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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被引量:
12
1
作者
郝守才
张亚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6期23-26,共4页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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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纯持有型犯罪
作为
不作为
刑法
严格责任
客观行为性
主观罪过性
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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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刑法中“持有”的行为形态属性
被引量:
1
2
作者
董玉庭
刘士心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3-79,共7页
关于持有的属性,即持有是不是一种行为,如果是一种行为,在行为形态上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对此,中外刑法学者有六种观点,即:行为否定说、作为说、不作为说、择一说、修正的择一说、第三种形态说。持有是一种行为,而不是行为之外的又一种犯...
关于持有的属性,即持有是不是一种行为,如果是一种行为,在行为形态上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对此,中外刑法学者有六种观点,即:行为否定说、作为说、不作为说、择一说、修正的择一说、第三种形态说。持有是一种行为,而不是行为之外的又一种犯罪存在形式。在现有的犯罪论体系与行为概念中,将持有解释为行为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在行为形态上,持有应归属于作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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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持有
作为
不作为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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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徇私枉法罪行为构造研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何承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9-22,共4页
正确界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对于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尤为重要。首先,关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没有或缺少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以达...
正确界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对于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尤为重要。首先,关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没有或缺少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以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其次,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对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不使其受追诉这种枉法的目的。再次,除作为外,不作为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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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徇私枉法罪
有罪的人
不作为
徇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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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被引量:
12
1
作者
郝守才
张亚平
机构
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6期23-26,共4页
文摘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
关键词
单纯持有型犯罪
作为
不作为
刑法
严格责任
客观行为性
主观罪过性
社会行为
Keywords
crime of possession
,
action
,
omission
,
conductivity
,
culpability
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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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刑法中“持有”的行为形态属性
被引量:
1
2
作者
董玉庭
刘士心
机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3-79,共7页
文摘
关于持有的属性,即持有是不是一种行为,如果是一种行为,在行为形态上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对此,中外刑法学者有六种观点,即:行为否定说、作为说、不作为说、择一说、修正的择一说、第三种形态说。持有是一种行为,而不是行为之外的又一种犯罪存在形式。在现有的犯罪论体系与行为概念中,将持有解释为行为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在行为形态上,持有应归属于作为的范畴。
关键词
持有
作为
不作为
行为
Keywords
possession
action
omission
conduct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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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徇私枉法罪行为构造研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何承斌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9-22,共4页
文摘
正确界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对于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尤为重要。首先,关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没有或缺少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以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其次,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对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不使其受追诉这种枉法的目的。再次,除作为外,不作为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关键词
徇私枉法罪
有罪的人
不作为
徇私行为
Keywords
crime
of
bending the law for selfish purpose
the guilty person
conduction
omission
the
action
of
practicing favoritism
分类号
D924.399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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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郝守才
张亚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
1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刑法中“持有”的行为形态属性
董玉庭
刘士心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徇私枉法罪行为构造研析
何承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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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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