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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问题探讨 被引量:6
1
作者 杨高峰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2期36-39,共4页
文章结合我国刑法第140条及最高司法机关相关解释规定,探讨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与定罪量刑标准之间的联系;分析了生产、销售金额计算中的一些问题;并剖析了现有立法中的若干缺陷。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 货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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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平精确性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引量:1
2
作者 储陈城 卢轶楠 《行政与法》 2011年第6期126-128,F0003,共4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立法本应当严格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该罪设置欠缺精确性的考究,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进行责任区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伪劣产品的流通数量应担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立法本应当严格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该罪设置欠缺精确性的考究,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进行责任区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伪劣产品的流通数量应担责任大小也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同时没有考虑其他危害因素,而仅仅以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这造成了本罪的设置表面看似公平实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公平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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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不严密性
3
作者 储陈城 李继洋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42-46,共5页
作为关乎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刑法不仅要满足稳定性,同时也要具有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所谓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指的是刑事立法必须综合考虑其他领域的基本原理,做到没有疏漏,使公平的精神渗透到立法的每一个细节之中。然而我国现行刑... 作为关乎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刑法不仅要满足稳定性,同时也要具有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所谓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指的是刑事立法必须综合考虑其他领域的基本原理,做到没有疏漏,使公平的精神渗透到立法的每一个细节之中。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规定上没有准确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的犯罪人危害程度的大小,从而使本罪缺乏严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严密性 生产者 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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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法
4
作者 邓中文 《宜宾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47-49,共3页
我国关于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法规定 ,既注重立法技巧 ,又注重刑罚适用效用性 ;与此同时 ,它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
关键词 伪劣商品犯罪 立法特点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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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被引量:1
5
作者 周悦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37-40,共4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销售金额认定的混乱。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益保护、罪刑均衡和刑法体系融贯角度看,销售金额是本罪的成立条件。应得的销售金额是指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后的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销售金额认定的混乱。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益保护、罪刑均衡和刑法体系融贯角度看,销售金额是本罪的成立条件。应得的销售金额是指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后的债权请求权,不以交付为必要,不包括试用买卖合同买方意向悬置或不买时的情形。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不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照销售金额所处量刑档次定罪量刑。销售金额能确定实际销售金额的按实际销售金额;不能确定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零售价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 货值金额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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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6
作者 周洪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31-38,共8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对象是伪劣产品。实践中,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行为对象以及销售金额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关键词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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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证研究 被引量:2
7
作者 庄伟 吕国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86-94,共9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1年至2005年办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反映了近五年来此类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案件办理中也呈现出法律适用以及司法程序的若干问题,如犯罪构成要件尚不明确、司法鉴定问题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1年至2005年办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反映了近五年来此类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案件办理中也呈现出法律适用以及司法程序的若干问题,如犯罪构成要件尚不明确、司法鉴定问题突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知识产权 特点 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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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被引量:10
8
作者 阮齐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96-101,共6页
二元法律结构使中国刑法时犯罪普遍高筑实害的“刑事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危险犯扩张的顾虑。成立危险犯也要求具有较严重程度,不是只要存在危险犯就定罪处罚,这种定量的要求即使对新型危险犯也不例外。刑法的基调应是事... 二元法律结构使中国刑法时犯罪普遍高筑实害的“刑事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危险犯扩张的顾虑。成立危险犯也要求具有较严重程度,不是只要存在危险犯就定罪处罚,这种定量的要求即使对新型危险犯也不例外。刑法的基调应是事后问责,为事先防范而严惩危险犯,也不够妥当。因此,在中国倡导以法益侵害、实害犯为基础的危险及危险犯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合理使用刑罚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类型危险犯 刑罚权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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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性质及其适用——兼论刑法中的“以假充真型”伪劣产品 被引量:3
9
作者 王刚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6-76,共11页
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 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劣商品,二是涉案对象又属于《刑法》第140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因此,"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可以型"规范,而不是"应当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以假充真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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