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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危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
1
作者 张明略 张红昌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2期23-28,共6页
尽管我国《刑法》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但其中“食品”的范畴远超行政法上的范围,且在该类罪中,两个具体罪名中的“食品”范畴也不一致;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危险... 尽管我国《刑法》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但其中“食品”的范畴远超行政法上的范围,且在该类罪中,两个具体罪名中的“食品”范畴也不一致;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危险为基础,需仔细甄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是否具有刑事违法的危险性,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应限定为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只有实施了“掺入、掺有”行为,才应成立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刑事规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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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科学和法律双视角探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定
2
作者 张旭晟 彭少杰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4年第4期72-81,共10页
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成在一定程度上高度依赖科学证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除了应确认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外,亦须对涉案物质毒害性质的实质进行界定。鉴于当前司法审判对涉案物质毒害性质较为缺乏科学性实质依据,易对刑事... 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成在一定程度上高度依赖科学证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除了应确认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外,亦须对涉案物质毒害性质的实质进行界定。鉴于当前司法审判对涉案物质毒害性质较为缺乏科学性实质依据,易对刑事司法严谨性产生挑战,进而影响行政执法的独立性以及刑事司法衔接效果的稳定性。且科学证据的天然不确定性与刑事司法寻求确定性又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特定物质的规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从科学和法律双视角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定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判定宜具备健康危害结果的应然推论、宜在个案中加强基于科学的健康风险评估的建议,为更有效地规制相关犯罪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科学证据 健康风险评估 实质毒害性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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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引量:4
3
作者 陈洪兵 齐舒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51-356,共6页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竞合 共犯 中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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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铝食品添加剂类犯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以804份相关判决书为样本 被引量:4
4
作者 郑丽萍 赵杨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4期102-109,共8页
含铝食品添加剂在不同的食品类型中,存在不得添加或不能过量添加的规定。非法添加和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着罪... 含铝食品添加剂在不同的食品类型中,存在不得添加或不能过量添加的规定。非法添加和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着罪名选择适用不统一、入罪标准不明确、罪刑均衡与量刑规范化缺失等问题,因此司法部门需要在我国从严治理食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下,规范罪名选择适用,完善行刑交叉标准,加强量刑规范化,从而促进含铝食品添加剂类犯罪的司法裁判更加公平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 含铝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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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 被引量:21
5
作者 舒洪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47-153,共7页
刑法作为食品安全各部门法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刑适应,罚当其罪"。虽然刑法在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同时也是有限的。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资格刑 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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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引量:11
6
作者 陈京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60-166,共7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抽象危险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毒或有害食品的司法认定、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应当进行刑法与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的一体化思考和安排。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 推定 因果关系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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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 被引量:3
7
作者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51-58,共8页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蛋白粉”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连锁共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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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8
作者 陈灿平 温新宇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6-143,共8页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罪名的立法完善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经济学中的威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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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司法适用新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2
9
作者 谢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5期68-73,共6页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qu...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生产、销售"扩大至"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可谓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全面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然而,其仍未解决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笼统、入罪门槛模糊以及本罪共犯范围过宽的问题,并未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实现对本罪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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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问题研究
10
作者 洪冬 李智宇 +1 位作者 曹国辉 赵丽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8年第12期104-106,共3页
近几年,食品安全犯罪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就目前看来,食品安全案件仍然呈现发案率较高的态势,尤其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负面影响更为突出。针对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将从行政... 近几年,食品安全犯罪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就目前看来,食品安全案件仍然呈现发案率较高的态势,尤其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负面影响更为突出。针对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将从行政监管、立法等途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 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 相关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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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司法防范
11
作者 赵颖 韩迎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8-9,共2页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本。但是,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毒奶粉、毒馒头、毒豆芽、苏丹红、皮革奶、瘦肉精等等,无不令人谈食色变。因此,如何规制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环境,将...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本。但是,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毒奶粉、毒馒头、毒豆芽、苏丹红、皮革奶、瘦肉精等等,无不令人谈食色变。因此,如何规制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环境,将是国家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探讨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防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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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地沟油犯罪的规定解读及相关问题研究——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为视角 被引量:3
12
作者 金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5期103-109,共7页
2012年针对地沟油加工、销售愈演愈烈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该《通知》的规定只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公检法部门,它本身不具备刑法的强制力。因此,有... 2012年针对地沟油加工、销售愈演愈烈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该《通知》的规定只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公检法部门,它本身不具备刑法的强制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涉地沟油犯罪作出系统的规定,给今后办理地沟油类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沟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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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重刑主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量化研究
13
作者 刘艳敏 李艳杰 曹玉玉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57-60,共4页
在重刑主义的影响下,《刑修八》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改也侧重于重刑,本文通过对相关判例的研究分析、国外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修改前后的刑法进行比较,反思重刑主义,寻找更加宽缓、适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刑法配置 刑罚政策 量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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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辨析
14
作者 王瑞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8-19,共2页
《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在客观危害上有相似之处,但究其行为实质和量刑程度皆不同,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弄清二者... 《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在客观危害上有相似之处,但究其行为实质和量刑程度皆不同,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弄清二者的差别,正确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标准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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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的主观要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视角
15
作者 高金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110-112,共3页
行为犯主观要件的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立法背景下是一个难点问题,其困难之处在于行为犯主观上的结果不易认定。文章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研究视角,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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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扩张及其限度
16
作者 戴小强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34-40,共7页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一直延续着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上的扩张表现为处罚节点前置化、惩罚严厉化和法益保护周延化。应当肯定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发挥的功效,但也应当理性看待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上的扩张。食品安全犯罪的...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一直延续着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上的扩张表现为处罚节点前置化、惩罚严厉化和法益保护周延化。应当肯定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发挥的功效,但也应当理性看待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上的扩张。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度扩张,容易导致国家忽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元治理,也会使国家懈怠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反思,并且会使刑事立法基于政治上的原因产生冲破刑法基本原理的冲动。鉴于此,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一定限度,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基于刑法基本原理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立法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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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与优化路径
17
作者 李永升 杨攀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10,共10页
科学、完备的刑事立法能够为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需要从多角度出发进行优化。应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定位,将其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建... 科学、完备的刑事立法能够为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需要从多角度出发进行优化。应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定位,将其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将关联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在同一章节;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减少处罚漏洞;增设过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过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全方位保障国民的食品安全;完善罚金刑、严格适用没收财产刑、增设资格刑、调整食品安全犯罪的刑阶,建立完整的刑罚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立法缺陷 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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