,本罪罪状应根据行为的支配力度进行解释。其中,基本罪状中规定的欺骗行为只有在无法压制运动员...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标志着我国在规制兴奋剂问题上选择了"刑法模式"。本罪的法条适用需要注意:一方面,本罪罪状应根据行为的支配力度进行解释。其中,基本罪状中规定的欺骗行为只有在无法压制运动员意志自由时方可适用基本罪状的法定刑,否则应适用加重罪状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应当激活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对行为人购买、持有兴奋剂的行为依照预备犯加以处罚。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完善予以展望,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引下,有必要将运动员的兴奋剂自用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从而更全面地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法益,同时通过刑法的指引作用,帮助国民树立反对使用兴奋剂的规范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欺骗 预备犯 兴奋剂自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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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辨析与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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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嘉旻 龚波 《中国卫生法制》 2024年第3期28-33,共6页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从法益目的解释论出发,本罪保护的法益应是公众健康。在基本要素方面,本罪主体是除运动员以外的教练员、队医、营养师等运动辅助人员或其他兴奋剂的提供者。运动员包括经过注册的职...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从法益目的解释论出发,本罪保护的法益应是公众健康。在基本要素方面,本罪主体是除运动员以外的教练员、队医、营养师等运动辅助人员或其他兴奋剂的提供者。运动员包括经过注册的职业运动员和大众运动员。“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是指有官方背景的世界范围和全国范围内的竞赛,及部分影响力重大的商业性职业联赛。在行为要素方面,按照法益侵害程度,实施行为可以划分为帮助型、促发型和支配型三组。对于帮助型组的行为,可将“情节严重”限定在多次提供、向多人提供、受到行政处罚、向未成年、残疾运动员提供、造成运动员较大身体损害等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公众健康法益 运动员 体育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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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争议问题 被引量:3
8
作者 李冠煜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6-62,共17页
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后,其保护法益、犯罪结构和罪量要素尚待进一步研究。这三个问题不仅密切相关,而且与归责目的、归责类型和归责要素相对应,从而决定了本罪的归责必要性与合理性。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价值倡导下运... 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后,其保护法益、犯罪结构和罪量要素尚待进一步研究。这三个问题不仅密切相关,而且与归责目的、归责类型和归责要素相对应,从而决定了本罪的归责必要性与合理性。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价值倡导下运动员们的身体健康,属于真正的集合法益。本罪在整体上是情节犯,具体来说属于情节犯群组中的抽象危险犯。以促使行为对使用行为的作用力为分类标准,其不法行为可被分为精神推使型、直接推使型和强力推使型三类。“情节严重”仅限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本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无法容纳结果不法要素,故罪量要素包括行为不法要素和客观外界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保护法益 犯罪结构 罪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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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成立要件与衔接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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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海松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28-38,共11页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实现了对兴奋剂犯罪由适用其他罪名“迂回惩治”到“直接规制”的转型,进一步强化了反兴奋剂斗争的刑法保障机制。当前,应当尽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实现了对兴奋剂犯罪由适用其他罪名“迂回惩治”到“直接规制”的转型,进一步强化了反兴奋剂斗争的刑法保障机制。当前,应当尽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为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客观方面有2种行为类型,表现为“情节犯+行为犯”的模式。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所涉兴奋剂,不宜直接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每年公布的禁用清单确定,而应当依据行为发生时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兴奋剂目录加以把握。就引诱、教唆、欺骗使用兴奋剂或者提供兴奋剂入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而言,应当综合主客观要素加以考量。就行刑关系而言,办理妨害兴奋剂管理刑事案件,应当妥当把握行政证据的使用、刑罚执行与禁赛处罚的关系、罚金与罚款及负担兴奋剂检测费用的关系3个问题,真正实现有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情节犯 行为犯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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