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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被引量:1
1
作者 魏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9-84,共16页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不法实质 不法行为 不法竞合 金融领域刑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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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刑法保护的实践面向与规范适用研究 被引量:1
2
作者 侯艳芳 陈望舒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3-119,160,共18页
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水产资源双重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水产资源行政保护规范的专门化设置和刑法保护规范的精细化调整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化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水产资源刑法保护司法实践呈现出违法性判断中实质性解释欠缺、罪量要素违... 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水产资源双重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水产资源行政保护规范的专门化设置和刑法保护规范的精细化调整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化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水产资源刑法保护司法实践呈现出违法性判断中实质性解释欠缺、罪量要素违法评价机能缺位以及共同责任与上下游责任界定模糊的特征,需要从罪质、罪量和关联责任方面进行完善。水产资源刑法保护的罪质厘定,应在厘清水产资源犯罪双重违法性的评判立场与认定路径的前提下,对水产资源犯罪危害行为的时空要素和手段要素进行实质解释。水产资源犯罪“情节严重”的罪量标准呈现出“以侵害方式为主、犯罪数额为辅”的二元评价模式,宜准确把握犯罪数额要素的多维嬗变,对侵害方式要素进行有限化出罪,明确兜底性规定的一般判断规则和特殊情形中的规范借力。水产资源共同犯罪责任的划定以二元审查机制为基础,具体要依照共同犯罪的组织方式和行为特点进行类型化分析,对水产资源上下游犯罪责任判别的关键词要精准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罪质 罪量 关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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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被引量:1
3
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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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研究
4
作者 劳东燕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9-68,共20页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域内的业务活动,指向的是业务内容而非业务方式;有直接或间接相对应的合法业务;行为蕴含的类型性风险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经营行为本身构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应当体现经营性的面向。所谓的经营性,意指行为蕴含经济性利益,以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环节为核心内涵,出于营利目的,并具有反复进行的意思。在非法经营罪有无未遂形态的问题上,司法实务界坚持的是否定论立场。否定论的立场缺乏合理性,是对经营行为过于宽泛的解读,是将该罪当作行为犯的结果。经营行为以销售环节为核心的特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犯罪未遂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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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修正与学理解析
5
作者 阴建峰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7-36,共10页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质上仍属未超出限度的有限惩罚,是对积极刑法主义的践行,关键在于要处理好追究企业内部腐败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把握此次立法修订的范围、准确适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具体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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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
6
作者 胡东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1-44,共14页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保护法益 采矿许可证 解禁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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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
7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6-91,共16页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判断中以刑事违法为核心来展开,重视刑法对于行政违法判断的制约与限定。在考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证券业务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相应业务有无采取或变相采取证券化的方式,是否属于涉众型的证券业务,是否属于核心的证券业务,以及上下游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证券犯罪。从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为未采取证券形式的P2P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同时满足将股份拆细、以股票的形式与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要件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等非核心领域的证券业务的;上下游环节的相关主体从事的是合法证券业务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证券业务 经营对象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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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8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0-145,共16页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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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之述评与借鉴——兼论情节犯情节要件之定位
9
作者 张庆立 《南海法学》 2024年第3期12-20,共9页
在日本,为平抑程序法中检察官独占主义和便宜主义的原则,需要从实体法上寻求一种控制公诉权滥用的策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运而生。目前,可罚的违法性经历了从违法性否定说到区分说的转变,正面临违法整体性和相对性的解释难题。妥当的... 在日本,为平抑程序法中检察官独占主义和便宜主义的原则,需要从实体法上寻求一种控制公诉权滥用的策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运而生。目前,可罚的违法性经历了从违法性否定说到区分说的转变,正面临违法整体性和相对性的解释难题。妥当的做法应为:将质和绝对轻微型量的违法性判断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而将相对轻微型量的违法性判断作为违法性的判断,并从规范的“指引功能”和“裁判功能”两个不同视角对违法的整体性与相对性进行解读。尽管中外立法模式各异,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解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难题方面仍有积极意义,如借鉴可罚的违法性“分散归属”定位的做法,可将我国刑法中情节犯之情节要件分散归属至犯罪论体系中的各阶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罚的违法性 理论评述 借鉴价值 情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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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建设探讨
10
作者 史晓全 程小白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6期5-10,共6页
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经济犯罪侦查理念和模式转变过程中,建设专业化的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以切实提升违法资金分析和查控能力,是一项尤为重要的任务。建设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是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优化经济犯罪侦查与治理... 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经济犯罪侦查理念和模式转变过程中,建设专业化的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以切实提升违法资金分析和查控能力,是一项尤为重要的任务。建设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是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优化经济犯罪侦查与治理模式、补齐违法资金分析人才短板的客观需要。当前建立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已经具备了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制度保障、较为成熟的公安教育训练体系和经侦资金查控技术支撑等一系列较为理想的条件。要加快推动违法资金分析师获得国家职业认可,促成其入列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合理设置违法资金分析师的等级和能力要求,并适时推动这一职业的社会化综合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资金 分析师 经济犯罪侦查 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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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性因素介入之内幕交易罪违法所得的计算
11
作者 黄彬 周子告 孙琳原 《实事求是》 2024年第3期86-94,共9页
内幕交易罪等证券类犯罪因涉及多方主体、复杂的违法链条、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隐蔽的犯罪手段,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一直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为实现刑法的有效规制并保障人权,科学准确地计算内幕交易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显... 内幕交易罪等证券类犯罪因涉及多方主体、复杂的违法链条、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隐蔽的犯罪手段,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一直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为实现刑法的有效规制并保障人权,科学准确地计算内幕交易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市场性因素的介入会导致内幕交易罪中行为人所获得的收益或避免的损失数额增大。对于扩大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数额,由于不符合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宗旨与内涵,因此不能计入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具体计算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选取相关市场指数或者个股组合作为参照,综合测算市场性因素所导致的股市波动权重,进而将其从违法所得的认定中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罪 违法所得 市场性因素 市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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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之再完善
12
作者 蒲方合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66-72,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进一步规范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的罪状表述,准确把握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客观方面,正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内涵。为了更好地与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进一步调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设定的刑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型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 犯罪构成 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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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模式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轻罪定位及其治理方略
13
作者 王海军 梁浩然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115-127,共13页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背景下,司法领域严重暴力犯罪率急速下降,轻微犯罪率急剧上升,导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生效,轻罪立法活性化已是中国刑法的时代特征。在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背景下,司法领域严重暴力犯罪率急速下降,轻微犯罪率急剧上升,导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生效,轻罪立法活性化已是中国刑法的时代特征。在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规制的核心罪名之一,但暗含着金融领域“口袋罪”的嫌疑。在监管沙盒模式下,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触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实质上为轻罪,应将其纳入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多方面治理优化建议,积极探索科学治理路径,以满足金融科技创新需求,在动用刑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同时,防范机械性司法的积弊,高质有效地应对金融犯罪的新型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监管沙盒 轻罪治理 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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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益的阶层式还原路径与刑法适用
14
作者 孙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式路径还原刑法中的数据法益,即数据载体法益、数据本体法益、信息法益。刑法对数据本体法益的保护实乃对信息法益的预防性保护,当行为人采取侵入性手段获取本就应当被公开的数据时,不必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应当严密信息法益犯罪的法网,适当扩大针对信息法益犯罪罪名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法益还原 信息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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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综述
15
作者 邱格屏 佟欣 《警学研究》 2024年第1期71-81,共11页
近年来,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但学术界对其相关犯罪的研究似乎并未同步增长,主要表现是:相关学术作品和论文的数量较少,研究的深入程度有待加强,以及犯罪学角度的探索相对缺乏等。从当前学术研究重点关注领域来看,主要集... 近年来,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但学术界对其相关犯罪的研究似乎并未同步增长,主要表现是:相关学术作品和论文的数量较少,研究的深入程度有待加强,以及犯罪学角度的探索相对缺乏等。从当前学术研究重点关注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基金“老鼠仓”,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规制等视角,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特征、成因、危害、治理策略也略有涉及。为了对其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研究,需要更多研究人员的参与和更充足的资源投入,需要犯罪学者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共同努力。深入探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不仅是理论层面的追求,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全面理解这一问题对于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以及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与稳定都至关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金犯罪 非法集资 基金“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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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的反思和重整 被引量:1
16
作者 孙道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87-102,共16页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法清单为:宜增设第151条之一暨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增设第226条之一暨扰乱数据交易管理秩序罪;增设第231条之三暨妨害数据正当竞争罪;修改第285条第1款暨破坏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安全罪;修改第285条第2款暨非法获取数据、个人信息罪;修改第286条之一暨拒不履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第286条之二暨破坏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 行刑衔接 数据犯罪立法 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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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违法所得处理的责任模式
17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2-108,共17页
不同于个人犯罪的违法所得处理,共犯责任模式的确立和运用较为复杂,这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连带责任理论的主流观点面临从违法性共同到违法所得处理连带的简单推导、多重原因与共犯个人责任理论的背离、理论根基与共犯... 不同于个人犯罪的违法所得处理,共犯责任模式的确立和运用较为复杂,这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连带责任理论的主流观点面临从违法性共同到违法所得处理连带的简单推导、多重原因与共犯个人责任理论的背离、理论根基与共犯客观因果关系脱节等诸多问题,其不应作为普遍方法。违法所得处理性质和范围的两大基础因素能够对共犯责任模式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违法所得处理的独立性刑罚附随措施以及团体获取全部财产的范围,决定了共犯需要在个人提供的团体作用力范围内对团体违法所得承担责任。为全面评价共犯作用力范围内团体违法所得的责任承担,刑法应塑造作用力责任理论。作用力责任理论并非团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简单化组合,其在多元正义责任理论的基本指引下,涵盖了共犯作用力的团体违法所得的责任对象、个人作用力范围内的按份责任的两方面内容。作用力责任理论的共犯违法所得处理可以在确定按份标准的基础上,对客观无法追缴的共犯份额外的责任承担进行类型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违法所得 连带责任 作用力责任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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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逻辑解构与标准重构——从“反反爬行为”的性质切入 被引量:1
18
作者 苏桑妮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5-67,156,157,共15页
在涉及网络爬虫程序的数据犯罪案件中,绕过反爬虫措施的“反反爬行为”因其“技术侵入性”和“法益侵害性”,成为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然而,反爬虫措施不是计算机安保措施,故“反反爬行为”的“侵入性”在技术层面上并不成... 在涉及网络爬虫程序的数据犯罪案件中,绕过反爬虫措施的“反反爬行为”因其“技术侵入性”和“法益侵害性”,成为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然而,反爬虫措施不是计算机安保措施,故“反反爬行为”的“侵入性”在技术层面上并不成立。同时,为保护“数据控制权”而认定绕过反爬虫措施抓取数据行为侵害数据安全的观点,亦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实际上,基于计算机技术的原理、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需要,只有当“反反爬行为”突破基于特定身份的访问权限,从而破坏封闭网络空间的信息安全时,相应爬取数据行为和提供爬虫程序行为才成立数据犯罪。因而绕过反爬虫措施抓取公开信息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反爬行为 网络爬虫 公开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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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刑法观下非法行医罪的限缩适用
19
作者 王磊 吴林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62-167,共6页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者与有医生执业资格者共同开展医疗行为,行为人原则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有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者未对医疗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的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 身份 法益 医生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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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20
作者 张曼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71-75,共5页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主要法益为公共法益,次要法益为个人法益。本罪“非法债务”主要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催收行为中暴力手段无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软暴力手段须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罪量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主要法益为公共法益,次要法益为个人法益。本罪“非法债务”主要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催收行为中暴力手段无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软暴力手段须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罪量要素的认定需结合本罪保护法益及具体行为方式综合判定;主观责任要素包含故意的罪过形式及索债的主观目的。在处理本罪与相关人身犯罪的关系时应适用法条竞合原则,而在处理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时,应保持两罪在定性评价上的对立态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益 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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