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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人船运输的转承责任研究——兼论《海商法》的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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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秭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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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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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6-11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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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专项“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研究”(2022JZDZ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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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人船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面临新的挑战。借助转承责任理论,将受雇型远程控制人视为船舶所有人,其地位和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海商法》第四章下承运人的受雇人无异。承运人作为雇主,应承担转承责任。视独立型远程控制人为独立合同人,在《海商法》修改时将独立合同人纳入承运人的责任体系中,使独立型远程控制人能享受到承运人的抗辩与责任限制的权利。自主航行船舶中因AI航行系统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应归属于其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不属于承运人。自主航行船舶的法律人格化并非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转承责任将为这一进程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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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法
转承责任
无人船
承运人责任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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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law
vicarious liability
unmanned ship
carrier’s liability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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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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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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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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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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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77-8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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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更多地关注托运人的责任,较少地关注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目前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探讨了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责任原则,并具体分析了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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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运危险货物
承运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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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ngerous goods by sea, carrier,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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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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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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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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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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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航海技术》
2008年第1期26-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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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论文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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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货物
托运人
承运人
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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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ngerous goods shipper carrier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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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U695.292
[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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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统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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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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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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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年第1期71-7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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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海商法》以过错责任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而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这种不统一的现状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通过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以严格责任为一般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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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承运人责任制度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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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carrier's liability
Maritim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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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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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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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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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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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28-3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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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6FFX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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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德国《商法》第5编"海商"的修订于2013年生效。中德两国航运经济形势以及对《鹿特丹规则》所持态度存在相似性,因而德国海商法改革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借鉴价值。我国《海商法》修改时应当借鉴德国海商法改革的部分内容,将承运人责任期间统一规定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维持目前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限额的规定,同时构建更为完善的举证责任体系。但是,我国不应参考德国海商法改革中关于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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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德国《商法》
中国《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
承运人责任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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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rman Commercial Code
Chinese Maritime Law
law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carrier's liability
Rotterdam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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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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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上货物运输中合同自由的适用与嬗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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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雍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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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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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68-17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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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交通运输部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2013-322-8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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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中的合同自由起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自《法国民法典》提出,《德国民法典》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以三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为点,英国的社会发展为线,全球经济一体化为面,来考察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合同自由,我们会发现其经历一个反复近似螺旋上升的发展历程。该历程经历了一个海上冒险中的自然存在、限制、放开到再限制,最后又回归适度放开。螺旋发展的中轴是市场模式以及市场主体地位。重新认识到自由贸易重要性的今天,对市场主体不平等的调节应该交给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调整,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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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自由
海上货物运输
市场主体平等
自由竞争
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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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reedom of contract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equality of market subjects
free competition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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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61.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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