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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1
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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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法益视角下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分析与规范适用
2
作者 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和民事侵权之间的界分提供依据。一方面,基于双层法益指引,对行为要件、高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等构成要件予以实质性解释。另一方面,将高空抛物罪第2款视为想象竞合,结合已有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理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与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双层法益 情节严重 想象竞合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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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理论下高空抛物法律治理模式之再完善
3
作者 王振宇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4-82,共9页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思路等因素影响,协同治理模式拘泥于各部门法的个别优化,缺乏对协同观念与方案的理论关照,从而导致不同部门法之间各自为政且相互掣肘。鉴此,宜从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展开反思与完善,以协同共治理念为指引,妥善确定各部门法治理的逻辑关系及其效力范围。具体而言,一要强调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限制适用;二要推动高空抛物防治义务向公法属性回归,构建行政机关主导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三需对“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谦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人 高空抛物罪 协同治理模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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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的扩张与限制
4
作者 张亚飞 辛孟春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3-29,共7页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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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3
5
作者 宣刚 刘晓妍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101-110,共10页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观等问题。因此,以单因素和多变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结果为依据,以“抽象行为+具体情节”为逻辑出发点,才能构建起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标准认定 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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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情形及刑法适用争议问题探究 被引量:1
6
作者 陈建清 庞立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1期82-92,共11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关于高空抛掷物品“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涉及诸多争议问题:高空抛物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如何理解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高空抛物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关于高空抛掷物品“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涉及诸多争议问题:高空抛物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如何理解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高空抛物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适用的客观基础,造成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与否,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适用需要具体考量的因素。高空抛物行为产生公共危险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具有危险但情节严重的,成立高空抛物罪;具有特定危险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寻衅滋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公共危险 公共场所秩序 安全感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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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为中心 被引量:2
7
作者 王延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质料;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表征着规范性的含义,因此行为人需要对相关的“情节”具有认识,同时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由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成员在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下安全、稳定地开展社会生活的秩序,因而,根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法理以及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认定“情节严重”需要考量抛掷物品、抛物场所与危害后果等情节。至于反映责任程度的情节,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规范目的之外的情节应被排除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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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益视域下的高空抛物罪边界
8
作者 刘筠瑶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06-112,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同,且该条文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叙明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罪名混乱的状况。明确公共秩序法益与公共...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同,且该条文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叙明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罪名混乱的状况。明确公共秩序法益与公共安全法益间保护维度不同、前者为后者之屏障的关系,厘清构成要件中“高空”“抛物”等要素内涵,才能解决高空抛物行为定罪不当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认定 公共安全法益 社会秩序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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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认定
9
作者 骆晓俊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92-96,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但在实务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适用率较高,这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同时罪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但在实务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适用率较高,这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同时罪名的变更导致侵害的法益也随之变化,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由“公共安全”变更为“公共秩序”,两者法益区分成为该类案件司法认定的难点。考虑高空抛物案件实际情形的复杂性,在明确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的前提下,需要厘清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从而精确运用罪名,防止新罪沦为“口袋罪”,在不违背刑法谦抑的前提下有效应对高空抛物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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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与方案选择 被引量:24
10
作者 李晓明 《天津法学》 2020年第4期56-63,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设置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去年最高法《高空抛物意见》解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冲突,目前对是否设置该罪名争论甚久。文章主张可以设置该罪名,但法定刑既不是拘役,也不是3...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设置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去年最高法《高空抛物意见》解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冲突,目前对是否设置该罪名争论甚久。文章主张可以设置该罪名,但法定刑既不是拘役,也不是3至10年有期徒刑,而应当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用法教义学来理性分析主观主义刑法观和客观主义民法观立场上的对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要做好刑民交叉的合理衔接,既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教育、预防功能,又动用民法对侵权后果进行建筑使用人"共同补偿"的救济效果,以达到惩处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最终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高空抛物”行为 刑法教义学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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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联性罪名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11
作者 陈珊珊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5期52-64,共13页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大瑕疵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袭警罪的适用。作为关联性轻罪名的高空抛物罪仍应包含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否则将完全挤压了治安处罚的空间。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应做具体危险的解释方向才能真正化解修法之前对此类行为定罪的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关联性罪名 袭警罪 高空抛物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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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探析
12
作者 聂立泽 梁熙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4期59-67,共9页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益;本罪的归责模式既不是实害犯,也不是危险犯,而应是情节犯;本罪的构成要件亟需进一步明晰,包括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情节严重”的内涵。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罪数问题,应重点关注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以及本罪与其他致人伤亡犯罪的想象竞合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保护法益 情节犯 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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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13
作者 陈烨 李森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82-93,共12页
高空抛物罪是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对于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消除相关定罪争议具有积极意义。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不同于公共安全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主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客观方... 高空抛物罪是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对于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消除相关定罪争议具有积极意义。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不同于公共安全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主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高空抛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定罪,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抛掷的物品、抛物的高度、抛掷的次数、物品掉落的环境、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高空抛物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必须对此结果持放任态度才可能构成数罪。高空抛物案件的司法证明难题应当被正确看待,不宜过分强调。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与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两者并行不悖,公安等机关应当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介入,查清真正责任人,侵权连带责任是解决高空抛物法律问题的最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 保护法益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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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高空抛物意见》为中心 被引量:12
14
作者 陈俊秀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57-66,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法教义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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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探析——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96份文书的考察 被引量:3
15
作者 古瑞华 黄思谦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27-33,共7页
高空抛物罪属于《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但在对高空抛物罪裁判文书的分析时发现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上存在法益保护对象不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解释模糊和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阙如三个方面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明辨法益保护对象、明晰犯... 高空抛物罪属于《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但在对高空抛物罪裁判文书的分析时发现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上存在法益保护对象不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解释模糊和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阙如三个方面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明辨法益保护对象、明晰犯罪构成要件和明确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入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法益 构成要件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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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与限缩解释 被引量:12
16
作者 刘颖恺 《行政与法》 2021年第4期102-112,共11页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调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不符合"其他危险方法"要件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适用,但仍然强调了抛物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这在定性上更为精准,在量刑上亦更为轻缓,应予以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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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刑法评价理念与认定重心的转向 被引量:2
17
作者 谷月桥 《犯罪研究》 2022年第1期61-71,共11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以往由生活观念以及司法解释建立的注重行为物理危险性的认定思路,已经难以满足本罪认定的需要。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的不当认定,也凸显了传统思路的弊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以往由生活观念以及司法解释建立的注重行为物理危险性的认定思路,已经难以满足本罪认定的需要。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的不当认定,也凸显了传统思路的弊端。高空抛物罪以扰乱公共秩序为核心,公共秩序实际上由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秩序与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合而成。对本罪的判断应以产生“公共秩序”的场景作为考察重心,按照受扰乱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辅以抛掷物性质的考察。应从是否扰乱秩序的角度认定本罪的构成及其与他罪的界限,避免从危险角度认定而导致本罪的打击面过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保护法益 扰乱公共秩序 抛掷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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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18
作者 刘军 简筱昊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9-89,共11页
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偏差。“情节严重”要素是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影响着行为不法的量的判断,征表着高空抛物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判断“情节严重”要素,应当遵循自由主义刑法原理限... 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偏差。“情节严重”要素是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影响着行为不法的量的判断,征表着高空抛物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判断“情节严重”要素,应当遵循自由主义刑法原理限制“情节严重”要素的成立范围,秉持结果无价值论立场排除主观要素被纳入“情节严重”要素的涵摄范围。认定“情节严重”要素,需要结合行为当时高空的高度、所抛物品的性质、物品坠落地点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牢牢把握住“没有人(或者财物)就没有具体危险”的“情节严重”否定情形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现实危险”“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严重”肯定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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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之认定 被引量:1
19
作者 刘泽慧 《行政与法》 2022年第6期59-64,共6页
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入罪,但并未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而非保护公共... 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入罪,但并未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而非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也非高空抛物行为定罪量刑的综合要素,而是提升其不法程度的违法要素。因此,只有不超出高空抛物罪规范目的且能加重高空抛物行为结果不法或行为不法的要素,方可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规范目的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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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的实质考量 被引量:1
20
作者 李稳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59-63,共5页
高空抛物具有独立的行为类型与明确的规制范围,修改现行立法,将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是高空抛物造成的危险状态。高空抛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高空抛物具有独立的行为类型与明确的规制范围,修改现行立法,将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是高空抛物造成的危险状态。高空抛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尤其是在成立犯罪对危险状态的要求上存在差别,两者关于公共安全内涵的理解也不同。一般的高空抛物难以被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在可能发生竞合的场合,应当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犯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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