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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 on the Newly Implemented Amendment Ⅷ to the Criminal Law Concerning Children’s Righ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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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ANG NA,associate professor of the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h.D. in International Law, Durham University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1年第6期31-34,共4页
Amendment VII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RC, which went into effect on hMay 1, 2011, is not only in line with the basic spirit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 Amendment VII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RC, which went into effect on hMay 1, 2011, is not only in line with the basic spirit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but also is related to the priority area of the Progra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hildren (2011- 2020). Thus, it helps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juveniles and strengthens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weak position of juveniles and the criminal law means of protecting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mmentary on the Newly Implemented amendment s Rights in China to the criminal law Concerning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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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Power to Rights: Interpreting Inscribing “To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in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2
作者 Liu Bo is a researcher with the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You Guozhen, Ph.D., is also with the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2年第5期8-11,共4页
Human rights are one of the widely acknowledged value system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core of human rights lies in the life and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On the one h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lated ... Human rights are one of the widely acknowledged value system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core of human rights lies in the life and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On the one h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lated to life and freedom, which is the concern of everybody. On the other hand, it involves direct dialogue between national power and citizens' figh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erpreting Inscribing To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From Power to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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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Correction Activity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3
作者 Feng Zehua Wang Zhe Ling Xuefa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6年第2期87-9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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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基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之分析
4
作者 张建伟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6期155-168,共14页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全案应处于“终审”状态,不发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依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问题,就此言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存在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的问题。这一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但也造成重新审判适用的一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二者关系的疑惑,甚至造成正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执行依据被撤销而其仍在服刑的实践困境。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程序价值,是为被判决人提供了针对不利于自己的再审改判的上诉机会。这种上诉机会可以通过发回重审或者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增加撤销原判、交付一审的制度,并限定为对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情形;二是针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情形,设置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组成部分的特别上诉程序,由此彰显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原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独立性,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解决具有合理精神内核的司法实践的法定化问题,实现这种司法中变通做法与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解释 实践合理性 直接审理对象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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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治现代化期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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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3-68,共16页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纳入立法规划,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吸收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的合理规定,巩固司法改革成果,回应司法实践需要,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反映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此次改革不应采取“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纳入立法规划,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吸收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的合理规定,巩固司法改革成果,回应司法实践需要,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反映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此次改革不应采取“修正案”模式,而是采用法典化模式。该次修改应从体例结构到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全面修改。在基本原则中当务之急是增加“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等原则。此次修法应当大幅度增加相关条文,至少增加至500条以上,一审程序应当增加至70条以上。修改应具有前瞻性,能保证适用30年以上。修改内容除了一审程序外,此次修法重点是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特别程序”中应增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诉讼程序”“涉外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涉老案件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修改 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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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1
6
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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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完善
7
作者 何挺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4-134,共11页
《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具有与刑事诉讼紧密捆绑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调整《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具有与刑事诉讼紧密捆绑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调整《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涉未成年人部分修改的基本立场,并处理好两个整体性问题。一是通过吸收未成年人专门法律的普适性内容、根据其他涉未法律的新规定新增或调整专章规定、为其他法律中新增的涉未制度提供程序支撑和吸收已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内容,来有效对接其他涉未法律规范。二是通过减少刑事诉讼整体框架和普通程序对涉未特别程序的限制,明确与成年人案件规定的梯级递进关系,来处理好与普通程序的关系。本次修改还应当整体增补与未成年被害人相关的规定,对转处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体系化与优化,并明确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的基本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修改 未成年人司法 专章模式 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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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8
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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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平等保护视角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展开
9
作者 胡东飞 郑博文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09,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保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在与国有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区分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具体而言,事实董事能够被解释为“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关背信犯罪的认定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能被“其他公司、企业”所涵摄。对于行为的结果,应对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进行实质判断,避免以义务违反替代财产损失;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则属于违法性判断问题,相关背信行为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原则上不构成相应背信犯罪,但特殊情况下(表决权滥用等)也可能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背信犯罪 实质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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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对数字时代新需求的回应
10
作者 郑曦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9-56,共8页
数字时代带来了犯罪形态的显著变革、诉讼主体的更新可能和新兴权利的现实影响,从而给刑事诉讼提出了应对这些变化的新需求。在《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应当在遵循开放与审慎并重的基本立场、衔接《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 数字时代带来了犯罪形态的显著变革、诉讼主体的更新可能和新兴权利的现实影响,从而给刑事诉讼提出了应对这些变化的新需求。在《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应当在遵循开放与审慎并重的基本立场、衔接《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吸收刑事司法领域其他规范性文件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些新需求作出回应。在制度层面上,应当从技术应用的规制与人的主体地位的强化、辩方力量的补强、数字权利的有选择吸收三个方面展开,实现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数字时代 新兴技术 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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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11
作者 刘宪权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129-144,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纵向对称立法方式。修正条文增加的全新罪状不能溯及既往,调整个罪法定刑等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司法消极”根本无法消除“立法积极”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不断寻求动态平衡的同时,应当在修正刑法条文时继续反思非对称性立法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贿赂犯罪 适用标准 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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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12
作者 谢澍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3期114-126,共13页
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 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指导制度改革。2023年9月开展的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为了巩固专项工作成果,避免考核指导下的数字泡沫和虚假繁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中需要及时作出制度回应,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充分体现正当程序与诉讼构造的指引,进而突破刑事二审开庭问题中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其次,在刑事二审开庭范围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由列举应当开庭的案件范围转变为列举可以不开庭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最后,还需要构建起针对二审不开庭的上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法律监督机制,为刑事二审开庭问题提供具有刚性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审程序 二审开庭 开庭范围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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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修正与学理解析
13
作者 阴建峰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7-36,共10页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质上仍属未超出限度的有限惩罚,是对积极刑法主义的践行,关键在于要处理好追究企业内部腐败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把握此次立法修订的范围、准确适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具体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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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
14
作者 高景峰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8,共12页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具有清晰的归责逻辑,并能够实质分离单位责任与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由此实现单位犯罪归责机制重塑。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以此为基础,但并不止步于有效合规的诉讼评价,其“条件”应表达为刑事惩罚性与企业合规自治的结合,遵循宽严相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法》在进行第四次修改时应当对此予以必要关注和回应。具体到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中,建议完善涉案企业合规保证金制度、合规整改期间涉案企业特定经营禁止制度、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承诺制度等,推动涉企刑事诉讼程序专门化,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犯罪治理 单位犯罪归责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涉企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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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
15
作者 陈金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61-75,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则会导致过度主观化、情绪化。犯罪追诉权的配置是一个权衡问题,如果犯罪仅侵犯个人法益,追诉犯罪可能反噬被害人的利益,且预防犯罪的利益并非明显优于被害人因犯罪追诉而被侵蚀的利益,就应当将犯罪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人。立法未将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但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相关规定作合目的性改造,将其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内部犯罪 亲告罪 法益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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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16
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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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从重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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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白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64-75,共12页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面依照受贿罪的处罚作为参考坐标轴进行调整,行贿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有其需要独立判断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三处修改,贯彻和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其中,新增设的七种从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多种复杂情形,为了减少实务上的争议,必须准确把握立法修改的精神,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解释与适用。充分运用本次立法修改为分层次处罚建构的“弹性”空间,推动行贿罪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从重处罚情节 刑事政策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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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扩张和司法限缩——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
18
作者 刘思霖 丁玉翠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61-65,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侵权行为模式、扩容现有罪名、提高法定刑上限等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重大修正,回应了社会对加强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在著作权犯罪领域呈立法扩张趋势。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还面临侵权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侵权行为模式、扩容现有罪名、提高法定刑上限等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重大修正,回应了社会对加强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在著作权犯罪领域呈立法扩张趋势。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还面临侵权行为方式界定不清、与《著作权法》衔接不当、罪刑裁量具有不确定性等问题。基于著作权保护的双重目的性和刑法谦抑性,应当在适用过程中进行司法限缩,如通过对“复制发行”进行限缩解释、合理界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完善刑罚裁量标准等路径回归立法本意,以期达到著作权保护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刑法修正案 立法扩张 司法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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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要义和司法表达
19
作者 孙道萃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53-63,共11页
追求平等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规范前提和基础,司法平等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区别对待的体系性机制和规则。当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出现了偏差的一面,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也有失对等的严厉度,有损刑法... 追求平等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规范前提和基础,司法平等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区别对待的体系性机制和规则。当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出现了偏差的一面,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也有失对等的严厉度,有损刑法对平等价值的贯彻质效。《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切实回应重大现实问题为导向,既实质上无差别地供给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规范保护,又整体地提高了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这统合了立法平等的确立与司法平等的实现。刑法中的平等既相对、又相当,并容允差异化与个别特定化。《刑法修正案(十二)》很好地秉持了立法对称与对等的相对性。在实施阶段,仍需回溯立法原意,尊重司法能动性,优化解释立场,凝练司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行贿犯罪 立法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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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从业禁止的性质与内涵辨析——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之一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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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70-180,共11页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总则部分增设了有期限的从业禁止制度,这一创设性内容有待理论上的廓清与界定。有期限从业禁止基于预防犯罪而作的前置化设置,其性质应当归属非传统刑罚的保安处分,实践适用也需要从这一基点出发进行理性分析。该...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总则部分增设了有期限的从业禁止制度,这一创设性内容有待理论上的廓清与界定。有期限从业禁止基于预防犯罪而作的前置化设置,其性质应当归属非传统刑罚的保安处分,实践适用也需要从这一基点出发进行理性分析。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刑罚种类、关联界分等问题,都应该在厘清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定位与现有内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进行。责任后果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两分格局并未打乱法律体系的层级关系,应当从保安处分定性的立场出发进行合理审视,依赖刑事与非刑事法律的配套跟进和实践操作予以细致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从业禁止 保安处分 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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