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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环境危机与中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6
1
作者 冯军 宋伟卫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59-63,共5页
刑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人类社会面临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出现了刑法调控范围扩大化、处罚严厉化、处罚方法多样化和以预防为主的趋势。为了治理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中国1997年修改刑法之后... 刑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人类社会面临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出现了刑法调控范围扩大化、处罚严厉化、处罚方法多样化和以预防为主的趋势。为了治理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中国1997年修改刑法之后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由于立法价值的偏离,中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着一些缺陷,应借鉴世界环境刑法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性环境危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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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 被引量:22
2
作者 陈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6期109-113,共5页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这都有助于更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但同时也带来了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及该罪主观罪过的合理区分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环境罪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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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同案不同判——由“盐城水污染案”、“亿鑫化工重大污染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4
3
作者 金泽刚 颜毅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29-34,共6页
今年"盐城水污染案"、"亿鑫化工重大污染案"的被告均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罪与罚"的争议。有人称这两起案件针对当前引起公众强烈不满的重大社会问题,治乱用重典... 今年"盐城水污染案"、"亿鑫化工重大污染案"的被告均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罪与罚"的争议。有人称这两起案件针对当前引起公众强烈不满的重大社会问题,治乱用重典,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本文不同意此种看法,认为两案的裁判是学界及实务界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认定的重大转变典型体现。但是在现有的刑法条文体系下,法人故意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不能得到应有的定罪处刑,如何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值得我们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放危险物质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司法能动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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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分解——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判决的启示 被引量:2
4
作者 骆福林 赵美珍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23-26,99,共5页
我国刑法第338条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甚相符,应采用国外普遍的单列式立法模式,根据犯罪对象和主观罪过的不同,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分解为故意污染土地罪... 我国刑法第338条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甚相符,应采用国外普遍的单列式立法模式,根据犯罪对象和主观罪过的不同,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分解为故意污染土地罪、过失污染土地罪、故意污染水体罪、过失污染水体罪和故意污染大气罪、过失污染大气罪等,并增设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和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罪名分解 危险犯 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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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被引量:4
5
作者 钱水苗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2期98-102,共5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 ,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本文试从构成要件入手 ,对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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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采纳严格责任 被引量:4
6
作者 李居全 李景城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64-68,共5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防不胜防,使刑法理论上传统地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制度定罪惩罚的责任原则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足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和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利于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我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引入严...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防不胜防,使刑法理论上传统地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制度定罪惩罚的责任原则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足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和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利于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我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引入严格责任制度,不仅能够严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行为,而且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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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水污染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被引量:3
7
作者 吴献萍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36-141,共6页
相对日本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我国对水污染犯罪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独立的罪名,而且具有处罚范围狭窄,刑事处罚不力等弊端,从而影响到对水污染犯罪的刑事制裁。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污染刑事立法加以完善:设... 相对日本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我国对水污染犯罪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独立的罪名,而且具有处罚范围狭窄,刑事处罚不力等弊端,从而影响到对水污染犯罪的刑事制裁。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污染刑事立法加以完善:设置独立的水污染罪;规定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明确水污染刑事制裁范围,并设置水污染罪危险犯;加大水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污染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犯 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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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量:3
8
作者 易海辉 杨惠宇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1期90-94,共5页
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刑法的介入是必然措施。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最主要体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其实际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没有得以有效的控制,理论界对此... 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刑法的介入是必然措施。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最主要体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其实际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没有得以有效的控制,理论界对此罪也争议较大,针对立法的不完善,应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主观方面既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同时又应规定严格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犯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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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探讨 被引量:2
9
作者 陈嫡 陈勃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94-96,共3页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环保工作由于政府的重视而逐渐进入了法制的轨道,大量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目前仍存在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这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了适应惩治环境犯罪的需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环保工作由于政府的重视而逐渐进入了法制的轨道,大量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目前仍存在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这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了适应惩治环境犯罪的需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为新增罪名被写入97刑法中。目前法学界对该罪仍存争议,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对本罪主、客观要件作一些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严格责任 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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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被引量:8
10
作者 覃志军 徐立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41-44,共4页
阐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等,并就构成特征中有争议的问题,如该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和严格责任的运用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犯罪构成 客体特征 主体特征 中国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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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问题探讨 被引量:4
11
作者 孟庆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9-14,共6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宜修改为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等几个罪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有其更为充分的理由;适应环境污染具有的特殊性,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应提高为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宜修改为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等几个罪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有其更为充分的理由;适应环境污染具有的特殊性,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应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无限额罚金制应改为限额罚金制,并且还应增设教育性、民事性与行政性等非刑罚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犯 严格责任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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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第338条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视角 被引量:2
12
作者 欧阳梓华 《时代法学》 2005年第5期65-70,共6页
作为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探讨。其主观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等等,多年来学界争议颇多。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正确掌握该罪的犯罪特点,准确适用刑法。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 作为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探讨。其主观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等等,多年来学界争议颇多。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正确掌握该罪的犯罪特点,准确适用刑法。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以行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为行为构成犯罪之必要条件,不利于打击所有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对该条予以修改和完善,增加危险犯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构成要件 严格责任 立法缺陷与完善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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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探讨 被引量:14
13
作者 孟庆华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24-27,共4页
探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特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应是过失,且有必要采取"严格责任"来界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主观要件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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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被引量:1
14
作者 李宇先 董玉洁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127-130,共4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排除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排除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当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当引进严格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主观方面 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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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事故犯罪成因及对策分析——以民权县成城公司砷污染案为例的研究
15
作者 翁凯一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75-79,共5页
企业污染犯罪在宏观层面主要是因为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环保责任、社会责任缺失,政府监管的不作为、乱作为,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微观层面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同时,发展观错位、"人类中心主义"的刑法观导致... 企业污染犯罪在宏观层面主要是因为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环保责任、社会责任缺失,政府监管的不作为、乱作为,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微观层面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同时,发展观错位、"人类中心主义"的刑法观导致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惩罚时机滞后,加剧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因此,宏观上完善环境污染监管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的市场机制,健全环境保护法制。微观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从根源上防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之间寻求刑法介入的恰当时机,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砷污染 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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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兼论不处理垃圾罪的增设
16
作者 骆群 《行政与法》 2010年第6期63-65,共3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危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形式又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当排污主体不具有排污权或虽具有排污权但没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排污标准的情形时,排污这种危害行为是作为的形式,当具有排污权并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标准而超标排污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危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形式又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当排污主体不具有排污权或虽具有排污权但没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排污标准的情形时,排污这种危害行为是作为的形式,当具有排污权并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标准而超标排污时,则危害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建议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增设危险犯、条文表述以及刑罚设置等进行修改,增设第2款,对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规制,并增设不处理垃圾罪,以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环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作为 不作为 不处理垃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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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行为的定性
17
作者 张昭庆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3年第3期47-49,共3页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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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研究
18
作者 计拓 刘晓莉 《净月学刊》 2013年第1期103-106,共4页
《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儿,扩大了处罚范围,符合预防和惩治该罪的需要。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恶性难以判断,客观危害极其严重,仅仅降低入罪门槛儿仍不足以全面实现预防和惩治该罪的需要。实践中重... 《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儿,扩大了处罚范围,符合预防和惩治该罪的需要。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恶性难以判断,客观危害极其严重,仅仅降低入罪门槛儿仍不足以全面实现预防和惩治该罪的需要。实践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存在缺陷,由此考量该罪在处罚程度和手段上应进行调整,应引入严格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并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主观方面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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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之严格责任辨析
19
作者 董玉洁 樊文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6期40-43,共4页
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 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引进严格责任。作为客观归罪的绝对责任应排除在本罪主观方面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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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途径——以盐城水污染案为视角 被引量:5
20
作者 吴献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75-81,共7页
盐城水污染一案,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属无奈之举,但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案件的判决折射出我国水污染犯罪刑法适用的诸多困境,而修改和完善刑法第338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盐城水污染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水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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