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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公益林承包户经济权利保障的瓶颈与突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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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楠 《西部论坛》 2014年第3期40-46,共7页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为了实现生态文明,也是为了增加林农收入;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都被纳入了林权制度改革,然而公益林承担了更多的生态功能,公益林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相应也受到了更多的限制。目前,市场化形式与计划型体制的...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为了实现生态文明,也是为了增加林农收入;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都被纳入了林权制度改革,然而公益林承担了更多的生态功能,公益林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相应也受到了更多的限制。目前,市场化形式与计划型体制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政策需求与政策缺位之间的矛盾是限制集体公益林承包户实现其经济权利的瓶颈,应正视国情、厘清法定边界、重视利益协调,通过落实主体改革、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依法保障公益林承包户的经济权利,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公益林 承包经营权 经济权利 开发性环境利用权 环境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公益林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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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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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扬 罗丹 吕毅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45-48,共4页
在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建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石油天然气在开采过程中,对土壤、植被、地表水、地下水等生态系统都会造成一定的破坏,必须建立油气开... 在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建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石油天然气在开采过程中,对土壤、植被、地表水、地下水等生态系统都会造成一定的破坏,必须建立油气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度安排实现生态服务消费的有偿化。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市场主体承担补偿责任、支付环境成本来达到遏制其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目的,从而促使生态资源开发利用者更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宝贵的生态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资源 油气资源 生态补偿 油气开采 环境成本 权利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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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及矿业投资环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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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国平 孙唯衡 +4 位作者 陈冬明 李亮 张众 祝安安 徐海波 《资源环境与工程》 2015年第4期442-448,共7页
马达加斯加矿产勘查开发大体分为4个阶段。截至2014年5月,已完成全国1:200万~1:100万地质、地球物理调查,前寒武纪地质体分布区1:20万-1:10万地质矿产调查,共有各类矿权7507个,矿产勘查开发程度总体较低。马达加斯加自然地理... 马达加斯加矿产勘查开发大体分为4个阶段。截至2014年5月,已完成全国1:200万~1:100万地质、地球物理调查,前寒武纪地质体分布区1:20万-1:10万地质矿产调查,共有各类矿权7507个,矿产勘查开发程度总体较低。马达加斯加自然地理环境差异较大,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马达加斯加与固体矿产有关的主管部门为矿业部,矿业活动主要执行《矿业法》,矿产勘查开发实行许可证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权类型包括:预留权、探矿权、采矿权、小型采矿权;不同矿权设定有最大面积、期限、权益反收费标准。马达加斯加将矿业列入优先发展领域,为鼓励矿业投资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勘查开发 投资环境 矿业权 优惠政策 马达加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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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权与相关权利冲突之追问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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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社坤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23-128,共6页
环境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人类关于环境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分配的冲突,最终都可归结为环境权与开发性环境利用权之间的冲突。只有在遵守限度条件的开发性环境利用导致环境质量低于标准的情形下,才存在真正的权利冲突。在运用利益衡... 环境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人类关于环境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分配的冲突,最终都可归结为环境权与开发性环境利用权之间的冲突。只有在遵守限度条件的开发性环境利用导致环境质量低于标准的情形下,才存在真正的权利冲突。在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基点是生态优先;在损害安全环境时,应适用绝对优先;而在损害舒适性环境时,应适用相对优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权 开发性环境利用权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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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生态补偿权利的生成及其实现——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进路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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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群 车东晟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3-58,共16页
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 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应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路径,建构生态补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生态补偿权利的法律样态及主客观判断的法律准则。生态补偿权利的利益客体是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消极行为所形成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权利性质是发展权而不是财产权,但其与环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财产权具有衍生关系。生态补偿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权利主体必须履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保护义务且提供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效益。我国需要对现行生态补偿的实践范式进行完善,应当明确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塑造生态补偿区域制、项目制的法律品格,构建生态补偿权利义务的解释体系,发挥发展权实证功能,设置生态补偿资金或市场分配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法治 制度实践 生态补偿权利 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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