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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与唐宋盗窃法比较研究——兼谈西夏对中华法系的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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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旭俊 黄梦婷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3-40,共8页
“盗窃”是中国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历代皆有严格法律予以规制,以期维护社会稳定。文章对比研究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唐律疏议》《宋刑统》及《庆元条法事类》中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发现这些法典均设置了亲属内外有别、宽... “盗窃”是中国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历代皆有严格法律予以规制,以期维护社会稳定。文章对比研究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唐律疏议》《宋刑统》及《庆元条法事类》中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发现这些法典均设置了亲属内外有别、宽宥弱者、严惩官盗僧窃以及团伙共谋作案等主体处置措施,涵盖了牲畜、人员、佛神祀物以及官府文书等盗窃对象,量刑上均依据慎刑恤刑、告赏、邻里互助以及重盗重罚等原则。同时,西夏法典融入了大量具有党项民族特色的法律元素,完善了群盗、重盗等制度。概言之,西夏法典在充分吸收中原王朝立法精髓的同时,结合本民族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了创制和发展,在中华法制史上极具特殊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夏法律 天盛律令 亥年新法 唐宋法典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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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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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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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官药局流变新探
3
作者 关素华 王小丁 《中医药文化》 2024年第6期528-539,共12页
北宋官药局曾经历两次隶属关系的转变,第一次是为了减少推行市易法的阻力,从市易务转隶太医局;第二次是为了满足扩建和营利的需要,从太医局转隶太府寺。因获利颇丰,官药局在神宗与哲宗两朝稳步发展,在徽宗朝发展迅速,形成了收购生药、... 北宋官药局曾经历两次隶属关系的转变,第一次是为了减少推行市易法的阻力,从市易务转隶太医局;第二次是为了满足扩建和营利的需要,从太医局转隶太府寺。因获利颇丰,官药局在神宗与哲宗两朝稳步发展,在徽宗朝发展迅速,形成了收购生药、制药、售卖熟药为一体的产业结构。都城官药局规模扩大,向全国扩展,并更名为“医药惠民局”“医药和剂局”,以凸显惠民宗旨。官药局还组织编修《和剂局方》,影响深远。北宋官药局的创立发展与市易法的实施息息相关,其营利与惠民的双重特征是王安石变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官药局 熟药所 市易法 北宋 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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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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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栋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6,共13页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够提供规范性依据的那些法的创制(规范)行为或事实,并弄清楚裁判依据范围有多大,不同法律渊源适用的层级或顺序为何。法源理论下,法律渊源分为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清代刑事法律渊源中属于效力渊源的有律文和例文,属于认知渊源的有刑部通行、司法成案和秋审中的“实体性”规范以及被比附加减的律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源理论 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效力渊源 认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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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士大夫礼法观的演进及其影响——以肉刑论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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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贤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7-80,110,共5页
两宋时期,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和阶级斗争的尖锐,肉刑作为一种常见刑罚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与此同时,宋代士大夫围绕肉刑的存废、价值、功能等问题,对建立在“德主刑辅”基础上的礼法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论争,使“明刑弼教”... 两宋时期,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和阶级斗争的尖锐,肉刑作为一种常见刑罚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与此同时,宋代士大夫围绕肉刑的存废、价值、功能等问题,对建立在“德主刑辅”基础上的礼法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论争,使“明刑弼教”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律在儒家传统礼法关系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刑罚手段及重刑主义在国家治理中获得更大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士大夫 肉刑 礼法关系 德主刑辅 明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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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别籍异财法”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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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伟民 尹成波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94-103,共10页
宋代"别籍异财法"经过真宗、仁宗、孝宗、光宗等时期的多次修改,逐渐确立了子孙的财产权。自太祖直至仁宗初年,多以特别法的形式修正"别籍异财法"的生效时间与量刑;仁宗景祐四年,法律承认"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 宋代"别籍异财法"经过真宗、仁宗、孝宗、光宗等时期的多次修改,逐渐确立了子孙的财产权。自太祖直至仁宗初年,多以特别法的形式修正"别籍异财法"的生效时间与量刑;仁宗景祐四年,法律承认"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为个人所有;孝宗时著令承认子孙的财产权;光宗时又对此法令稍加限制。促使"别籍异财法"发生演变的两大原因是差役和家庭财产纠纷。考以史实,"别籍异财法"在社会基层的实际推行效果并不理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别籍异财法 法律变迁 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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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残疾人法初探 被引量:6
7
作者 郭东旭 杨高凡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8期30-34,共5页
宋代的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类。他们依法享有不纳身丁税、不服差役、犯罪时可得到减免和享受一定的社会救济等特权。残疾人的法律行为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不享有科举入仕和恩荫入仕的资格、不得参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不能... 宋代的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类。他们依法享有不纳身丁税、不服差役、犯罪时可得到减免和享受一定的社会救济等特权。残疾人的法律行为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不享有科举入仕和恩荫入仕的资格、不得参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不能出庭作证等。宋代残疾人法律发达与宋代民事法律发达、推行仁政、民本思想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残疾人法律 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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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依法治蝗述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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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建军 郭志安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35-38,共4页
宋代在蝗灾认识方面向着人定胜天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特别是宋代社会舆论开始转向了对积极灭蝗的肯定,在此基础上,宋代在蝗灾防治方面比前代有了明显的进步,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其依法治蝗方面。
关键词 宋代 蝗灾防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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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儒家化法官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以理学家胡颖为例 被引量:6
9
作者 郭东旭 王瑞蕾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21-25,共5页
胡颖是南宋后期的一位颇具代表性的儒家化法官,由于他既饱读经书又通晓法律,所以在他的司法审判中,突出表现出人情与法意并重,教化与刑罚并用的传统法治理念。但在南宋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却有展现出求真务实的时代精神。
关键词 南宋 胡颖 法治理念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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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战时军法考述 被引量:4
10
作者 张明 马红军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58-63,共6页
战时军法,是宋代军法体系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其内容涉及行军与作战的方方面面,十分丰富、具体。在《武经总要》中,保存着现在所能看到的一部最为完备的宋代战时军法——"罚条"。除此之外,根据军政形势,宋代政府不仅重申旧... 战时军法,是宋代军法体系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其内容涉及行军与作战的方方面面,十分丰富、具体。在《武经总要》中,保存着现在所能看到的一部最为完备的宋代战时军法——"罚条"。除此之外,根据军政形势,宋代政府不仅重申旧法,而且适时增添新法。宋代战时军法的基本精神是战时量刑严于平时,这也体现了军事法规与一般行政法规的不同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战时军法 罚条 擅兴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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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复审制度考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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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东旭 陈玉忠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7-20,共4页
在继承唐代刑事复审制度的基础上,宋代刑事复审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制度建构更趋合理、缜密,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设计过于繁琐以及复审中人治色彩的进一步强化,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也具有一定弊端。
关键词 宋代 刑事复审 考证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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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云之狱”看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被引量:12
12
作者 苗苗 赵晓耕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69-75,共7页
检视“阿云之狱”所引发的关于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比较古今刑法中的自首和坦白制度以及相关规定。旨在把握自首制度的历史渊源和传承脉络,以期当今的刑法制度臻于完善。
关键词 自首 案(按)问欲举 阿云之狱 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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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及其贡献 被引量:8
13
作者 何勤华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97-105,共9页
本文通过对唐宋两朝尤其是宋代法学世界观、律学作品、判例法研究以及法医学成果等方面的分析比较, 认为至少在法学发展方面, 宋代已经超过了唐代。中国古代的法律, 发展至唐代达到了最高水平, 而中国古代的法学, 发展至宋代方走... 本文通过对唐宋两朝尤其是宋代法学世界观、律学作品、判例法研究以及法医学成果等方面的分析比较, 认为至少在法学发展方面, 宋代已经超过了唐代。中国古代的法律, 发展至唐代达到了最高水平, 而中国古代的法学, 发展至宋代方走上了历史的顶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古代法学 律学 理学 判例法 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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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论纲 被引量:7
14
作者 耿元骊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17-122,共6页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并无从公有到私有的逐步转化过程。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在公有意识形态和私有现实的碰撞中发生诸多扭曲。"均田制"不是唐代存在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学术观点而非唐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实践。宋代"田制不立...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并无从公有到私有的逐步转化过程。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在公有意识形态和私有现实的碰撞中发生诸多扭曲。"均田制"不是唐代存在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学术观点而非唐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实践。宋代"田制不立"中的田制,并不是"均田制"之后的一种土地分配或者管理制度。从整体上看,唐宋时期地权也没有大幅度的集中,大土地所有制更没有高度的膨胀。小农占有土地均在50亩上下波动,平均规模相似,差别不大。在经营上,租佃制是业、佃、官三方都能接受的具体操作方式。因此,唐宋土地制度没有发生任何重大的转变,其根本性质一致,唐宋之间是自然性的延续而不是断裂性的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唐代 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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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律敕关系 被引量:6
15
作者 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期47-54,共8页
《宋史·刑法志》说“律恒存乎敕之外” ,引起后人对律敕关系的争论。本文通过唐宋之际法律形式演变的考察 ,认为神宗“更目”后 ,敕均为“刑名敕” ,兼唐代之律 ,可以单独据以断罪。不再求助于律文 ,律也就存在于敕之外。法律系统... 《宋史·刑法志》说“律恒存乎敕之外” ,引起后人对律敕关系的争论。本文通过唐宋之际法律形式演变的考察 ,认为神宗“更目”后 ,敕均为“刑名敕” ,兼唐代之律 ,可以单独据以断罪。不再求助于律文 ,律也就存在于敕之外。法律系统从唐代的律、令、格、式系统逐渐演变成神宗更目后的律、敕、令、格、式系统。《宋刑统》在修改中行之两宋。律敕关系随着编敕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变化 ,神宗更目后 ,敕具有优先适用权 ,律与敕的关系是新法与旧律的关系 ,新法主要补旧律之不足 ,新法周旧律之未备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法制史 律敕关系 《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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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茶马互市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
16
作者 陈武强 才旺贡布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1期86-91,共6页
宋朝对茶马互市实施严格控制,各项制度日臻完善。为确保茶马互市顺利开展,宋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茶马贸易和管理的法律规制,主要内容以榷茶博马专卖法制为核心,还包括职官管理、市场开禁、茶马价格、入蕃茶禁以及私贩马罪罚条格等... 宋朝对茶马互市实施严格控制,各项制度日臻完善。为确保茶马互市顺利开展,宋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茶马贸易和管理的法律规制,主要内容以榷茶博马专卖法制为核心,还包括职官管理、市场开禁、茶马价格、入蕃茶禁以及私贩马罪罚条格等具体律令条规,诸多规管对保障西北、西南沿边的茶马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茶马互市 法律 规制 椎茶博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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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魏晋至宋律学的兴衰及其社会政治原因 被引量:14
17
作者 叶炜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36-44,共9页
中国古代作为官办法律教育机构的律学,存在于魏晋至宋。律学之废,并不是北方民族入主的结果。律学的兴衰,与科举制中明法科的变化以及政府对文官法律素养要求的变化关系密切。律学从创建到消亡的过程,历经了士大夫“经律双修”的瓦解和... 中国古代作为官办法律教育机构的律学,存在于魏晋至宋。律学之废,并不是北方民族入主的结果。律学的兴衰,与科举制中明法科的变化以及政府对文官法律素养要求的变化关系密切。律学从创建到消亡的过程,历经了士大夫“经律双修”的瓦解和重建,也伴随着政府对普通文官法律素养要求的不断提高,从唐代的提倡、鼓励政策到宋朝制度上的要求,再到明清成为法律上的规定。独立律学的消亡,并不是“士大夫始鲜知律”的原因,而是在重经义、重儒学的大背景下,政府要求普通文官具备法律基本素养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魏晋南北朝 隋唐 律学 法律教育 法律素养 科举制度 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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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格初探 被引量:7
18
作者 吕志兴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04-109,共6页
宋初,编敕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形式,格的地位及作用明显衰微。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神宗对编敕、令、格、式的性质作重新界定,使格的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格完全行政法化,成为令... 宋初,编敕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形式,格的地位及作用明显衰微。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神宗对编敕、令、格、式的性质作重新界定,使格的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格完全行政法化,成为令的实施细则。格的性质的变化,其内在原因是编敕的刑法化。由于宋格成为令的实施细则,原为令的实施细则及公文程式的式则成为纯粹的公文程式。由于编敕、格性质及立法功能的变化,使得宋朝的立法模式也发生变化,即由宋初主要通过编敕进行立法的模式,变成对敕、令、格、式统一编订的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朝 立法模式 公文程式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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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其书与宋代礼法 被引量:3
19
作者 陈戍国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3-8,共6页
《宋刑统》一书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 ,足证赵宋承袭唐制 ;《宋刑统》不是《唐律疏议》的简单翻版 ;由《宋刑统》增加而为《唐律疏议》所无的文字 。
关键词 《宋刑统》 《唐律疏议》 刑法 礼制 北宋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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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夏《天盛律令》的特点 被引量:5
20
作者 杜建录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89-93,共5页
西夏国独特的地理位置与生存环境 ,决定了《天盛律令》在承袭唐宋律的同时 ,又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诸如刑罚严酷、军法完备、重视农田水利等经济立法以及专门规定政府机构的品级与编制等等。
关键词 西夏 《天盛律令》 唐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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