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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理中存款占有问题的教义学逻辑建构——基于刑民一体化的进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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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路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3期108-115,共8页
对物之实际支配作为占有之核心要素,应是刑法、民法教义学的共识性命题,从事实占有到观念占有的嬗变使刑法关于占有之教义学逻辑体系无法自洽;存款占有归属判断上的存款人占有说抑或存款债权占有说,将观念占有扩张至极致,不仅与占有之... 对物之实际支配作为占有之核心要素,应是刑法、民法教义学的共识性命题,从事实占有到观念占有的嬗变使刑法关于占有之教义学逻辑体系无法自洽;存款占有归属判断上的存款人占有说抑或存款债权占有说,将观念占有扩张至极致,不仅与占有之核心要素相悖,亦会引发刑民关系之冲突;存款占有归属的判断应肯定民事法理中的一般性共识,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这一法解释学的前提,对具体问题得出妥适之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占有 观念占有 存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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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刍议 被引量:7
2
作者 崔建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9-20,共2页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 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 装修保证金 定金类型的保证金 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 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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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币供给内生性的实证检验 被引量:3
3
作者 郭文旌 周磊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8年第1期30-35,共6页
目前我国正在向从紧的货币政策转变,以舒缓严峻的流动性过剩压力,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供给的内生性程度。货币供给有基本货币投放和货币乘数放大两个阶段,本文从基础货币的角度对我国的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进行探讨,利... 目前我国正在向从紧的货币政策转变,以舒缓严峻的流动性过剩压力,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供给的内生性程度。货币供给有基本货币投放和货币乘数放大两个阶段,本文从基础货币的角度对我国的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进行探讨,利用1997年9月到2007年8月的广义货币M2、外汇储备、央行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月末余额数据,使用单位根检验、Johansen协整、G ranger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函数方法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说明:就基础货币投放而言,我国货币政策有很强的外生性,与事实相符,并从侧面支持了中央的紧缩性政策越来越向控制信贷、投资等货币乘数因素倾斜的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币供给 内生性 外汇储备 央行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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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取本人账户内他人存款行为的性质认定——以缓和违法一元论为解释路径
4
作者 王霖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36-43,共8页
对账户内存款的性质、所有权及其占有状态的解释,应立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之上,持民法取向模式的解释路径。对存款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权进行实质性判断,认为存款现金提供者为其所有者;对其占有进行观念化判断,认为银行卡及密码... 对账户内存款的性质、所有权及其占有状态的解释,应立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之上,持民法取向模式的解释路径。对存款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权进行实质性判断,认为存款现金提供者为其所有者;对其占有进行观念化判断,认为银行卡及密码的实际支配者为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者。依此对账户名义人于卡密合一、卡密分离情境下的取款行为、挂失取款行为、错误汇款领受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缓和违法一元论 民法取向模式 存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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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押金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5
作者 杨巍 邓捷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1期16-22,共7页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房屋租赁押金的性质是债权质权而非让与担保,其出质权利是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押金返还请求权,受担保债权是租金债权与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押金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采"租赁物返还时说",出租人返还押金时...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房屋租赁押金的性质是债权质权而非让与担保,其出质权利是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押金返还请求权,受担保债权是租金债权与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押金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采"租赁物返还时说",出租人返还押金时原则上无须返还押金利息,但超出返还期限应支付逾期利息。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转让人未将押金转付于受让人的,押金担保关系仍随租赁合同一并移转于受让人,由受让人负押金返还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租赁 押金 债权质权 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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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防范视角下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被引量:2
6
作者 孙亚南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CSSCI 2015年第3期12-16,共5页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历经20年发展即将推出,而与之相随的道德风险防范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各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形成机制和循环机制,进而从不同参与主体角度提出降低其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具体的防...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历经20年发展即将推出,而与之相随的道德风险防范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各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形成机制和循环机制,进而从不同参与主体角度提出降低其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具体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以强制保险原则取代政府的"软保险",对投保银行进行独立的综合风险等级评估,实施限额理赔和差别保险费率原则,存款人和投保银行风险共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 道德风险 风险等级评估 限额理赔 差别保险费率 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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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1
7
作者 陈其强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21期52-55,共4页
存款一指存款债权,二指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在我国,财产性利益在解释论上作为占有的对象不存在障碍。存款债权的占有归属于储户,而存款现金的占有归属于银行。民法中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理应得到刑法的认可和尊重,同时应... 存款一指存款债权,二指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在我国,财产性利益在解释论上作为占有的对象不存在障碍。存款债权的占有归属于储户,而存款现金的占有归属于银行。民法中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理应得到刑法的认可和尊重,同时应该严格坚守刑法中占有概念的同一性。错误汇款如同错误投递的邮件,应视为"遗忘物",而领受行为则可认定为"拒不返还"的事实,构成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汇款 占有 存款债权 存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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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评析 被引量:1
8
作者 杜娟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44-48,共5页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近年快速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业务的调整存在诸多空白。本文认为从质押业务法理分析,具有储金或现金价值的一切寿险或非寿险保单均可作为保单质押对象,但设质的财产权利应限于退保金或现金价值,不应包括保险金请...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近年快速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业务的调整存在诸多空白。本文认为从质押业务法理分析,具有储金或现金价值的一切寿险或非寿险保单均可作为保单质押对象,但设质的财产权利应限于退保金或现金价值,不应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后,投保人、贷款人和保险人按照质押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部分权利,当有可能减少或流失质物时,该项权利应被限制或冻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单质押贷款 质物 储金 现金价值 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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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法视野下银行存款的保护
9
作者 安希顺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30-33,共4页
银行存款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存款的占有应当分别在这两种语境下展开。存款债权为债权,而存款现金为物。迄今为止的理论对债权侵权救济尚有争议。但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债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此存款债权也能够成... 银行存款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存款的占有应当分别在这两种语境下展开。存款债权为债权,而存款现金为物。迄今为止的理论对债权侵权救济尚有争议。但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债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此存款债权也能够成为侵权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存款债权应当归属于存款名义人,而存款现金的所有权则归属于银行。存款债权的判定以行为人排他性地拥有对银行的支付请求权为标准。实践当中发生的与存款损失有关的案件,包括错误汇款以及侵犯委托保管的金钱等情形的处理。在坚持这一立场的前提下,银行存款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债权 存款现金 侵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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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冒领中的清偿与赔偿辨正
10
作者 王泓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25-39,共15页
我国法院在审理存款冒领案时往往不考虑银行对冒领人的给付是否可能构成清偿,直接认定银行对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忽略了损失的归属,有待商榷。冒领纠纷的处理,首先需要以债权准占有制度回答清偿与否的问题。当银行构成清偿时,... 我国法院在审理存款冒领案时往往不考虑银行对冒领人的给付是否可能构成清偿,直接认定银行对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忽略了损失的归属,有待商榷。冒领纠纷的处理,首先需要以债权准占有制度回答清偿与否的问题。当银行构成清偿时,存款人一般难以向其请求赔偿。当银行不构成清偿时,其对存款人仍负有本息支付义务,但可请求存款人承担违反合同中保护义务的赔偿责任;此赔偿的计算可适用与有过失规则,最终银行与存款人按比例分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0号对存款冒领问题作了规定,但仍需对部分条文作客观解释,适当进行漏洞填补,并结合《民法典》规则一并适用,从而正确规范冒领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冒领 银行卡盗刷 债权准占有 清偿 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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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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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强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3-93,共21页
货币“占有即所有”法理是对比较法上少数说的残缺继受,应彻底摒弃。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应围绕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具有高度流通性的可替代物予以重构。存款货币虽表现为对银行的债权,但在交易中其执行货币功能,本质上也属于货币。对... 货币“占有即所有”法理是对比较法上少数说的残缺继受,应彻底摒弃。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应围绕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具有高度流通性的可替代物予以重构。存款货币虽表现为对银行的债权,但在交易中其执行货币功能,本质上也属于货币。对于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都应适用具有物法性效力的“货币返还请求权”。在货币混合时,应成立按份共有,货币权利人可请求分割。货币返还请求权可以等额其他货币履行。在发生货币兑换时,货币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不会降格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是可以借助价值返还请求权理论,在兑换后的等额其他货币上延续。在以他人货币取得新物时,取得之物或权利应作为代位物继续纳入货币权利人返还请求权的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金货币 存款货币 货币返还请求权 价值返还请求权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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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盗窃中的规范占有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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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华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02-120,共19页
偷换二维码案引发理论激烈争论,折射出网络时代传统财产犯罪的适用难题。新型三角诈骗罪说无法有效论证被骗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紧密关系,间接正犯诈骗说误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债权实现诈骗说则没有正确理解诈骗罪的交流性特征及其... 偷换二维码案引发理论激烈争论,折射出网络时代传统财产犯罪的适用难题。新型三角诈骗罪说无法有效论证被骗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紧密关系,间接正犯诈骗说误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债权实现诈骗说则没有正确理解诈骗罪的交流性特征及其与处分意思的关联性,而一般诈骗说在被害人认定上存在不足。相对而言,将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可取。相对性较弱的存款性债权,可以例外性地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客体。顾客善意扫码支付的行为在民法上具有清偿自身债务的效果,即已将其对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的债权转移给商家。从一般民众对交易行为的观念形象出发,行为人偷换二维码非法取财的行为,实际是对即将到达商家的货款予以截留,其打破了商家对货款的规范占有,认定为盗窃罪具有妥当性。对于以偷换二维码为代表的疑难网络财产犯罪,应注意从规范论的视角审视虚拟空间的刑法占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诈骗 盗窃 网络时代 规范占有 存款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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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被引量:62
13
作者 朱晓喆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16-135,共20页
民法上实物货币或现金货币原则上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则,货币"占有即所有"仅发挥有限的推定作用。存款货币是存款人根据存款合同而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与现金货币一样发挥着记账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此很多学者和法院将现金的"... 民法上实物货币或现金货币原则上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则,货币"占有即所有"仅发挥有限的推定作用。存款货币是存款人根据存款合同而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与现金货币一样发挥着记账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此很多学者和法院将现金的"占有即所有"法则转用于存款货币,以解决存款的归属和返还问题。对我国司法实务中采用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解决纠纷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可归纳出借用账户、错误转账、专户存款三类案件。在这三类案型中,无一需要借助"占有即所有"法则即可解决相应的问题。借用他人账户存入资金案型中,根据账户户主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即可认定户主为存款货币权利人,原权利人不可主张物权性返还请求权。在错误转账案型中,受款人根据银行转账而没有法律根据地取得他人财产,错误付款人针对受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商事金融交易领域中的保证金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根据专门账户、资金特定化来判定该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存款货币的权属认定和返还请求权不宜作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就不同的存款货币纠纷案型,依各该领域的具体法则判定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及其返还请求权的相应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货币 占有即所有 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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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提存论 被引量:3
14
作者 赵志钢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38-144,共7页
担保提存于提存标的、目的等多个方面不同于清偿提存,系为保全担保权而对担保财产进行的提存,性质上属消除危险的具体措施。我国法上既存在实然债权的担保提存,也存在或然债权的担保提存。担保提存可源于担保财产的自然或法律属性,又可... 担保提存于提存标的、目的等多个方面不同于清偿提存,系为保全担保权而对担保财产进行的提存,性质上属消除危险的具体措施。我国法上既存在实然债权的担保提存,也存在或然债权的担保提存。担保提存可源于担保财产的自然或法律属性,又可因担保人、担保权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引发,不同的担保提存原因对其费用的负担具有决定作用。担保提存请求权性质上属于担保财产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其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行使担保提存请求权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多个担保权并存于一物时,担保提存的实行不受担保权实现顺位的约束。担保提存不导致担保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对担保权实行的条件亦不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提存 担保财产 类型化 担保提存请求权 担保提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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