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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危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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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略 张红昌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2期23-28,共6页
尽管我国《刑法》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但其中“食品”的范畴远超行政法上的范围,且在该类罪中,两个具体罪名中的“食品”范畴也不一致;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危险... 尽管我国《刑法》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但其中“食品”的范畴远超行政法上的范围,且在该类罪中,两个具体罪名中的“食品”范畴也不一致;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危险为基础,需仔细甄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是否具有刑事违法的危险性,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应限定为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只有实施了“掺入、掺有”行为,才应成立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刑事规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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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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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齐舒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51-356,共6页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竞合 共犯 中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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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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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51-58,共8页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蛋白粉”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连锁共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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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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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灿平 温新宇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6-143,共8页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罪名的立法完善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经济学中的威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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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司法适用新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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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5期68-73,共6页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qu...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生产、销售"扩大至"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可谓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全面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然而,其仍未解决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笼统、入罪门槛模糊以及本罪共犯范围过宽的问题,并未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实现对本罪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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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司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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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颖 韩迎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8-9,共2页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本。但是,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毒奶粉、毒馒头、毒豆芽、苏丹红、皮革奶、瘦肉精等等,无不令人谈食色变。因此,如何规制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环境,将...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本。但是,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毒奶粉、毒馒头、毒豆芽、苏丹红、皮革奶、瘦肉精等等,无不令人谈食色变。因此,如何规制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环境,将是国家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探讨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防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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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地沟油犯罪的规定解读及相关问题研究——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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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5期103-109,共7页
2012年针对地沟油加工、销售愈演愈烈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该《通知》的规定只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公检法部门,它本身不具备刑法的强制力。因此,有... 2012年针对地沟油加工、销售愈演愈烈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该《通知》的规定只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公检法部门,它本身不具备刑法的强制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涉地沟油犯罪作出系统的规定,给今后办理地沟油类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沟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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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辨析
8
作者 王瑞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8-19,共2页
《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在客观危害上有相似之处,但究其行为实质和量刑程度皆不同,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弄清二者... 《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在客观危害上有相似之处,但究其行为实质和量刑程度皆不同,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弄清二者的差别,正确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标准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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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的主观要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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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金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110-112,共3页
行为犯主观要件的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立法背景下是一个难点问题,其困难之处在于行为犯主观上的结果不易认定。文章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研究视角,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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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扩张及其限度
10
作者 戴小强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34-40,共7页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一直延续着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上的扩张表现为处罚节点前置化、惩罚严厉化和法益保护周延化。应当肯定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发挥的功效,但也应当理性看待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上的扩张。食品安全犯罪的...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一直延续着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上的扩张表现为处罚节点前置化、惩罚严厉化和法益保护周延化。应当肯定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发挥的功效,但也应当理性看待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上的扩张。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度扩张,容易导致国家忽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元治理,也会使国家懈怠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反思,并且会使刑事立法基于政治上的原因产生冲破刑法基本原理的冲动。鉴于此,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一定限度,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基于刑法基本原理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立法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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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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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杨攀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10,共10页
科学、完备的刑事立法能够为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需要从多角度出发进行优化。应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定位,将其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建... 科学、完备的刑事立法能够为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需要从多角度出发进行优化。应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定位,将其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将关联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在同一章节;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减少处罚漏洞;增设过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过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全方位保障国民的食品安全;完善罚金刑、严格适用没收财产刑、增设资格刑、调整食品安全犯罪的刑阶,建立完整的刑罚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立法缺陷 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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