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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有组织犯罪形态及特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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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燕飞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2年第2期43-47,共5页
本文以史料为基石 ,对在建国初期即 1 949— 1 953年残存的旧社会滋生的帮会型、邪教型、土匪型、恶霸型四种主要类型的有组织犯罪进行了阐释 ,分析了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结构、犯罪行为、犯罪方式等方面所呈现出的四个... 本文以史料为基石 ,对在建国初期即 1 949— 1 953年残存的旧社会滋生的帮会型、邪教型、土匪型、恶霸型四种主要类型的有组织犯罪进行了阐释 ,分析了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结构、犯罪行为、犯罪方式等方面所呈现出的四个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国初期 有组织犯罪 形态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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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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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法治社会》 2020年第6期41-59,共19页
在“递移时间点观察法”的启示下,基于事实行为和规范行为的二分、规范行为与犯罪论体系不可分割,且犯罪论体系是对行为事实作整体评价的体系,故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便应运而生。因与犯罪论体系“从事实到规范”的整体性运作同步,... 在“递移时间点观察法”的启示下,基于事实行为和规范行为的二分、规范行为与犯罪论体系不可分割,且犯罪论体系是对行为事实作整体评价的体系,故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便应运而生。因与犯罪论体系“从事实到规范”的整体性运作同步,故整体性思维是犯罪行为认定的基本思维:整体性思维能够确定单人行为的罪与非罪和共同行为中的罪与非罪;整体性思维不仅能够确定单人犯罪的罪名和共同犯罪的罪名,而且能够确定单人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犯罪阶段形态;整体性思维能够通过抓住“牵连关系”“事实认识错误”和“犯意转化”以及“犯罪现场的延长”来确定罪数。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是对个案事实全面、客观评价的思维,最终是为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事实基础的一种思维,故其是犯罪行为认定的一种“章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行为认定 整体性思维 罪名 罪数 犯罪阶段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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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阶段形态的新见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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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沈丹妮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3期90-102,共13页
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行为本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应予鼓励的合法行为。而若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相关犯罪,便可予以相应的究责。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原本宗旨和犯罪中... 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行为本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应予鼓励的合法行为。而若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相关犯罪,便可予以相应的究责。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原本宗旨和犯罪中止的性质真相,犯罪中止的刑法体系地位和刑法学体系地位应彻底改变,并可将其置于犯罪论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后,且可作出新的法条设计。最终,犯罪中止问题应在“非罪化事由”中得到合理解决。在犯罪未遂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的未遂和举动犯的未遂都应得到肯定;在犯罪既遂理论中,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未遂应得到新的把握,且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既遂判断应体现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各自特质;在犯罪既遂理论中,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可按照单一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与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展开讨论。而对于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应将“主要客体”作为判断基准,即只有“主要客体”受到实际侵害,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才有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阶段形态 间接故意犯 举动犯 危险犯 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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