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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 of educational intervention on attitudes toward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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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ihiro Shiina Tomihisa Niitsu +6 位作者 Aiko Sato Soichiro Omiya Takako Nagata Aika Tomoto Hiroyuki Watanabe Yoshito Igarashi Masaomi Iyo 《World Journal of Psychiatry》 SCIE 2017年第4期197-206,共10页
AIM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educational intervention on individuals' knowledge of and attitudes toward forensic mental health.METHODS We conducted a questionnaire regarding attitudes toward various ideas about f... AIM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educational intervention on individuals' knowledge of and attitudes toward forensic mental health.METHODS We conducted a questionnaire regarding attitudes toward various ideas about forensic mental health. The respondents attended a 1-h seminar regarding forensic mental health after answering the questionnaire. On completion of the seminar, the respondents answered another questionnaire containing many of the same questions as contained in the pre-seminar questionnaire.RESULTS A total of 86 individuals attended the seminar, and 78 responded to the questionnaire. Only 13(18.8%) participants were supportive of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itially, and there was a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ose who became more supportive after the seminar, with 22(33%) being supportive after the seminar(Wilcoxon signed-rank test, P < 0.001).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 revealed that participants who were skeptical about forensic mental systems and those with fewer opportunities to see media reports regarding psychiatry were likely to become supportiv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fter the intervention.CONCLUSION These results suggest that public attitudes towar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mental health can be influenced via educational intervention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orensic PSYCHIATR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Psychiatry Law and ETHICS Public policy Education in PSYCHIATRY Anti-stigma in PSYCHIA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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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之刑事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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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1-71,共11页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在产品投入流通后,产品提供者应承担适度的安全管理义务。违反安全管理义务,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限度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既符合网络领域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趋势,也有利于实现鼓励科技创新和防范产品风险之间的平衡,还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提倡“全面性考察”方案,用以限制产品提供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在具体贯彻“全面性考察”方案时,可以“超过半数规则”作为产品提供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 安全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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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刑事证明结构:分段包干与选择性接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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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昌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1,共12页
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分段包干与选择性接力的证明结构。它既体现在侦诉审关系中,也体现在上下审关系中。在这一结构中,公检法在各自主导的诉讼阶段只有调查程序和方式的差异,并无查证责任和目标的差异。后端办案机关... 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分段包干与选择性接力的证明结构。它既体现在侦诉审关系中,也体现在上下审关系中。在这一结构中,公检法在各自主导的诉讼阶段只有调查程序和方式的差异,并无查证责任和目标的差异。后端办案机关有接力查证的责任。接力者具有依照法定证明标准选择是否接力的判断权,也有选择接力主体、范围和方法的裁量权。《刑事诉讼法》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均朝着优化结构的方向前行。我国刑事证明结构具有如下鲜明特色:一是事实认定权力的去中心主义,二是专门机关查证责任的同质化,三是查证范围认定权的单元化,四是“调查”真相演变为“接着查”真相,五是作为查明真相协助者的辩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证明结构 分段包干 选择性接力 查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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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与出路——由“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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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时雪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37-251,共15页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的价值冲突,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也需要考虑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理论层面,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一种对身份的法律拟制,必然引发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矛盾;其次,公众对于“未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报应心理。然而,报应主义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此外,网络舆论导向的修法可能会引发刑法谦抑性危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持刑罚量配置的均衡,以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即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面临的难题。在我国历史上,“恤幼”思想源远流长,影响着我国古代的立法,即使在重刑时代,其也优先于报应主义的思想。在制度设计上,从汉代开始,我国古代传统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体现出了相对弹性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拟制的缺陷。此外,自唐代起开始适用的“列举罪名+划定法定刑”罪行分级模式具有体系化和精确化的优势,也能够为最低刑龄制度的完善方向提供参考。从实践层面看,构建最低刑龄制度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需要从过于刚性的“唯年龄论”转变为更加相对弹性的立法模式,以弥补法律拟制所导致的立法空缺。第二,现在立法中存在对相似案件处罚不均衡的情况,对此,应当缩小因年龄差异而导致的处罚差距,尽可能确保罪罚均衡。同时,还应当坚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场,放宽对未成年人减刑的限制,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与刑法形成良好的衔接。第三,采用系统化的罪行分级方式,以法定最高刑为罪行分级的界限标准,建立更为严密的法网,防止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分级处遇制度 弹性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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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罪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1
5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2-94,共13页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合规与事后重罪合规两个方向。在组织体责任模式下,企业在事前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有效落实合规计划可以排除单位责任;企业事后合规义务的履行可以熔断企业刑事责任,进而带来刑罚上的从宽处罚,并解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能够使企业合规改革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得到充分落实,立法机关应当对《刑法》第30条、第31条以及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由司法机关制定关于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司法解释,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 责任主义 法益恢复 刑事责任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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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理论表述和司法展开 被引量:1
6
作者 孙道萃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62-75,共14页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亦是提示性的处罚规定,与前者具有同质性;“情节恶劣”不是具体标准而是整体标准,亦非对犯罪构成的“再强化”,应综合性、类型化地归结“情节恶劣”的判断与识别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设定了特别的核准追诉程序,应当配备前置的侦查程序以及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在逐级报请程序内宜采取形式审查,并辅以“申请式”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与书面化等,应当设置“诉讼化”的听证程序,强化以“复核”为核心的救济程序,确保程序分流的正当与合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十七条第三款 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 实体适用 正当程序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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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7
作者 吴建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21,共13页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部署要求,具有确保反腐败格局中职能责任的依法履行、确保反腐败法网密织及流程贯通、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时代价值。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亟需从理论上...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部署要求,具有确保反腐败格局中职能责任的依法履行、确保反腐败法网密织及流程贯通、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时代价值。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亟需从理论上回应“结构平衡说”“监察中心主义说”等学术争议。其一,构建以监察执法为主导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结构形式。应当从反腐败格局中的职责定位来深刻把握腐败治理与社会治理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差异,深刻把握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政治逻辑。其二,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主体责任。该主体责任是建立在监察机关履行反腐败法定职能基础之上的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及相关执法特定机构和人员所承担的法法衔接职责和义务。其三,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与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如证据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配合等,以及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如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其要旨是通过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配合制约,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执法 刑事司法 有机衔接 结构形式 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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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规范适用
8
作者 刘宪权 高小祐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26-36,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追诉应当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具体应当重点考察除前几项条件以外的能够不核准的事由。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核准追诉的被告人裁判时,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刑法的公平正义并不全部体现于对犯罪人的惩罚与保护,也有部分体现于安抚被害人的情绪,需要构建更加全面的被害人安抚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应避免被情绪干扰,以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情节恶劣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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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的刑事风险与法律应对
9
作者 龚鹏程 傅成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4-71,共8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或在人为引导下有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的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产生虚假信息的负外部性,由于在新过失论前提下服务提供者对规章义务的违反已受到相关治理规范的规制,在刑事责任的设置上宜参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或在人为引导下有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的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产生虚假信息的负外部性,由于在新过失论前提下服务提供者对规章义务的违反已受到相关治理规范的规制,在刑事责任的设置上宜参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解释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拒不履行生成式服务规范义务产生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被用作犯罪工具触发编造及传播虚假信息的潜在风险,传统罪名足以规制,但具体交叉罪名需从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明确区分适用。在追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时宜弱化量化标准的适用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虚假信息 刑事风险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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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主流犯罪倾向及其司法应对
10
作者 汪明亮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4期49-58,共10页
经济犯罪已呈现主流犯罪倾向,其司法适用需要在防范经济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家等方面寻求平衡。剖析经济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新特点,并以此为基础,从理念与措施两个层面寻求司法应对策略,极为迫切。若干经济犯罪自然犯趋向显现、... 经济犯罪已呈现主流犯罪倾向,其司法适用需要在防范经济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家等方面寻求平衡。剖析经济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新特点,并以此为基础,从理念与措施两个层面寻求司法应对策略,极为迫切。若干经济犯罪自然犯趋向显现、刑民交叉案件激增、受政策影响明显等是当前经济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新特点。谦抑有度、破“三唯”与突显社会效果是司法应对经济犯罪应坚持的理念;公众认同、过程管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应对经济犯罪的常规措施,法益恢复、以刑制罪、企业托管是司法应对经济犯罪的新创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流犯罪倾向 司法适用新特点 司法应对理念 司法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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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探析:以风险防控为研究视角
11
作者 何群 柯英杰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17,50,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注意义务,无法满足强人工智能犯罪的潜在治理需求。文章提出修正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拟制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综合考虑强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为的学习、理解和回应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对刑事责任的承受能力,依据实际情形针对性地判断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成为法定刑事责任主体,以实现刑法治理与科技发展的并行不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修正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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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的开发者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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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竹盛 林曼婷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5期134-147,共14页
刑法介入智能犯罪的治理因应风险防范和安全控制的需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应予否定,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程度如何,开发者作为风险源的创造者应当为风险现实化的危害结果担责,也最有... 刑法介入智能犯罪的治理因应风险防范和安全控制的需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应予否定,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程度如何,开发者作为风险源的创造者应当为风险现实化的危害结果担责,也最有能力控制危险源以避免犯罪。开发者责任始终是刑法规制人工智能风险的核心,通过建构以开发者为中心的刑事责任体系,有力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是指包括产品化研发及其投入应用的全过程,为人工智能系统创造了运行条件并引入市场的人类主体统称为“开发者”。由于开发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技术创新价值,刑事归责应当平衡好安全保障和促进创新的需求,避免归责的盲目和刑罚的越界。容许风险理论则能兼顾二者,通过将开发者的技术创新区分为刑法不容许的风险行为和刑法容许的风险行为两类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基础归责形态,以公正的风险分配理念指引开发者归责。开发者违背基本伦理准则或违反刑法规范而开发智能系统的,属于不容许的风险范畴,为刑法禁止并依据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开发活动在风险容许范围内,但智能产品仍可能存在剩余风险,开发者可能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构成产品刑事责任或监督管理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开发者责任 容许风险 刑事责任 智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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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机器人医疗事故的刑事归责困境及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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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淑娟 刘晨 《新余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5-41,共7页
手术机器人在参与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因其故障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医疗事故,进而面临刑事归责问题。在手术机器人引发的医疗事故中,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同时,因手术机器人中算法黑箱的不透明性,也导致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 手术机器人在参与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因其故障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医疗事故,进而面临刑事归责问题。在手术机器人引发的医疗事故中,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同时,因手术机器人中算法黑箱的不透明性,也导致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模糊不清和新旧过失论判断标准的失灵。为应对以上归责困境,应当依据手术机器人的自动化程度来确定刑事主体,将意志归责模式转变为规范归责模式,并合理设定研发者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术机器人 医疗事故 过失理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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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建构
14
作者 闫召华 赵俊禹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5-23,共9页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现状仍无法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超前化特点相适应,更加凸显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僵硬化特点。英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解决此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现状仍无法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超前化特点相适应,更加凸显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僵硬化特点。英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解决此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立足中国实际,在论证引入该规则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从适用范围、“恶意”认定、惩罚机制及制度体系衔接等方面入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期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之难题,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低龄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本土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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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1
15
作者 彭文华 黄清秀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13-25,共13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伦道德与善良风俗使社会一般公众难以忍受的伤害行为。作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情节恶劣”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拟制的客观处罚条件,可以是事中情节,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后的情节,但不包括过往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偏差行为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根据责任事由或者综合评价各类量刑情节,可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着重分析各低龄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以及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 犯罪行为 特别残忍手段 情节恶劣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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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刑事归责过程中须避免的四种关系认知陷阱 被引量:1
16
作者 王志远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8-73,共6页
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关系结构存在着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种传统认知模态。这些认知严重偏离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导致了对单位犯罪处罚上的不周延和量刑上的不均衡,致使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 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关系结构存在着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种传统认知模态。这些认知严重偏离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导致了对单位犯罪处罚上的不周延和量刑上的不均衡,致使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范确证机能难以发挥,甚至引发了对单位犯罪制度的抵触。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背景下,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应当由行为刑法观教义学逻辑下的替代责任论转向归咎的刑事责任逻辑下的组织体固有责任论,并以后者为基础建立组织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元分离、平行追责”的刑事责任关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传统主体关系认知 归咎的刑事责任 三元分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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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犯罪刑事责任论的基础与具体展开
17
作者 袁方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8-86,共9页
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认定、处罚企业犯罪的核心问题,对企业刑事责任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企业犯罪的刑事防线提前或后移。传统的代位责任论坚持企业替员工受过的归责理念,在违反刑法基本原理的同时也导致刑罚目的落空,不应采纳。企... 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认定、处罚企业犯罪的核心问题,对企业刑事责任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企业犯罪的刑事防线提前或后移。传统的代位责任论坚持企业替员工受过的归责理念,在违反刑法基本原理的同时也导致刑罚目的落空,不应采纳。企业是具有独立行为和意志的组织实体,通过影响企业员工的行为和意志使其成为企业延伸出来的“手足”和“意识”,故应根据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构建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将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基础定位在企业自身,从企业的规章制度、文化氛围、宗旨等因素中认定企业犯罪的行为要素和罪责要素,实现企业犯罪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协调、企业犯罪认定的独立审查以及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证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犯罪 刑事责任 代位责任论 组织体责任论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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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之否定——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
18
作者 王亚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5-20,36,共7页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在责任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由意志,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对其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在刑罚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感知刑罚痛苦的能力,对其科处刑罚不符合刑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单位不具有可类比性,无法通过法律拟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应对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自由意志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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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人刑法到行为人类型——责任理论的建构
19
作者 林若阳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0-99,共10页
人格刑法理论在出罪层面可以成立,但存在犯罪论体系不成熟、人格测量不精确、商谈性缺乏的短板,未能落实到司法实践。应当依托阶层体系与功能责任论,在责任要素下建构商谈性的行为人类型教义,以综合行为刑法的安定性与行为人刑法的预防... 人格刑法理论在出罪层面可以成立,但存在犯罪论体系不成熟、人格测量不精确、商谈性缺乏的短板,未能落实到司法实践。应当依托阶层体系与功能责任论,在责任要素下建构商谈性的行为人类型教义,以综合行为刑法的安定性与行为人刑法的预防性,联结个案事实与人格概念、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从人格概念出发,罪责是不法行为与犯罪人格之间显现与被显现的对应关系,需罚性是显现的人格有处罚必要。在“藏区一妻多夫”“帮派一般参与者”等类型中,责任要素不成立,即行为不能归属于犯罪人格,或显现的人格没有处罚必要,刑事责任不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人刑法 人格 行为人类型 商谈 功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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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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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瀚元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42-55,共14页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的历史变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深入贯彻。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存在单一法典论与分散立法论之争,症结在于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二律背反,应以功能主义的进路应对。基于外部...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的历史变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深入贯彻。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存在单一法典论与分散立法论之争,症结在于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二律背反,应以功能主义的进路应对。基于外部功效和内部功能的考量,环境刑事立法应在总体上延续统一刑法典模式,但不宜在刑法典中规定生态修复责任。为了适应环境刑事司法的发展,考虑到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法所特有的责任形式,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刑事责任转致条款中规定生态修复责任,在刑事责任体系中的性质应界定为非刑罚处罚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环境刑法 功能主义 刑事立法 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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