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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追赃挽损的实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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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丹 曹俊梅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2-20,共9页
利用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多发,传销主体公司化、集团化;具备涉众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显著特点;手段、形式多样,案件办理难度较大;被害人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地域广。追赃挽损受困于案件本身特征、具体执行方... 利用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多发,传销主体公司化、集团化;具备涉众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显著特点;手段、形式多样,案件办理难度较大;被害人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地域广。追赃挽损受困于案件本身特征、具体执行方面法律规定、部门之间协作能力、执法合力、互联网企业监管等因素。建议完善并细化追赃挽损具体执法规定,促使司法机关针对涉案财产处置范围达成共识;增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执法合力,探索跨区域追赃挽损机制;切实加强互联网监管工作,强化互联网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网络传销 追赃挽损 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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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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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星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3-47,68,共6页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销 组织 领导传销罪 非法经营罪 诈骗 “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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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桑志祥 陈至立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42-47,共6页
《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名自颁布实施两年多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罪的理解见仁见智,导致适用的不统一。该罪的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名自颁布实施两年多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罪的理解见仁见智,导致适用的不统一。该罪的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都亟待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以利于刑法规范作用的有效发挥,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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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销犯罪研究的可视化回顾与理论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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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印波 唐淑臣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1期55-67,共13页
通过分析我国传销犯罪的研究变迁,揭示该领域研究前沿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研判传销犯罪的发展规律、完善法律规制措施、打击传销诈骗犯罪、保护商业模式创新和企业产权提供决策参考。以CSSCI与北大核心中收录的“传销”相关的主题论文... 通过分析我国传销犯罪的研究变迁,揭示该领域研究前沿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研判传销犯罪的发展规律、完善法律规制措施、打击传销诈骗犯罪、保护商业模式创新和企业产权提供决策参考。以CSSCI与北大核心中收录的“传销”相关的主题论文为数据来源,通过文献计量工具对传销犯罪研究进行可视化回顾。结果显示,该领域研究的相关理论历经了“传销行为进入法律视野”“传销行为的刑事规制”“新型传销的查处与规制”三个时期,目前在研究方法、程序及证据理论、实体刑事规制等方面依旧薄弱,应当兼顾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立足国情的同时广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实现应用与理论研究的并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罪 商业模式 文献计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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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理传销犯罪的基本逻辑及其展开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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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彬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3期127-143,共17页
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具有合一性,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分。传销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由"组织"事实和"行为"事实组成。传销犯罪的"组织"事实是金字塔结构,层级至少... 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具有合一性,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分。传销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由"组织"事实和"行为"事实组成。传销犯罪的"组织"事实是金字塔结构,层级至少应该在四级以上,而非三级;"行为"事实是"骗取财物"的行为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成立传销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对整个传销组织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者即便存在对下线的领导行为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必要共犯,不存在帮助犯的情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其他诈骗犯罪之间是复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下线 诈骗 团队计酬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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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罪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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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良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4-93,共10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裁判中存在普遍的罪刑失衡,因为以司法解释为根据的主流观点为发展下线人数设置了间接发展的计算规则,致使罪量被严重高估。以全国规模的“善心汇”传销组织为典型案例,对1792份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建立多元线...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裁判中存在普遍的罪刑失衡,因为以司法解释为根据的主流观点为发展下线人数设置了间接发展的计算规则,致使罪量被严重高估。以全国规模的“善心汇”传销组织为典型案例,对1792份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可知,现有罪量计算规则无法合理描述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所谓间接发展规则在刑法教义学上存在滥用体系解释技巧、忽视共犯作用耗损以及过度导入刑事政策三个维度的具体缺陷,将之一一修正之后,应对初犯的积极参与者转而适用直接发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罪量 罪刑均衡 间接发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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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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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筱昊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5-9,共5页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所规制传销活动由原始型传销转变为诈骗型传销,对其行为构造的分析直接关涉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的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与空间间隔意义上的结果犯,也是针对财产法益、市场经济...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所规制传销活动由原始型传销转变为诈骗型传销,对其行为构造的分析直接关涉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的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与空间间隔意义上的结果犯,也是针对财产法益、市场经济秩序、生命健康法益的不同情境下的实害犯或危险犯。针对财产法益,其可能是实害犯或危险犯;针对市场经济秩序,其通常是危险犯;针对生命健康法益,其只能是实害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行为犯 结果犯 危险犯 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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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无罪的刑法原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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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源 印波 《理论界》 2024年第8期57-63,共7页
作为传销的一种特别形式,团队计酬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学界仍旧存在大量有罪论的观点,认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应对其无罪的刑法原理进行探析。团队计酬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为传销的一种特别形式,团队计酬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学界仍旧存在大量有罪论的观点,认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应对其无罪的刑法原理进行探析。团队计酬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因为团队计酬不满足一般可罚性传销的组织与行为事实要件,并且没有侵犯该罪所保护的个人财产法益和保护市场活动参与者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的溯源性超个人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团队计酬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罪刑法定 超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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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被引量:63
9
作者 陈兴良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06-120,共15页
根据是否存在实际经营内容,传销可以分为经营型传销和诈骗型传销。在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经营型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是指诈骗型传销,因此该罪... 根据是否存在实际经营内容,传销可以分为经营型传销和诈骗型传销。在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经营型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是指诈骗型传销,因此该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随着司法解释将团队计酬的经营型传销行为非犯罪化,传销犯罪的范围被进一步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销 经营型传销 诈骗型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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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逻辑及其修正 被引量:12
10
作者 印波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6-129,共14页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团队计酬 混合型传销 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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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刷单行为的界定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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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立 李学良 《刑法论丛》 2020年第2期258-281,共24页
网店刷单是由网店与非真实消费者合谋,通过虚拟交易、虚拟好评,以使指定网店在商品搜索中排名靠前、牟取利益的非法行为。网店刷单分为三种模式:返利模式、混杂模式、分级模式,后两种模式是职业性刷单行为,符合传销行为的特性。组织、... 网店刷单是由网店与非真实消费者合谋,通过虚拟交易、虚拟好评,以使指定网店在商品搜索中排名靠前、牟取利益的非法行为。网店刷单分为三种模式:返利模式、混杂模式、分级模式,后两种模式是职业性刷单行为,符合传销行为的特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拉人头""收取会费"两种传销行为,该罪规制的不是经营活动而是传销活动。刑法对传销犯罪单轨制的规制模式下,具备传销性质的职业性刷单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而不能纳入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圈之中。职业性刷单活动中承担刑罚责任的主体有:职业性刷单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即网店经营者和部分职业刷单手,电商平台只承担监管失职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对于最底层的刷单人应施加制度性惩罚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性刷单 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经营罪 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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