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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公法责任体系及其发展趋势——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修订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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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富朝 《食品科学》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3期419-425,共7页
合理配置公法责任对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约束渎职行为至关重要。我国分别建立了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两大类主体,区分渎职行为轻重搭建责任体... 合理配置公法责任对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约束渎职行为至关重要。我国分别建立了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两大类主体,区分渎职行为轻重搭建责任体系,刑事责任则主要由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修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策略,配置食品监管渎职公法责任时应当符合治理策略,包括以监管责任为基础、以尽职作为承担责任的核心标准、遵守罚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立足食品安全合作监管现实等。《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终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条件,适当调整了入罪范围。食品监管渎职罪修订后,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数量明显减少,刑事处罚范围总体上受到限缩,但少量渎职行为的刑事处罚得到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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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下食品监管渎职罪及适用困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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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志鹏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4-18,共5页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体适用范围、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刑法” 食品安全 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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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与食品安全犯罪的遏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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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轶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44-47,共4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安全犯罪 立法完善 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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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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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杰 《天津法学》 2013年第1期90-95,共6页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严重影响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是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严重影响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是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渎职犯罪在刑法适用中却存在诸多困境。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就其成因,试从实体和程序机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创新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适用困境 成因 刑事责任体系完善 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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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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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瑛琦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7年第11期24-27,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条款,"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正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根据刑法基础理论,本条款应当表述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从罪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条款,"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正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根据刑法基础理论,本条款应当表述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从罪名设立的周延性、独立性角度看,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增设明显与刑法类型化理论之要求相悖;同时,从食品监管渎职罪设置之动因上看,也存在着过分注重民意、欠缺对刑事立法理性充分考量的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事立法 类型化 立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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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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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晓雯 张龙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5-64,共10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等严重实害结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解释为可能导致严重实害后果的紧迫危险。本罪需要专门判断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在司法认定中,应当以客观处罚条件为切入,以行为人监管职责的内容为核心,以因果归责为联结,作为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案件的客观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渎职犯罪 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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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网络安全监管义务及渎职行为的预防研究——以合规与合作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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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红卫 《警学研究》 2019年第2期38-46,共9页
网络安全的监管预防对于防控网络犯罪至关重要,在强调国家——社会二元合作治理的前提下,对于网络安全负有管理义务的社会层面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大多是单位;对于网络安全负有监管和引导义务的主要是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合作治... 网络安全的监管预防对于防控网络犯罪至关重要,在强调国家——社会二元合作治理的前提下,对于网络安全负有管理义务的社会层面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大多是单位;对于网络安全负有监管和引导义务的主要是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合作治理网络犯罪需要树立强监管、重预防的理念。尤其需在前置性法律责任体系建立的前提下,通过刑事立法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以及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渎职行为,倒逼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预防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实现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双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罪 合规管理 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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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思考 被引量:1
8
作者 朱梓明 《质量与标准化》 2020年第10期42-45,共4页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修改引发了社会热议。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为指导,本文建议把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安全渎职罪,将犯罪主体确定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修改引发了社会热议。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为指导,本文建议把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安全渎职罪,将犯罪主体确定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建议增加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条件,并明确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具体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草案 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安全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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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议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之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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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琴武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第5期83-84 93,93,共3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对其增设存在必要性与非必要性之争,关于其罪名设置存在分罪论与合罪说两种不同理论。综合分析,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具有必要性,在罪名设置上,将食品监管渎职罪分设为...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对其增设存在必要性与非必要性之争,关于其罪名设置存在分罪论与合罪说两种不同理论。综合分析,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具有必要性,在罪名设置上,将食品监管渎职罪分设为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增设 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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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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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本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71-177,共7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客观要件 罪过形式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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