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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检察集中管辖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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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东 秦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5-48,共14页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完整、设点布局不合理的体制问题,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不统一、办案机制不适配、机构衔接不顺畅的机制问题,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依据不健全的法制问题。应以理顺管理体制为基础,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新型综合派出检察院,构建三层级的组织体系,因地制宜进行设点布局。以完善运行机制为关键,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归口办理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以健全相关法制为保障,明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组织法、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案件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集中管辖 司法体制改革 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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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检关系的基本特征与发展趋势 被引量:10
2
作者 王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第4期77-81,共5页
尽管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警检关系存在三大模式的分野,但各国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既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又具有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不过三大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大致说来,英美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判程序,而大陆模式、监督模... 尽管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警检关系存在三大模式的分野,但各国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既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又具有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不过三大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大致说来,英美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判程序,而大陆模式、监督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前程序。但从一些国家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来看,三大模式在相互吸收的基础上,警检关系开始出现紧密化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警检关系 基本特征 发展趋势 监督模式 大陆模式 审判程序 司法改革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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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检关系的基本特征与发展趋势 被引量:2
3
作者 王超 谭滨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71-75,共5页
尽管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警检关系存在三大模式的分野,但各国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既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又具有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不过三大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大致说来,英美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判程序,而大陆模式、中俄模... 尽管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警检关系存在三大模式的分野,但各国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既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又具有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不过三大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大致说来,英美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判程序,而大陆模式、中俄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前程序。但从一些国家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看,三大模式在相互吸收的基础上,警检关系开始出现紧密化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警检关系模式 分工关系 合作关系 司法改革 紧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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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其配置 被引量:1
4
作者 纪振永 《洛阳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83-86,共4页
通过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剖析,认为民事执行权当属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特征之独立的国家公权力;进而基于国情认为我国应采用“独立核心一元制”的执行机构模式,即将民事执行机关设置在检察院系统,设置相对独立的民事执行科,而在法院系统... 通过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剖析,认为民事执行权当属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特征之独立的国家公权力;进而基于国情认为我国应采用“独立核心一元制”的执行机构模式,即将民事执行机关设置在检察院系统,设置相对独立的民事执行科,而在法院系统保留执行法官,并以民事执行科为核心组织多种国家力量完成执行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权 性质界定 独立权力 独立核心一元制 检察院民事执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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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自然保护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监督专门化的新探索
5
作者 刘洪岩 叶楠 《俄罗斯学刊》 2022年第5期5-23,共19页
自然保护检察院是俄联邦检察机关体系重要的专门组成部分,其设立不仅标志着俄罗斯生态法治专门化检察监督的特色道路之肇启,同时开启了全球生态治理检察制度革新之先河。20世纪60年代,在全球生态危机的背景下,生态状况恶化对人类未来构... 自然保护检察院是俄联邦检察机关体系重要的专门组成部分,其设立不仅标志着俄罗斯生态法治专门化检察监督的特色道路之肇启,同时开启了全球生态治理检察制度革新之先河。20世纪60年代,在全球生态危机的背景下,生态状况恶化对人类未来构成了严重威胁。80年代末,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苏联的生态状况急剧恶化。基于此,苏联陆续在生态状况面临严重威胁的地区设立自然保护检察院,对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状况及侵犯公民生态权的生态违法和犯罪行为实施检察监督,并赋予检察机关对上述领域的监督检察权。自然保护检察院经历了从苏联到俄罗斯联邦两个维度的赓续发展,其在生态保护领域的职能活动受到俄联邦宪法和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保障。当下,依据管辖范围的大小,俄联邦将自然资源检察机关分为州(联邦主体)级和区(市)级两级自然保护检察院,并严格确立了二者内外部职权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俄罗斯 自然保护检察院 生态保护 检察监督 职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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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之宪法视角 被引量:2
6
作者 张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41-48,共8页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范依据,应遵循宪法委托之精神细化完善两院组织法,为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具体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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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北京探索 被引量:2
7
作者 闫俊瑛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6-51,123,共6页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要契合改革目的,依法推进、系统安排,将其管辖范围主要限定在"跨地区""重大"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范围内。在条件成熟时,可统筹考虑成立跨行政区划基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不符合改革初衷的机制,合理平衡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案件管辖 北京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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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中的宪法问题 被引量:2
8
作者 张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44-56,共13页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由于现行《宪法》相关条文之限缩,其与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两院组织法实则确立了地方法院、检察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体制,从而为当前的司法改革带来了重大障碍。修改两院组织法确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并进行细化,能够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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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组织结构 被引量:3
9
作者 王凤涛 《时代法学》 2018年第4期3-13,共11页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目的的达成,需要科学的组织结构予以支撑。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层级结构、管理幅度和层级体系三个维度。在"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层级结构中,"三级"结...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目的的达成,需要科学的组织结构予以支撑。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层级结构、管理幅度和层级体系三个维度。在"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层级结构中,"三级"结构较为可取,县级、市级和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需要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自的管理幅度,并从领导体制、职务任免和财务管理三个方面确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层级体系。"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共同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的时代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组织结构 层级结构 管理幅度 层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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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对策研究 被引量:2
10
作者 刘珏 严泽岷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80-88,共9页
随着北京、上海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职能管辖范围基本明确化,案件办理逐步正轨化;机构设置不断科学化,业务人才不断专业化,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化。但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仍然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立... 随着北京、上海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职能管辖范围基本明确化,案件办理逐步正轨化;机构设置不断科学化,业务人才不断专业化,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化。但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仍然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立法较为滞后,层级设置不合理,案件管辖规划不科学,机构建制不明等瓶颈。为促进继续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构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体系,要从明确法律地位、建构组织体系、完善管理体制三个方面着手,全面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政策,促进权力跨行政区划落实落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 司法地方化 司法管辖 省级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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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被引量:2
11
作者 段婕妤 《昆明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62-66,共5页
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主要障碍。为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显得尤为必要。在解决法院、检察院的产生问题,人、财、物的管理问题,以及司法区的划分和... 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主要障碍。为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显得尤为必要。在解决法院、检察院的产生问题,人、财、物的管理问题,以及司法区的划分和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问题后,还应坚持适当原则与便民原则相结合,坚持统一管理,并以省级以下地方进行试点的形式,借鉴已有经验,稳步推动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的设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立法院 设立检察院 跨行政区划 司法公正 地方化 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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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研究——以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9
12
作者 汪海燕 王宏平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07-118,共12页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检察院组织法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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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配置的自缚性 被引量:19
13
作者 孙皓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9-74,共16页
检察权由诸多不同类型的权力组合而成,并各自在刑事诉讼流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目前的检察权配置,正是基于其权能的特质才形成固有模式,表现为精细化分工的内设机构。但是,这样的格局形态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权力运行障碍,限制了... 检察权由诸多不同类型的权力组合而成,并各自在刑事诉讼流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目前的检察权配置,正是基于其权能的特质才形成固有模式,表现为精细化分工的内设机构。但是,这样的格局形态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权力运行障碍,限制了立法原意的实现,产生了某种"自缚性"。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释放办案主体的自主性,以渐进方式破除"部门析出"的体制性障碍。当检察权以相对集中的样态呈现时,或许可以彻底摆脱因其自身功能失灵所造成的反噬,确保内外关系秩序的恢复。为此,需要重新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形式进行排列组合,打破精细化分工的固有格局,代之以具有自主性的办案单元。当然,消除"自缚性"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科学的方法论在其中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并推动提升司法效能、保障司法公正之根本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权 自缚性 部门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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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问题研究——以省统管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制度设计为中心 被引量:3
14
作者 张梁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81-192,共12页
现行两院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宪法作出的,强化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从而为司法地方化留下了一定空间。其滞后于1982年宪法... 现行两院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宪法作出的,强化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从而为司法地方化留下了一定空间。其滞后于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为核心理论的去司法地方化的省统管法检人财物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内在地要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地方人大并非严格一一对应,1982年宪法为此提供了充分的宪法资源。当前两院组织法修改应依循1982年宪法进行相应调整,进而统筹安排省统管法检人财物以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两院组织法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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