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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完善路径
1
作者 许林逸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8期18-25,共8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括三个入罪标准,即行为类型、违法犯罪和情节严重。《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晰,但实践中司法适用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括三个入罪标准,即行为类型、违法犯罪和情节严重。《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晰,但实践中司法适用仍存在困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改进路径应当对三项标准进行优化,对“标准一:行为类型”进行限制解释,在“标准二:违法犯罪”中坚持并完善“部分违法+犯罪”学说,对“标准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采用综合认定和实质认定的方式,从而实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正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行为类型 违法犯罪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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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非法提供两卡行为司法治理研究
2
作者 柳杨 沈俊强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59-67,102,共10页
当前法律规范下,大量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提供两卡行为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并处之以刑罚,不仅难以实现刑法惩罚与保护的目的,反而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刑事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其中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需... 当前法律规范下,大量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提供两卡行为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并处之以刑罚,不仅难以实现刑法惩罚与保护的目的,反而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刑事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其中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在司法裁判中作出罪处理不仅具有必要性,还能够从损害可弥补、被侵害的法益可修复等角度找到理论支撑,在我国现行实体、程序法框架中也是有据可依的。非法提供两卡构成犯罪案件,如果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低、行为本身危害性小、行为人事后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退赃或有其他轻微情节,可以考虑在司法裁判时免予刑事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非法提供两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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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型网络犯罪违法性的审查判断
3
作者 刘荣 王爱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9-24,共6页
近年来,运用新技术作为犯罪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区分技术创新和违法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网络犯罪违法性的本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秩序的干扰或者破坏,对象型网络犯罪往往会侵害双重... 近年来,运用新技术作为犯罪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区分技术创新和违法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网络犯罪违法性的本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秩序的干扰或者破坏,对象型网络犯罪往往会侵害双重或者多种法益,但无论最终被认定为何种罪名,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都需要首先对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分析,才能判断该行为是否需要当做犯罪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对网络犯罪是否具有违法性开始分析,从侵害法益、行为模式、危害后果三个维度整体进行判断,整体复盘、抽象新型网络犯罪的行为本质,准确作出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络技术 违法性 检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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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脸识别技术风险之刑法应对 被引量:1
4
作者 杨文涵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91-98,112,共9页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双重面向,其在网络空间内的大规模推广催生了一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黑色产业链。现行刑法主要存在以下规制困境: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困难;二是理论与实务对破解人脸验证行为的定罪存在分歧;三是...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双重面向,其在网络空间内的大规模推广催生了一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黑色产业链。现行刑法主要存在以下规制困境: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困难;二是理论与实务对破解人脸验证行为的定罪存在分歧;三是非法使用人脸信息的规制缺位。对此,应当从人脸识别犯罪产业链的各环节入手,非法收集行为应通过实质解释将人脸信息归为“公民个人信息”,进而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破解人脸验证并未破坏数据和系统安全,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使用行为需结合行为性质与用途具体判断,确定相应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网络黑产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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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性认识的出罪功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5
作者 吴雪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93-98,共6页
风险社会下刑法的规制机能日益扩张,侵犯了个人法益保护的边界。有必要通过违法性认识出罪来缓解刑法规制和个体法益保护的紧张关系。基于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导向,不同于学界对该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存在位置正当性的争论,本文将违法性认识... 风险社会下刑法的规制机能日益扩张,侵犯了个人法益保护的边界。有必要通过违法性认识出罪来缓解刑法规制和个体法益保护的紧张关系。基于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导向,不同于学界对该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存在位置正当性的争论,本文将违法性认识的研究重点放在具体犯罪的出罪功能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探究违法性认识在该罪中出罪的可能性和正当性,以实现个体正义。帮信罪因刑事政策需要、定罪证明的不合理及犯罪主体的特点决定了该罪存在违法性认识出罪的可能。根据责任非难的观点,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类行为以违法性认识出罪也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出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责任论 非难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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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探析
6
作者 陈英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63-71,共9页
逃税犯罪手段智能性的增强,给侦查工作带来了犯罪隐案难发掘、犯罪证据难获取、共同犯罪行为难认定和犯罪手段难破解等更大难题。侦查机关要积极探索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的实现路径,发挥数据化侦查的优势,提高收集犯罪线索和案件证... 逃税犯罪手段智能性的增强,给侦查工作带来了犯罪隐案难发掘、犯罪证据难获取、共同犯罪行为难认定和犯罪手段难破解等更大难题。侦查机关要积极探索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的实现路径,发挥数据化侦查的优势,提高收集犯罪线索和案件证据、追踪违法资金流向、打击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建立企业人物关系图谱,以及还原显性和隐性犯罪网络等工作能力,持续保持打击逃税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数据化侦查 数据挖掘 违法资金查控 企业基因测序 社会网络分析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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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IP“秒拨”服务提供行为性质之法教义学分析
7
作者 何龙 《清华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217-231,共15页
实践中将动态IP“秒拨”服务提供行为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的处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不可取;共犯处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动态I... 实践中将动态IP“秒拨”服务提供行为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的处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不可取;共犯处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动态IP“秒拨”服务提供行为,其本质上是对被提供者信息网络违法犯罪预备行为的帮助,其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服务信息可以评价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预备活动”而发布技术支持信息的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类型,也契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微罪”属性和“预备行为正犯化”特征,原则上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当例外同时符合以上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时,根据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成立相应的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IP“秒拨” 非法经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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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外挂”的认定与处罚 被引量:20
8
作者 于同志 《政法论丛》 2008年第6期63-68,共6页
擅自运营的"外挂"软件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涉及程序违法;同时,"外挂"软件的运行会侵犯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及内容违法。所以,擅自使用"外挂"软件挂... 擅自运营的"外挂"软件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涉及程序违法;同时,"外挂"软件的运行会侵犯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及内容违法。所以,擅自使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外挂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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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被引量:29
9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行政程序前置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行政不法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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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刑事不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为中心 被引量:7
10
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3-80,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用空白条款的法定犯,应当立足于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立场,根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过滤和筛选,总结出适格的具有刑法价值的作为义务,才能合理避免前置性法律规范不当介入刑法领域,才能使本罪的处罚边界更加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判断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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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侦防对策——以P2P网贷平台为视角 被引量:3
11
作者 李语湘 吴正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30-36,共7页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平台,具有传统金融工具无法比拟的传播范围广、吸引性强、融资快等特点,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然而,由于行业门槛低,监管缺失等问题,近年来的频繁"爆雷&...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平台,具有传统金融工具无法比拟的传播范围广、吸引性强、融资快等特点,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然而,由于行业门槛低,监管缺失等问题,近年来的频繁"爆雷"引发多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者跑路,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侦查压力。从侦查途径与犯罪防控上着手,提高该类案件的侦办效率和防控水平,遏制网络非法集资犯罪蔓延的触手,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网贷平台 非法集资 经济犯罪 网络犯罪 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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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第四方支付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3
12
作者 汪维才 曹翊群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12-22,共11页
非法第四方支付不仅为网络犯罪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还帮助其转移资金。在“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中,法官认为非法第四方支付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不过,该定罪结论值得商榷。其一,由于共同故意的... 非法第四方支付不仅为网络犯罪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还帮助其转移资金。在“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中,法官认为非法第四方支付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不过,该定罪结论值得商榷。其一,由于共同故意的消解以及刑事政策相关规定的限制,非法第四方支付难以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其二,非法第四方支付参与相关网络犯罪并未侵犯市场秩序,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教义学分析,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这一前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技术性帮助,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其后转移资金的目的在于避免资金被监管,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罪数关系上,两行为成立牵连关系,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第四方支付 共同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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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3
作者 秦宗川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48-56,共9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准失衡的风险。应在认知上明确:一是该罪规制的行为包括相应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相应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一类新增犯罪共三类行为;二是对该罪"违法犯罪"罪状的理解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切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其限定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内;三是但凡出现犯罪竞合时,均应以更严重犯罪定罪处罚。在制度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既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清理并发布指导性案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口袋罪 认定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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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引流犯罪侦防对策探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冯俊 于龙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96-102,共7页
新型网络犯罪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思路、新模式表现出极强的危害性,网络引流黑灰产犯罪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和新型手段,将网络用户引流至各类网络黑灰产业链中,不仅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还危害到网络安全。... 新型网络犯罪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思路、新模式表现出极强的危害性,网络引流黑灰产犯罪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和新型手段,将网络用户引流至各类网络黑灰产业链中,不仅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还危害到网络安全。当前,网络黑灰产引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犯罪产业化、高科技性、犯罪帮助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侦办网络引流犯罪的过程中面临着线索搜集难、犯罪定性难、固定证据难、资金查控难的困境,公安机关要将加大打击治理力度、提高合力监管水平,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加强保护个人信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网络引流黑灰产犯罪的新侦防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引流 犯罪模式 侦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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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
15
作者 谢杰 《信息网络安全》 2011年第8期32-35,共4页
文章从一起出售非法取得网络游戏玩家数据库资料的案件入手,阐述了对该案件犯罪行为认定的分歧观点及其理由,再从法理的角度详细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以及对网络犯罪的共犯的认定。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网络虚拟财产 共犯 刑法介入 网络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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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察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16
作者 崔成 《净月学刊》 2014年第2期94-98,共5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公安机关公共信息和网络监察部门在进行网络犯罪案件调查、侦查和取证过程中,出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网络监督存在着信息良莠不齐、影响力有限、网络暴...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公安机关公共信息和网络监察部门在进行网络犯罪案件调查、侦查和取证过程中,出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网络监督存在着信息良莠不齐、影响力有限、网络暴力危及个人隐私、网络管理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等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制定相关法律,保证网络安全监督在制度化的轨道中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监察在信息安全中的重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安全 违法犯罪形式 网络监察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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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毒现象的司法认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4
17
作者 郭思宇 李文君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32-36,共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涉毒行为归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违刑法以实行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传统。网络涉毒行为包括"传统毒品犯罪的网络化""利用网络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涉毒行为归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违刑法以实行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传统。网络涉毒行为包括"传统毒品犯罪的网络化""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发布实施毒品犯罪活动信息"三种类别,应以实行行为严格区分毒品犯罪和网络犯罪,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行行为不满足现有法律的打击标准时,不应以牺牲互联网的法益为代价扩展刑法适用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涉毒 网络服务提供者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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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4
18
作者 周立波 《天津法学》 2016年第4期40-45,共6页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进行规制,...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进行规制,主要原因在于其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是非法经营罪的违法行为类型。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可以通过修改相关前置性法律或直接将炒信行为作为新的违法类型或增加新的罪名这三条路径进行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 信用炒作 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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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3
19
作者 李学良 《西部金融》 2016年第1期24-30,共7页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在资金借贷上更具有优势,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在网络借贷中放大了。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中介"平台服务范围非法提供借贷服务时,法律不应保持沉默。刑法谦抑性要求刑...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在资金借贷上更具有优势,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在网络借贷中放大了。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中介"平台服务范围非法提供借贷服务时,法律不应保持沉默。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在其他部门法不能规制时介入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方可运用,刑法规制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保持克制。但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新类型,刑法对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手段可以运用到网络借贷中。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以刑法第176条的罪名规制,刑法在网络借贷中应有所作为,也应当有所作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刑法规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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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20
作者 周立波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28-34,共7页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侵权,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规制。通过修改完善前置性法律,颁布司法解释或修订刑...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侵权,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规制。通过修改完善前置性法律,颁布司法解释或修订刑法的方式将信用炒作行为作为新的违法类型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是理想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 信用炒作 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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