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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1
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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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理论下高空抛物法律治理模式之再完善
2
作者 王振宇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4-82,共9页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思路等因素影响,协同治理模式拘泥于各部门法的个别优化,缺乏对协同观念与方案的理论关照,从而导致不同部门法之间各自为政且相互掣肘。鉴此,宜从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展开反思与完善,以协同共治理念为指引,妥善确定各部门法治理的逻辑关系及其效力范围。具体而言,一要强调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限制适用;二要推动高空抛物防治义务向公法属性回归,构建行政机关主导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三需对“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谦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人 高空抛物罪 协同治理模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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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的扩张与限制
3
作者 张亚飞 辛孟春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3-29,共7页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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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宣刚 刘晓妍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101-110,共10页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观等问题。因此,以单因素和多变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结果为依据,以“抽象行为+具体情节”为逻辑出发点,才能构建起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标准认定 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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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5
作者 郑志峰 周婉铃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1-22,共12页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事件中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其不同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约定性、协助性与防范性的特点。在建筑物管理人的主体认定上,原则上采取实质标准,即是否具备专业技能...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事件中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其不同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约定性、协助性与防范性的特点。在建筑物管理人的主体认定上,原则上采取实质标准,即是否具备专业技能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在小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时应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的建筑物管理人。在确定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上,应以约定或法定义务为前提,综合考虑主观预见和客观行动。在责任衔接上,建筑物管理人与具体侵权人之间应处于同一顺位,二者构成不真正部分连带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建筑物管理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构成真正补充责任,由建筑物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分担,彼此之间不存在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侵权 建筑物管理人 安全保障义务 不真正部分连带责任 真正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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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为中心 被引量:2
6
作者 王延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质料;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表征着规范性的含义,因此行为人需要对相关的“情节”具有认识,同时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由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成员在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下安全、稳定地开展社会生活的秩序,因而,根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法理以及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认定“情节严重”需要考量抛掷物品、抛物场所与危害后果等情节。至于反映责任程度的情节,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规范目的之外的情节应被排除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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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情形及刑法适用争议问题探究 被引量:1
7
作者 陈建清 庞立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82-92,共11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关于高空抛掷物品“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涉及诸多争议问题:高空抛物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如何理解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高空抛物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关于高空抛掷物品“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涉及诸多争议问题:高空抛物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如何理解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高空抛物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适用的客观基础,造成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与否,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适用需要具体考量的因素。高空抛物行为产生公共危险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具有危险但情节严重的,成立高空抛物罪;具有特定危险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寻衅滋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公共危险 公共场所秩序 安全感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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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个性化解构——以双层法益构造为指引
8
作者 陆林炜 翟政 《西部学刊》 2023年第16期75-79,共5页
高空抛物罪有设立的必要,应当建立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双层法益保护结构,将高空抛物罪中社会管理秩序之法益作为阻挡层法益,将个人法益作为背后层法益;“高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抛掷”明显是由人对物体... 高空抛物罪有设立的必要,应当建立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双层法益保护结构,将高空抛物罪中社会管理秩序之法益作为阻挡层法益,将个人法益作为背后层法益;“高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抛掷”明显是由人对物体施加作用力,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如将抛掷理解为消极的不作为则在一定程度上则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当地扩大了该罪处罚的范围。物品的含义过于广泛,有必要对其作限缩解释。在高空抛物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方面行为人应当持故意,行为人所持的故意应是概括的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 抛物 法益 作为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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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认定
9
作者 骆晓俊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92-96,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但在实务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适用率较高,这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同时罪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但在实务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适用率较高,这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同时罪名的变更导致侵害的法益也随之变化,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由“公共安全”变更为“公共秩序”,两者法益区分成为该类案件司法认定的难点。考虑高空抛物案件实际情形的复杂性,在明确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的前提下,需要厘清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从而精确运用罪名,防止新罪沦为“口袋罪”,在不违背刑法谦抑的前提下有效应对高空抛物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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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益视域下的高空抛物罪边界
10
作者 刘筠瑶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06-112,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同,且该条文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叙明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罪名混乱的状况。明确公共秩序法益与公共...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同,且该条文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叙明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罪名混乱的状况。明确公共秩序法益与公共安全法益间保护维度不同、前者为后者之屏障的关系,厘清构成要件中“高空”“抛物”等要素内涵,才能解决高空抛物行为定罪不当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认定 公共安全法益 社会秩序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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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计算机视觉的高空抛物智能识别方法
11
作者 李晁铭 苏康友 张黎 《信息与电脑》 2023年第13期156-159,共4页
针对现有高空抛物智能识别方法存在抗干扰能力差、目标易跟丢等问题,文章利用混合高斯模型建模背景,检测视频内的运动目标,结合其位置与图像特征信息进行目标跟踪,并通过深度估计算法降低近距离运动物体的干扰。设计的系统实现了危险坠... 针对现有高空抛物智能识别方法存在抗干扰能力差、目标易跟丢等问题,文章利用混合高斯模型建模背景,检测视频内的运动目标,结合其位置与图像特征信息进行目标跟踪,并通过深度估计算法降低近距离运动物体的干扰。设计的系统实现了危险坠落物体的准确识别跟踪,达到了高空抛物事件自动取证与及时报警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计算机视觉 深度学习 深度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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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与方案选择 被引量:24
12
作者 李晓明 《天津法学》 2020年第4期56-63,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设置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去年最高法《高空抛物意见》解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冲突,目前对是否设置该罪名争论甚久。文章主张可以设置该罪名,但法定刑既不是拘役,也不是3...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设置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去年最高法《高空抛物意见》解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冲突,目前对是否设置该罪名争论甚久。文章主张可以设置该罪名,但法定刑既不是拘役,也不是3至10年有期徒刑,而应当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用法教义学来理性分析主观主义刑法观和客观主义民法观立场上的对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要做好刑民交叉的合理衔接,既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教育、预防功能,又动用民法对侵权后果进行建筑使用人"共同补偿"的救济效果,以达到惩处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最终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高空抛物”行为 刑法教义学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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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角度探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合理性 被引量:1
13
作者 黄辉 林洁 《三明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28-33,共6页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相关域外立法也未能提供良好借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在预防成本和预期侵权成...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相关域外立法也未能提供良好借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在预防成本和预期侵权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下,这条规定暴露出在连带责任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及被害人效益补偿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结合法经济学工具对法条进行修改,删除连带责任,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法经济学 预期侵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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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联性罪名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14
作者 陈珊珊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5期52-64,共13页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大瑕疵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袭警罪的适用。作为关联性轻罪名的高空抛物罪仍应包含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否则将完全挤压了治安处罚的空间。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应做具体危险的解释方向才能真正化解修法之前对此类行为定罪的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关联性罪名 袭警罪 高空抛物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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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及其问题解决
15
作者 郝川 时晨珂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6-84,共9页
发生在人群密集场所的高空抛物行为,施于公共场所,指向公众中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打破了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体现了“公共”的社会性,再加上其有导致不特定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具有... 发生在人群密集场所的高空抛物行为,施于公共场所,指向公众中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打破了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体现了“公共”的社会性,再加上其有导致不特定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并非对以往《意见》的否定,将高空抛物罪定位为抽象危险犯的直接起因涉及回应民意和现象立法,但同时具有深层的理性依据,即基于个人安全需要-免予恐惧的权利-他人行为义务的逻辑链条,为维护保护法益所必须的社会秩序,立法者改变了依照具体危险犯惩罚行为的司法套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安全权 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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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探析
16
作者 聂立泽 梁熙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4期59-67,共9页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益;本罪的归责模式既不是实害犯,也不是危险犯,而应是情节犯;本罪的构成要件亟需进一步明晰,包括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情节严重”的内涵。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罪数问题,应重点关注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以及本罪与其他致人伤亡犯罪的想象竞合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保护法益 情节犯 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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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17
作者 陈烨 李森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82-93,共12页
高空抛物罪是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对于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消除相关定罪争议具有积极意义。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不同于公共安全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主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客观方... 高空抛物罪是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对于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消除相关定罪争议具有积极意义。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不同于公共安全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主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高空抛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定罪,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抛掷的物品、抛物的高度、抛掷的次数、物品掉落的环境、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高空抛物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必须对此结果持放任态度才可能构成数罪。高空抛物案件的司法证明难题应当被正确看待,不宜过分强调。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与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两者并行不悖,公安等机关应当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介入,查清真正责任人,侵权连带责任是解决高空抛物法律问题的最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 保护法益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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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条款反思与适用
18
作者 阳庚德 李炳辉 《南海法学》 2022年第5期77-87,共11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沿袭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此承担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对苛加给建筑物使用人的这种不利后果应当认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以及补偿责任在矫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沿袭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此承担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对苛加给建筑物使用人的这种不利后果应当认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以及补偿责任在矫正正义上论证不足,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的选择,带来弥补法律规定的正当性不足与救济受害人目的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基于事前预防,建筑物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安全警示、宣传教育、消除危险、信息提供等基本安全保障措施;基于发现具体侵权人,明确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并结案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促使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使公权力依法介入民事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建筑物使用人 建筑物管理人 补偿责任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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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高空抛物意见》为中心 被引量:10
19
作者 陈俊秀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57-66,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法教义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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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规则——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被引量:28
20
作者 曹波 文小丽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94-103,共10页
高空抛物行为给社会安宁和安全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日渐凸显,民事制裁难以有效遏制此种行为,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内在正当性。然而,司法实践将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普遍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误解,刑法中“公共安全”、“危... 高空抛物行为给社会安宁和安全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日渐凸显,民事制裁难以有效遏制此种行为,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内在正当性。然而,司法实践将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普遍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误解,刑法中“公共安全”、“危险方法”实质意涵之嫌,进一步加剧该罪的“口袋性”特征。与高空坠物不同,高空抛物者的主观罪过形式多表现为概括故意。在儿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场合,对其监护人应当根据对事态发生的支配程度,分别论以间接正犯或过失犯罪(监督过失)。对高空抛物进行精准、精确地刑法规制,正确认定行为侵犯的法益,正确评价行为触犯的罪名,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新时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危及公共安全 其他危险方法 概括故意 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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