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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者权益表达形式的医学哲学审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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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俊圣 《医学与哲学(A)》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11-14,共4页
从临终者主体的视角对临终者权益表达的多种形式进行了分析和评述,遴选了临终者权益表达的缄默状态、自杀、安乐死、临终关怀、预先指示作为论述的载体。缄默是多数权益的放弃;自杀作为缄默的逆变是死亡尊严的行为方式;安乐死以较为缓... 从临终者主体的视角对临终者权益表达的多种形式进行了分析和评述,遴选了临终者权益表达的缄默状态、自杀、安乐死、临终关怀、预先指示作为论述的载体。缄默是多数权益的放弃;自杀作为缄默的逆变是死亡尊严的行为方式;安乐死以较为缓和的态度给生命的尊严和死亡的权力留下了腾挪的空间;临终关怀是临终者权益表达力度的回落;预先指示则是人文理性和法治理念在临终者权益表达中的实践,是临终者权益表达形式发展的高级形态。这些载体成为临终者权益表达波动的显像,生命意义与死亡尊严的对立统一是这些相对独立载体间的红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杀 安乐死 临终关怀 预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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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决定下的安乐死非罪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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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润泽 《现代法治研究》 2018年第2期57-65,共9页
安乐死作为终末期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刑法理论分析其非罪化根源并探索相应的出罪路径。安乐死的分类方面,传统的二分法无助于理论与实践,应借鉴德国的三分法区分方式。具体非罪化方面,总体上安乐死应当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而出罪,... 安乐死作为终末期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刑法理论分析其非罪化根源并探索相应的出罪路径。安乐死的分类方面,传统的二分法无助于理论与实践,应借鉴德国的三分法区分方式。具体非罪化方面,总体上安乐死应当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而出罪,人权论的自我决定说虽有可取之处,但仅凭自我决定论不足以充实安乐死的合法内涵,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的双重认可才是违法阻却的判断标准。社会决定作为公议的评价过程应当注重其谦抑性,对自我决定起到补足作用。在制度构建方面,应注重国家平台、社会参与与科学公理三方面因素。例如设立安乐死疾病列表、科主任审查监督和安乐死委员会常态审批等符合中国国情的安乐死规范制度等。同时推广安乐死理念教育,逐步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乐死 社会决定 直接安乐死 违法阻却事由 疾病名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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