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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Significance of Ancient Chinese Corporal Punishment Reform to the Progress of the Penal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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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njie LIU Mengshu XU Lan FE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3年第5期95-97,共3页
Since the "five -punishment" system was established from the period of the slavery society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corporal punishment has been always in existence as a tool used by the rulers to punish people ... Since the "five -punishment" system was established from the period of the slavery society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corporal punishment has been always in existence as a tool used by the rulers to punish people in ancient China. Although corporal punishment was abolished in the punishment sentencing reform of Emperor Wen of Han, it was further developed and improved in the penalty system of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However, it was restored in the Song, Liao,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etc. From the studies of the corporal punishment change, the reform law of the penal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can be found, and also the significance of ancient Chinese corporal punishment reform to the progress of criminal penalty can be sought. Meanwhile, it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to knowing well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history and improving the current penal syste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rporal Punishment criminal penalty Five Punishments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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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Criminal Law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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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阳 ZHAO Hongfang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7年第2期181-192,共12页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reflects the world’s percep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is of vital importance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he Covenant has been signed by Chinese...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reflects the world’s percep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is of vital importance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he Covenant has been signed by Chinese government. Although not ratified yet, it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impact on the reform of China’s Criminal Law.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change our no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by defin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public power and civil rights and developing the view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erms of the specific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reduce the number of crimes punishable by the death penalty and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sentence, improve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to protect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in terms of compulsory measures, investigation means and judicial form, and add some charges like enslavement and illegal human experimentation, which are criminalized around the world, so as to be in lin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death penalty reform criminal procedure internation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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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Criminal Penalty Execu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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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 MENGQI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06年第2期36-37,共2页
An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Criminal Penalty Execu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was held in Kunming, capital of Yunnan Province from November 28-29, 2005. Sponsored by the Chines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 An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Criminal Penalty Execu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was held in Kunming, capital of Yunnan Province from November 28-29, 2005. Sponsored by the Chines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UNDP, the Norway Parliam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or's Office and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ical Exchange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the seminar was attended by more than 190 Chinese and foreign representative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osecutors' Associ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criminal penalty Execu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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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治理视域下我国轻罪治理实践检视与进路 被引量:1
4
作者 陈小彪 冷晶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22,共13页
对犯罪治理,我国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轻罪化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但也容易引发犯罪标签泛化、犯罪人口比例提升而加剧社会治安隐患。有鉴于此,应建立一般违法与轻罪、重罪,定罪与量刑,实体与程序之衔接体系。这具体... 对犯罪治理,我国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轻罪化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但也容易引发犯罪标签泛化、犯罪人口比例提升而加剧社会治安隐患。有鉴于此,应建立一般违法与轻罪、重罪,定罪与量刑,实体与程序之衔接体系。这具体体现为在规制社会失范行为时,首先应诉诸非法律手段,若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进而采取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域的制裁措施,最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刑法上的轻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立法 社会治理 犯罪标签 刑罚功能 体系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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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理论表述和司法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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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62-75,共14页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亦是提示性的处罚规定,与前者具有同质性;“情节恶劣”不是具体标准而是整体标准,亦非对犯罪构成的“再强化”,应综合性、类型化地归结“情节恶劣”的判断与识别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设定了特别的核准追诉程序,应当配备前置的侦查程序以及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在逐级报请程序内宜采取形式审查,并辅以“申请式”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与书面化等,应当设置“诉讼化”的听证程序,强化以“复核”为核心的救济程序,确保程序分流的正当与合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十七条第三款 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 实体适用 正当程序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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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刑法机制
6
作者 阴建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16,共15页
立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法律机制。存量腐败的清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刑罚的消灭,故可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和赦免这两种刑罚消灭制度具体展开。追诉时效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常规... 立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法律机制。存量腐败的清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刑罚的消灭,故可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和赦免这两种刑罚消灭制度具体展开。追诉时效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常规机制,但可能时间长、代价大。赦免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非常规机制。可由全国人大适时制定专门决定,设立统一的全国性廉政账户,对党的二十大之前的存量腐败犯罪予以有条件赦免,并在涤清巨大腐败存量的同时,确立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和重点事项申报与公示制度等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腐败存量 刑罚消灭 追诉时效 赦免 刑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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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解释——兼与冯军教授商榷
7
作者 陆诗忠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78,共10页
“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 “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罪行”应仅仅指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不应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应指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结果(后果);“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符合“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具有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严重;二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已经超过“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不具备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明显较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刚刚达到“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二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三是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具有特定范围的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适用标准 体系性解释 刑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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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
8
作者 宁立成 李奇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0-64,94,共6页
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行政限制从业,应将其定性为“行为罚”而不是“资格罚”。在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上,学界围绕《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的“从其规定”,存在对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的“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两种面... 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行政限制从业,应将其定性为“行为罚”而不是“资格罚”。在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上,学界围绕《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的“从其规定”,存在对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的“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两种面向。应将“从其规定”作为一种“限缩解释”和行政尊重规定来理解,从而平衡和理顺两种机制间的不顺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限制从业 行为罚 刑事从业禁止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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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防治中的轻罪扩张及其限度
9
作者 郭旨龙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0-68,共9页
网络犯罪的防治目标导致刑法不断扩张。当前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理性认识并调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功能及其限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应当认为本罪的出台和适用基本符合刑事正义,但需要... 网络犯罪的防治目标导致刑法不断扩张。当前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理性认识并调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功能及其限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应当认为本罪的出台和适用基本符合刑事正义,但需要做出一定的调适。其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基本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被帮助的行为类型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行为类型即可,这平衡了应对网络社会风险和满足公民可预见性的需求,是在网络空间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新趋势。其二,根据罪刑相当理念,从一重罪论处不应当仅仅看重可能判处的刑罚,还应当考虑罪名标签是否适当、全面评价了帮助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在帮助多种犯罪行为类型时,认定为本罪更加适当、全面,但可能需要法定刑幅度的增设与匹配。其三,在程序正义上,客观罪量和主观“明知”可以通过严格的程序得以确认,但在打击“两卡”犯罪导致案件“井喷”的态势下,需要调适“两卡”犯罪线下帮助行为的入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刑法定 罪刑相当 正当程序 “两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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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现存困境及规范路径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10
作者 肖乾利 王慧君 赵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6-40,55,共6页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完善路径:一是构罪要件上将行贿对象“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方式从“实际给予”扩大至“提议、许诺、实际给予”,细化“不正当利益”;二是刑事责任方面应提高罚金刑适用、构建资格刑制度以及限缩特别减免条款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罪 不正当好处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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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控制与轻罪治理策略 被引量:8
11
作者 周光权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139,共8页
面对轻罪时代的到来,晚近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在治理犯罪的理念方面进行了调整。但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国内外的大量研究充分揭示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面对轻罪时代的到来,晚近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在治理犯罪的理念方面进行了调整。但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国内外的大量研究充分揭示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此,需要根据刑罚的基本理念,结合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并不依靠短期自由刑就能够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对轻罪的基本治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对于大量轻罪,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来处理轻罪案件,从而大幅度减少对罪犯的监禁,在轻罪治理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 短期自由刑 缓刑 罚金刑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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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岛免税走私财产罚中的“行刑倒挂”:症结、根源与出路——以没收制度为中心展开
12
作者 刘荣 李佳男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6期92-101,共10页
离岛免税走私财产罚中的“行刑倒挂”现象只是走私行刑罚则体系失调的一个“剪影”,已经殃及走私防控的整体效果与全国海关改革的进程。究其原因,表层矛盾在于离岛免税走私中行刑没收范围的倒错,深层矛盾则在于非禁限物的行刑没收制度... 离岛免税走私财产罚中的“行刑倒挂”现象只是走私行刑罚则体系失调的一个“剪影”,已经殃及走私防控的整体效果与全国海关改革的进程。究其原因,表层矛盾在于离岛免税走私中行刑没收范围的倒错,深层矛盾则在于非禁限物的行刑没收制度与海关改革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明显背离。为此,应借鉴域外禁限物与非禁限物区分的二元模式,以税收法律关系为中心修正现行法中关于非禁限物没收的相关规定。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而言,当前较为“经济”的方案为借由自由贸易港立法变通权率先在即将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中作变通性规定,以先行“试验”的方式检验新罚则体系的效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的封关运作及全国海关改革迈入3.0时代积累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岛免税 走私 行刑倒挂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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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之否定——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
13
作者 王亚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5-20,36,共7页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在责任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由意志,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对其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在刑罚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感知刑罚痛苦的能力,对其科处刑罚不符合刑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单位不具有可类比性,无法通过法律拟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应对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自由意志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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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行政出罪机制的理论塑造
14
作者 黄小龙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04-116,共13页
轻罪治理是轻罪时代所面临的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任务。行政出罪是实现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不仅具有限缩刑罚权、强化个人自由保障的功能,同时,也具有避免罪犯标签负效应和缓解司法人案矛盾的积极价值。行政出罪并未僭越刑事司法... 轻罪治理是轻罪时代所面临的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任务。行政出罪是实现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不仅具有限缩刑罚权、强化个人自由保障的功能,同时,也具有避免罪犯标签负效应和缓解司法人案矛盾的积极价值。行政出罪并未僭越刑事司法权。犯罪判断的实质法益侵害原则、刑法谦抑性的现代化社会治理立场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效益价值追求,为行政出罪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支撑;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标准则为行政出罪提供了规范依据。为保证行政出罪权能的合理行使,还应当从适用范围、适用程序、适用监督以及责任机制等维度筑牢其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行政出罪 行政处罚 实质法益侵害原则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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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治理走向——基于25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
15
作者 古瑞华 陈智岩 李雨桐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27-33,共7页
通过对我国25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中,在收买者主体为在生理或经济上有劣势的大龄单身男青年,被收买妇女多为外籍妇女和国内患病妇女;本罪高发于中东部省份,且其实现高度依赖居中介绍者和拐卖者;在司法实践中,本罪... 通过对我国25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中,在收买者主体为在生理或经济上有劣势的大龄单身男青年,被收买妇女多为外籍妇女和国内患病妇女;本罪高发于中东部省份,且其实现高度依赖居中介绍者和拐卖者;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呈现较高的轻刑化和非实刑化比例,存在法定刑普遍适用不足的问题。人口比例相对失衡、经济状况低下、婚姻观念保守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现象的三大影响因素。治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需要的是严格司法而非提高法定刑,还应当在教育、经济、社会等层面协同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实证考察 严格司法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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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分类与法定刑配置
16
作者 曾粤兴 孙道镭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3-133,共11页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共同影响。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是有效回应立法不充分和社会舆论的手段,科学分析犯罪行为分类是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的前提。结合责任理论的基本原理,将本罪行为划分为婚姻型收买行为和非婚姻型收买行为两个基本类型,并在婚姻型收买行为中细分出良性发展型和恶性破坏型两个子类型。基于行为类型分类和责任原理对本罪法定刑重新配置,从不同行为类型角度对法定刑配置分别进行匹配,建立合理的法定刑配置体系,推动拐卖妇女犯罪的有效治理,恰当回应舆论情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 情绪性立法 责任原理 法定刑配置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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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草原犯罪的实证分析与立法检视
17
作者 卫迎杰 魏华 《草业科学》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20-1027,共8页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非法占用草原犯罪的刑事处罚有了具体的法律指导。本研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非法占用草原犯罪的行为类型、裁判结果、量刑因素、减刑情节等司法现状进...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非法占用草原犯罪的刑事处罚有了具体的法律指导。本研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非法占用草原犯罪的行为类型、裁判结果、量刑因素、减刑情节等司法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结果表明,非法占用草原犯罪存在犯罪行为类型不均衡、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模糊、裁判量刑较为随意的问题。研究认为其原因在于立法层面对草原生态法益重视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不够明确、刑罚档次缺乏区分度、刑罚手段过于传统4个方面。故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设置独立罪名;统一定罪标准,明确“大量毁坏”内涵;细化法定刑档次;设置多元化刑罚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用草原 大量毁坏 生态法益 量刑 定罪标准 罪刑相适应 刑罚辅助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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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罚没问题的研究
18
作者 韩邦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4年第3期69-80,共12页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对照这一标准检视缉私执法,我们发现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近年来出现了走私财产罚“行刑倒挂”、走私货物处置难、走私违法所得“空判”等现象,实务中关于“走私货物...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对照这一标准检视缉私执法,我们发现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近年来出现了走私财产罚“行刑倒挂”、走私货物处置难、走私违法所得“空判”等现象,实务中关于“走私货物没收、走私违法所得认定与执行”的争议越来越大,已经严重影响了打私工作的效果。对此,笔者通过案例统计、比较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力求找到问题症结,为走出当前困境提出可行的路径,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货物 走私违法所得 走私罚没 走私货物处置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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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模式分析与优化路径
19
作者 李晓静 张宇思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10期55-61,共7页
行刑反向衔接是在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司法程序后连通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既包括“不起诉后-行政处罚”模式,还包括“刑事判决后-行政处罚”模式。前一模式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与检察建议,实现不起诉... 行刑反向衔接是在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司法程序后连通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既包括“不起诉后-行政处罚”模式,还包括“刑事判决后-行政处罚”模式。前一模式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与检察建议,实现不起诉案件的“出刑入行”,织密了轻罪治理责任网。后一模式中检察机关作为推进主体,在刑事判决后进一步判断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全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为优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后-行政处罚”模式中要加强数字赋能,实现深入治理;在“刑事判决后-行政处罚”模式中要促进协同合作,破解程序堵点;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要坚持跟进监督,确保衔接质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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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路径
20
作者 薛莉萍 陈静 《犯罪研究》 2024年第2期97-105,共9页
随着刑事立法中大量轻罪罪名的出现及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的产生,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如何治理轻罪相伴而生。有必要在明确轻罪范围的基础上,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构建轻罪治理的具体路径。实体层面上,要明确出罪标准的适用,... 随着刑事立法中大量轻罪罪名的出现及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的产生,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如何治理轻罪相伴而生。有必要在明确轻罪范围的基础上,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构建轻罪治理的具体路径。实体层面上,要明确出罪标准的适用,从罚金刑配置的合理性和缓刑配置的精准性两方面推动完善刑罚制裁体系,同时以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为基础阶梯式探索轻罪前科消灭。程序层面上,一要建立轻罪治理程序分流机制,同时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未判实刑或依法相对不诉的轻罪案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二要实现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建立完善轻罪案件侦捕诉联动与监督机制和轻罪案件协商机制,搭建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判决执行的全流程、全方位轻罪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出罪机制 刑罚配置 前科消灭 程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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