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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二元标准”的问题与出路 被引量:2
1
作者 邹玉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1-129,共9页
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线上集资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在线下环... 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线上集资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在线下环境中则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此种“二元标准”现象是由监管理念之差异以及特定概念之泛化导致的。可从两方面化解:在解释论层面,本罪保护的是一种特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即禁止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进行集资的交易规则。若一般集资行为不具有保本属性,则不属于本罪所规制的行为类型。在立法论层面,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修订滞后的规范内容。应根据不同集资形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细则,明确其中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利率限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理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评价差异 保本付息 监管理念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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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及路径探究
2
作者 刘滕博 马瑜蔓 吕向文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3-79,共7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类犯罪,在近年呈现普遍多发的态势,其根源在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作为我国企业资金融通主要方式的银行,却存在审批难手续繁杂等问题,无法解决大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类犯罪,在近年呈现普遍多发的态势,其根源在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作为我国企业资金融通主要方式的银行,却存在审批难手续繁杂等问题,无法解决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急切的资金需求,故而中小民营企业只得去寻求民间渠道融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名的自由刑及罚金刑上限均有所加重,此犯罪的规制目的和入罪背景本就带有时代色彩,其一直以来入罪界限的模糊导致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被错误纳入打击范畴。此外,现行的固定数额入罪门槛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也颇显滞后,故而这种过度打击的态势在当前社会和经济环境下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应立足于刑事政策及金融政策的视角来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限缩适用的合理性,在立法层面增加行政前置程序的规定,设立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入罪门槛以及增加入罪的现实风险性量化指标等做法,将大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去刑罚化,从而实现刑法谦抑性并减轻基层司法资源压力,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提升经济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金融秩序 限缩适用 刑事政策 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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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认定的困境与对策
3
作者 高一凡 《枣庄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36-142,共7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由于资金流动复杂,其单位犯罪的认定面临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难以区分的问题。在单位犯罪认定标准上,相比于“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发挥着实质作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中,是否“以单位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由于资金流动复杂,其单位犯罪的认定面临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难以区分的问题。在单位犯罪认定标准上,相比于“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发挥着实质作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中,是否“以单位名义借款”和“成立公司从事犯罪活动”不具有实质的定罪功能,“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应当是单位犯罪认定的核心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 为单位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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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别从宽制度的功能界分
4
作者 李冠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54-72,共19页
鉴于我国特别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各种学说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所不足,无法清晰划定其从宽处理功能之间的界限。根据法益保护原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为存款制度利益,并借助被害人教义学、恢复性司法观,一起为该制度强化知识供给、... 鉴于我国特别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各种学说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所不足,无法清晰划定其从宽处理功能之间的界限。根据法益保护原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为存款制度利益,并借助被害人教义学、恢复性司法观,一起为该制度强化知识供给、体系约束和目标导引,使其理论根据凝练为答责性消减和政策性补强,将报应该当性、预防必要性融入恢复可能性。这不仅在非难可能性的入罪基础功能之外衍生出了入罪纠偏机能,而且通过放宽判断时点的限制,将法益恢复行为视为一种介入因素,提升了预防必要性的判断权重。对特别从宽制度功能的选择,应以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存款制度利益的修复程度作为判断标准,进行从规范性修复到政策性修复的进阶式判断。既要注重追赃挽损的结果考察和恢复举措的过程评价,也要强调规范性判断和政策性校验,以充分释放政策激励作用,形成有梯度的功能排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特别从宽制度 狭义出罪功能 量刑从宽功能 法益修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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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缩适用的双重路径
5
作者 张二军 刘威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05-111,共7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法律条文表述简单、犯罪客体认定混乱、客观行为特征非法性规定笼统、利诱性认定有失准确、公开性认定虚化以及社会性外延模糊等状况,导致司法认定范围不断扩张,致使正常民间借贷融资活动存在刑法规制的风险。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法律条文表述简单、犯罪客体认定混乱、客观行为特征非法性规定笼统、利诱性认定有失准确、公开性认定虚化以及社会性外延模糊等状况,导致司法认定范围不断扩张,致使正常民间借贷融资活动存在刑法规制的风险。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该罪犯罪客体应限定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对客观行为要件特征要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认定,以此保证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客体 行为要件 限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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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泛化之反思——以被害人教义学为视角
6
作者 葛惟翰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1-47,共7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泛化的现象。其一大原因是缺乏对“行为人——被害人——国家”三方互动博弈关系的考察研究。引入被害人教义学可以超越传统犯罪论孤立评价犯罪行为的模式,从被害人的需保护性和应保护性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泛化的现象。其一大原因是缺乏对“行为人——被害人——国家”三方互动博弈关系的考察研究。引入被害人教义学可以超越传统犯罪论孤立评价犯罪行为的模式,从被害人的需保护性和应保护性出发,通过对不同集资参与人的类型化研究,以“集资目的+被害人因素”二元标准实现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促进三方良性互动,在缓解司法实践难题的同时,也促进被害人教义学的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教义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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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平台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7
作者 戚永福 王振华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9-87,共9页
基于对数字藏品及平台价值的研究,审查认定数字藏品平台犯罪,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对涉案数字藏品平台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简单否定。数字藏品平台经营上存在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犯... 基于对数字藏品及平台价值的研究,审查认定数字藏品平台犯罪,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对涉案数字藏品平台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简单否定。数字藏品平台经营上存在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犯罪。经营中违规使用第四方支付,可以非法经营支付结算条款予以规制;以约定回购等承诺回报方式发行自营数字藏品,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以恶意掏空、任意挥霍、转移财产等方式非法占有客户财产,可以集资诈骗(诈骗)罪予以规制。审查时要重点围绕数字藏品价格、经营模式、资金流向三个方面进行,避免将经营失败等民事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藏品平台 非法经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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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二元复合说之提倡
8
作者 郭禹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4期110-118,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量刑情节、退赔退赃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部分补正,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方面,还存在行为人行为性质认定偏差、存款人地位不明、公民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也正是由于本罪的保...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量刑情节、退赔退赃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部分补正,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方面,还存在行为人行为性质认定偏差、存款人地位不明、公民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也正是由于本罪的保护法益模糊,在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争议较大,除通说的金融管理秩序外,还包括安全预防说等。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读,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修正的“二元复合说”,即以保护金融秩序为本,以维护公众合法的财产性利益为基。在现有的保护法益说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依存型法益,并对行为性质做出进一步的认定,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保护法益 金融管理秩序 二元复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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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
9
作者 杨文涵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6-96,共11页
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平台大多实质性地参与借贷法律关系,对债权金额与期限进行拆分,由此引发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应当以类型化为基础,将债权转让分为纯中介型债权转让、债... 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平台大多实质性地参与借贷法律关系,对债权金额与期限进行拆分,由此引发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应当以类型化为基础,将债权转让分为纯中介型债权转让、债权归集型转让和虚构债权转让三种类型,再综合考量资金池的形成原因、债权拆分行为的基本性质等关键因素。纯中介型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并未脱离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债权归集型转让中平台拆分、转让未到期债权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而转让逾期债权则应具体判断;虚构债权进行转让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网贷 债权拆分转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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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27
10
作者 刘仁文 田坤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4-130,共7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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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引量:20
11
作者 赵星 张晓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68-172,共5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本类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一方面由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不清晰,罪与非罪之间无明显界限;另一方面,源于当前立法已...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本类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一方面由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不清晰,罪与非罪之间无明显界限;另一方面,源于当前立法已严重滞后于中国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取向。本文对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性及现实价值性作必要分析,并认为废除本罪后相关行为亦可以相应地得到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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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被引量:9
12
作者 陈家林 薛丰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53-58,共6页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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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行为类型研究——基于网贷背景下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31
13
作者 邹玉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5-62,共8页
近年来,我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体系。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置法,对该罪名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具有一定的... 近年来,我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体系。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置法,对该罪名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当地忽视了对前置性法律规范的考量,不符合该罪作为行政犯的解释原则。该罪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吸收存款这种金融业务的行业规范,通过对规范的遵守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该罪的解释应根据其规范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规范转化,分析提炼出该罪的违法行为类型,以划定网络借贷参与人的行为边界,从而在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之间达到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 前置性规范 规范目的 规范转化 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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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被引量:9
14
作者 李振林 《时代法学》 2012年第4期82-89,共8页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限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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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守解释——侧重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参照 被引量:14
15
作者 魏东 田馨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108-120,共13页
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多年来被司法解释和生效判决确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新近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同类型行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一律违法,出现了非法吸收公众... 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多年来被司法解释和生效判决确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新近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同类型行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一律违法,出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罪标准上的不统一乃至"二元标准现象"。当下我国有必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保守的刑法解释,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只有在其具备"用于贷款""欺骗手段"或者"未尽审查义务"要素时方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类型限于:"吸收公众资金+用于贷款型",其侵害的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吸收公众资金+欺骗手段型",其侵害的法益为公众资金安全;"吸收公众资金+未尽审查义务型"。三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类型化限缩,可以通过对本罪的保守解释实现,并达致网上网下本罪犯罪构成标准的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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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16
作者 张洋 滕娜 《辽宁科技大学学报》 CAS 2008年第3期385-387,共3页
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主体、客体等方面进行讨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如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但被害人不认为自己被害,金融机构高息揽储,以存代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进行研究。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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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的地位认定与权益保护 被引量:2
17
作者 冯卫国 李婷 《警学研究》 2020年第5期36-45,共10页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对法益侵犯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但该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最低程度的加工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属于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参与行为,从刑法谦抑原则及刑事政策考量,没有刑事处...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对法益侵犯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但该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最低程度的加工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属于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参与行为,从刑法谦抑原则及刑事政策考量,没有刑事处罚之必要。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其构成要件的实现不以集资参与人的存款损失为要求,因而集资参与人也非本罪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应属于区别犯罪行为人及被害人的一类特定群体,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集资参与人利益保护的范围与诉讼权利保障的途径,应视具体情势而区别对待,对其利益保护范围应限于与存款相关之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参与人 地位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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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界定与侦查研究 被引量:4
18
作者 刘涛 戴铁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14-119,共6页
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 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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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及承担 被引量:3
19
作者 陈小杉 《时代法学》 2016年第3期31-37,共7页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平台的核心本质是信息中介,必须严守不动客户资金,不对客户融资行为作出安全性承诺的红线。然而大部分P2P平台都存在设立资金池、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担保的情形,这也就成为了P2P平台经营者非法吸收公...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平台的核心本质是信息中介,必须严守不动客户资金,不对客户融资行为作出安全性承诺的红线。然而大部分P2P平台都存在设立资金池、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担保的情形,这也就成为了P2P平台经营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风险的来源。一旦同时逾越了这两条红线,P2P平台的经营决策者就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之虞,平台自身则根据平台本身的性质、设立目的及犯罪行为在经营行为所占比例来决定是否将作为单位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中介 资金池 担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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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视角下非法集资行为刑事规制的教义学重塑 被引量:2
20
作者 莫洪宪 尚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2期95-105,共11页
保护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规制非法集资犯罪的现有金融刑法规范和刑事实践并不利于经济主体的产权保护。应将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制置于金融法制体系和金融政策的制约下,从有效保护产权、服务实体经济的立场出发,... 保护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规制非法集资犯罪的现有金融刑法规范和刑事实践并不利于经济主体的产权保护。应将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制置于金融法制体系和金融政策的制约下,从有效保护产权、服务实体经济的立场出发,保障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金融交易自由,依法妥善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问题。集资人基于生产经营之需而进行的直接融资行为具备基本的正当性,但欺骗性生产经营融资会破坏金融交易自由,造成融资风险,损害投资人利益,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集资从事货币、资本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特许制度,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若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权保护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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