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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 被引量:6
1
作者 姜淑明 《时代法学》 2004年第6期46-50,共5页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不作为侵权行为 直接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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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国际比较及具体形态研究
2
作者 李青 翁焱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14-15,共2页
大陆法系民法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为基础,并以此建立了各自的理论体系。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第三人侵害债权可分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形态。
关键词 民法 第三侵害债权 直接侵害 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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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形态 被引量:10
3
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96-202,共7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侵权 基本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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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权及其制度构建
4
作者 徐红霞 《中南林学院学报》 CSCD 2004年第6期36-41,共6页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理念获得广泛认同。当前我国社会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通过民法典构建完整的信用权制度,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促进...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理念获得广泛认同。当前我国社会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通过民法典构建完整的信用权制度,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在未来民法典上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并给予直接保护,不断完善信用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 信用权 侵权行为 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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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研究 被引量:2
5
作者 刘志芳 《国家图书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70-73,共4页
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快速发展,基于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侵权纠纷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如何利用归责原则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为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服务过程中避免侵权提供具体的建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为... 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快速发展,基于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侵权纠纷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如何利用归责原则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为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服务过程中避免侵权提供具体的建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但该法也应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增设章节专门规定网络侵权行为,并将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侵权特殊主体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数字图书馆 网络侵权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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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害债权法律制度构建
6
作者 康佑发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1期89-93,共5页
对于是否要设立侵害债权制度,理论界意见不一。如何界定债权人权利救济与第三人行为自由界限,是侵害债权制度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分析比较各国立法基础上,我国侵权法应该采用侵权构成非限制性立法模式,以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以违反... 对于是否要设立侵害债权制度,理论界意见不一。如何界定债权人权利救济与第三人行为自由界限,是侵害债权制度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分析比较各国立法基础上,我国侵权法应该采用侵权构成非限制性立法模式,以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以违反法律或违背善良风俗方式为行为要件,构建我国侵害债权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害债权 侵权构成非限制性 直接故意 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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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权法律体系中损害概念的界定
7
作者 周华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120-128,共9页
侵权法上的损害涵盖事实损害及法律上的损害,二者均具备变动不居的发展特性,从而决定了法律体系中损害界定的周延性。在当今侵权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立法层面对损害概念的直接规定和通过权益界定的间接表达,抑或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损害认定... 侵权法上的损害涵盖事实损害及法律上的损害,二者均具备变动不居的发展特性,从而决定了法律体系中损害界定的周延性。在当今侵权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立法层面对损害概念的直接规定和通过权益界定的间接表达,抑或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损害认定观,均呈现出高度概括的属性。从发展势头来看,各国侵权法的演进以及侵权法的统一化亦都在损害的界定上采纳了抽象式的法律技术。为克服绝对抽象界定模式下的概念模糊,现代侵权法开启了以动态系统论为典型代表的损害界定之新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 损害概念 发展性 直接界定 间接界定 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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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TRIPS协议相协调,确立我国商标侵权归责原则
8
作者 郭晓飞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4期27-29,共3页
新商标法的制订出台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对于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未做明文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领域对该问题的争论和TRIPS协议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商标法立... 新商标法的制订出台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对于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未做明文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领域对该问题的争论和TRIPS协议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商标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建议我国商标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责原则 TRIPS协议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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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9
作者 谭洋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96-104,共9页
行为人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帮助或教唆他人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何规制上述行为,理论上存在采用共同侵权理论或引入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这两种对立的解决策略。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行为人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帮助或教唆他人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何规制上述行为,理论上存在采用共同侵权理论或引入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这两种对立的解决策略。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依据是防止知识产权被架空和深口袋规则。该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的根源在于,未区分infringement和tort、共同侵权理论的解释力不足,以及将间接侵权行为予以法定化的域外立法不符合我国立法现实。对此,我国可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作为广义共同侵权理论的一个分支,可先行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待时间成熟后将该制度引入到知识产权立法中。现阶段需要明确该制度适用中的模糊之处。在判定过错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行为是否符合通常的商业实践、通知和必要措施的有效性,同时需要客观认定帮助或教唆行为,最后,应将专用品的界定限于只能用于侵犯知识产权而无其他经济用途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专有权利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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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构造与疑难解析——基于解释论的视角 被引量:8
10
作者 张力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10-119,共10页
就《交强险条例》第31条第1款的文义而言,交强险的保险人对是否直接给付给受害人保险金享有选择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却被广泛承认。又因我国的交强险并非完全按照传统责任保险的框架予以构造,受害人的直接请... 就《交强险条例》第31条第1款的文义而言,交强险的保险人对是否直接给付给受害人保险金享有选择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却被广泛承认。又因我国的交强险并非完全按照传统责任保险的框架予以构造,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因此只能以"法律的特别规定说"作为构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在阐释诸如怎样处理直接请求权与侵权之债以及原有保险合同的关系等直接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时,因无法回归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故而只能结合交强险政策性保险的特性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予以个别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强险 直接请求权 责任保险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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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中“未获直接经济利益”的适用——以图片网站为视角分析 被引量:3
11
作者 杨馥宇 《政法学刊》 2021年第6期21-27,共7页
在适用"未获直接经济利益"这一免责条件之前,应当首先考虑网站是否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于网站服务行为的性质,应当结合网站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网站对上传者内容的审核方式来进行综合判断。直接经济利益应当采取狭义的解... 在适用"未获直接经济利益"这一免责条件之前,应当首先考虑网站是否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于网站服务行为的性质,应当结合网站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网站对上传者内容的审核方式来进行综合判断。直接经济利益应当采取狭义的解释,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强调的是获取的利益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特定联系,可以采用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即"如果没有侵权作品,是否会影响网络服务商所收取的费用"这一标准来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满足"未获直接经济利益这一免责条件时"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尽管不能从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对其进行过错推定,但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履行与其收费经营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经济利益 避风港规则 过错 较高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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