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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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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4,共13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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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替代或互补效应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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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海娟 王江烜 +1 位作者 王成龙 栗念坤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6-87,共12页
以国务院在2020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为研究契机,选取我国2010—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在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会计信息质量治理作用的基础上,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替... 以国务院在2020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为研究契机,选取我国2010—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在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会计信息质量治理作用的基础上,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替代还是互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发挥这一治理效应,以及剖析其传导效应和企业异质性效应。研究结果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治理效应,且“双向进入”式党组织参与治理会提升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治理效应,即存在互补效应;而“交叉任职”式党组织参与治理抑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治理效应,即替代效应。进一步分析研究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通过促进企业创新和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对会计信息质量发挥治理效应,并在媒体关注度或盈利能力越高的企业中这种治理效应更好。上述研究结果不仅从新视角拓展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而且丰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和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单独及联合治理效果,并为政府、企业等相关利益者在实践中发掘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会计信息质量 党组织参与治理 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 企业创新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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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1
3
作者 刘斌 梅龄丰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47-67,共21页
《公司法》第191条在一般条款层面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理论基础上与法人机关理论形成内在协调,其逻辑根基在于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复合可归责性,该责任无法因组织关系而... 《公司法》第191条在一般条款层面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理论基础上与法人机关理论形成内在协调,其逻辑根基在于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复合可归责性,该责任无法因组织关系而免除。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具有复合属性的法定责任,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域面向的构成要件。组织法层面包括主体要件、执行职务的行为要件、违反对公司信义义务以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主观要件的认识对象系执行职务;行为法层面包括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要件,损害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责任形态应为补充责任,同时根据不同董事行为的具体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认其责任范围,以保证过责相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第三人 法定责任 信义义务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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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上用人者责任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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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6期26-39,共14页
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对用人者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解决了用人者责任中的一些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我国用人者责任法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首先,用人单位责任中... 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对用人者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解决了用人者责任中的一些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我国用人者责任法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首先,用人单位责任中的工作人员既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又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等其他关系的工作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其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仍然应依法认定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再次,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之间,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与承揽人向被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之间,构成所谓部分连带责任的关系。最后,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以及定作人与承揽人可以就追偿的问题进行相应的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用人单位责任 劳务派遣 定作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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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制度释论
5
作者 张金海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63-76,共14页
代位清偿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受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第三人对于债务履行的合法利益优于债务关系不被他人介入的利益。作为核心要件,合法利益原则上指法律利益,例外地也涵盖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关系有密切关联... 代位清偿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受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第三人对于债务履行的合法利益优于债务关系不被他人介入的利益。作为核心要件,合法利益原则上指法律利益,例外地也涵盖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关系有密切关联、从而有事实利益的情形。法律利益可分为保存权利、实现债权、避免纯粹经济损失、维护民事活动四大类型,相应的第三人有物上保证人、普通债权人、承租人、连环交易的后手、共有人、股东等具体类别。在法律后果方面,对担保权移转、债务人是否担责两个重要问题应采如是立场:物上保证人、担保财产受让人代位清偿后能否随同债权取得担保权须区分情形判断;倘第三人提出履行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债务人原则上仍应担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代位清偿 合法利益 担保权转让 债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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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6
作者 王艺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42-144,共3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衡、构成要件不明确的现状,认为原因在于共同侵权认定无标准、违法性要件缺失等,影响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设立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共同侵权如何界定,确立违法性为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 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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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中的纠纷处置问题研究
7
作者 王艺霖 霍增辉 《中国药事》 CAS 2024年第11期1263-1268,共6页
目的:通过探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何在保障受试者权益的前提下,规范试验操作,减少纠纷发生,为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法规责任制度提供建议。方法:通过对药物临床试验基本特点的分析,研究试验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重点分析试验纠纷中... 目的:通过探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何在保障受试者权益的前提下,规范试验操作,减少纠纷发生,为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法规责任制度提供建议。方法:通过对药物临床试验基本特点的分析,研究试验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重点分析试验纠纷中责任认定的难点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同时,结合中美两国药事法规和相关指南,讨论了这些关键主体可能面临的各种法规问题和责任追究方式。结果:研究发现,药物临床试验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知情同意的有效性、责任归属、因果关系认定及第三方鉴定的难度上。我国在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上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法规的明确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结论:建议进一步明确关键责任主体的法规责任,并建立起互相配套、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的行业操作系统。这些措施对提升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保障人体试验的安全性以及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 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 知情同意 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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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致害中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8
作者 施涵琪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2-117,123,共7页
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既可能依《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承担(因过失)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其依何规则承担何种责任,不取决于将案件事实定性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而取决于“侵权人”身份... 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既可能依《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承担(因过失)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其依何规则承担何种责任,不取决于将案件事实定性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而取决于“侵权人”身份之认定。第1254条第1款的“侵权人”既包括抛物行为实施者,也包括第1253条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何时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宜以坠物来源作为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依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分别适用第1198条第2款或第1172条,对前一条文之适用范围应作限缩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独立承担责任,相互间并无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高空坠物 安保义务 第三人介入型侵权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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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监护人侵权之诉的被告: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9
作者 包冰锋 郎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1期145-154,共10页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应为严格的个人责任,受害人应以监护人为单独被告提起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但现行实体法规定存在监护人责任过重,各个主体之间权益不均衡的问题,不利于现代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基于此,应当以年龄为形式标准确立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制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应当作为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监护人侵权 监护人责任 当事人适格 必要共同诉讼 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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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重述
10
作者 王佳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82-190,共9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如果当事人向第三人提出责任主张,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不能代替诉讼请求,就其性质而言,无论“义务说”还是“后果说”都无法解释其与判决的对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如果当事人向第三人提出责任主张,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不能代替诉讼请求,就其性质而言,无论“义务说”还是“后果说”都无法解释其与判决的对应关系。民诉法对“责任”的引用,是第三人实务操作不规范的根源,这种不规范体现在当事人不当地处分权利,法院违反辩论原则对第三人作出判决。驱逐“责任”概念后,可以发现,第59条第2款后半段第三人无法类型化,因为这不是一类第三人,而仅仅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其特殊性在于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一个诉讼主体同时是第三人和当事人的理论基础在于第三人之诉的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责任 被告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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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11
作者 沈小军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4-97,共14页
在完全和高度自动驾驶阶段,使用者因对机动车的运行无法施加影响,已经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而非被保险人。在有条件自动驾驶阶段,使用者对系统发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负有适当干预的义务,这一过错责任仍然受到机动车责任保险... 在完全和高度自动驾驶阶段,使用者因对机动车的运行无法施加影响,已经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而非被保险人。在有条件自动驾驶阶段,使用者对系统发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负有适当干预的义务,这一过错责任仍然受到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障。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引入抽象的保有人作为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责任保险应为保有人和生产者提供保险保障。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保险给付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分项限额限制了受害人的救济,在引入最低投保金额并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保险给付应回归完全赔偿原则。为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保险人向其主张保险内部关系的抗辩应受到限制,并可在赔付受害人后向生产者或其保险人追偿,但驾驶行为存在缺陷不再是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 机动车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受害人保护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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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主体的适格性法理
12
作者 王莉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8-172,共15页
评价主体适格性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现有规范规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评价主体是否适格,理论及实践中一直存有疑虑,但既有成果仅限于基本判断,尚缺乏逻辑自洽的法理论证。生态... 评价主体适格性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现有规范规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评价主体是否适格,理论及实践中一直存有疑虑,但既有成果仅限于基本判断,尚缺乏逻辑自洽的法理论证。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评价主体实施的评价行为在行政法上定性困难,既有的非强制行政手段说、非行政许可审批说、行政确认说等均不能周延解释生态环境部门评价行政行为的定性问题。第三方机构作为环保信用评价主体存在正当的评价权源,即第三方的评价权利具有明确的社会利益需求来源,同时也具备权利来源的认识论基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主体从生态环境部门向第三方机构的转向具有域外法移植的基础,解决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活动中权力-权利配置错位问题,妥当厘清了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利行使的适宜边界。环保信用评价主体适格性的保障规范应从第三方机构的权利配置与义务设定、外部行政监管与内部自我规制协同、法律责任承担规范补强等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信用评价 主体适格 第三方机构 权力-权利配置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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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党组织参与治理与股价崩盘风险
13
作者 谭民俊 刘华伦 刘建秋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64-80,共17页
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迎来新热潮。选取中国2007—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在检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影响股价崩盘风险作用机制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党组织参与治理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两种治理机制的关系。研究发现... 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迎来新热潮。选取中国2007—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在检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影响股价崩盘风险作用机制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党组织参与治理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两种治理机制的关系。研究发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够显著降低企业股价崩盘风险;党组织参与治理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股价崩盘风险,并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中发挥替代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通过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减少管理层短视行为降低企业股价崩盘风险;非国有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股价崩盘风险的抑制作用更为突出;当管理层具有金融背景或海外背景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更能有效发挥对股价崩盘风险的抑制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股价崩盘风险 党组织参与治理 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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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形态的研究
14
作者 王正航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12期102-107,共6页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形态成为公司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分析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形态,研究国内外相关理论,梳理立法与司法建设的现状,界定其...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形态成为公司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分析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形态,研究国内外相关理论,梳理立法与司法建设的现状,界定其责任性质为特殊的法定责任。结合责任形态学说,明确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并作出补充责任相关理论证成。分析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功能优势,以此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董事 第三人 责任形态 功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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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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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栋 张梦羽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8-54,共7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现有规则无法为各方主体行政责任的界定提供充分依据,在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着第三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不明确、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及依据标准模糊...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现有规则无法为各方主体行政责任的界定提供充分依据,在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着第三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不明确、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及依据标准模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缺乏行政处分的有效规制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区分第三方治理模式类型的基础上,明确第三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并以合同履行程度为重点,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加强对环境行政协议的规范约束,促进第三方治理模式在运行中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行政责任 合同约定责任 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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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解释路径及规范衔接——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为中心
16
作者 曲天明 朱惠邦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1-101,共11页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存在多重解释路径。因此,在效力范围上,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人机关理论、代表理论、代理理论存在冲突,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信义义务理论、债权相对性理论、侵权客体理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存在多重解释路径。因此,在效力范围上,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人机关理论、代表理论、代理理论存在冲突,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信义义务理论、债权相对性理论、侵权客体理论存在冲突。但是,基于董事职务行为所生损害的现实与上述理论的预设存在差异,上述两种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现行理论体系均占有一席之地。通过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第191条既适用于直接损害场景,也适用于间接损害场景。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而言,直接损害场景应采用侵权责任范式和连带责任模式,间接损害场景可将违信责任范式与补充责任模式相结合。此外,第19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衔接也存在问题,适用时应结合关联责任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第三人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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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难题及其破解
17
作者 向杨 《党内法规研究》 2024年第4期103-114,共12页
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是影响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因素,但要为地方党委常委会确定一个合适的规模并不容易。尽管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入常”职务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地方党委常委会在本地区承担属地责任,一方面,在尽... 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是影响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因素,但要为地方党委常委会确定一个合适的规模并不容易。尽管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入常”职务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地方党委常委会在本地区承担属地责任,一方面,在尽责动力和问责压力的双重驱动下,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需要一个较大规模的常委会;另一方面,在受到内部运行成本和外部制度约束的双重影响下,又只能将常委会规模保持在较小的范围内。这种内在张力是地方党委常委会规模难题的症结所在。破解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难题,需要准确把握地方党委常委会的领导职责,清晰厘定地方党委常委会与地方党委全会、地方党代会的权责边界,不断提升上下级党委常委会关系的制度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党委常委会 组织规模 党的领导 属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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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规则释论
18
作者 梁远高 宋丽萍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4年第2期129-147,313,314,共21页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规则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立场逐渐向兼顾担保人利益的立场回归,但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中担保人的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仍然存在解释空间。担保合同单独无效时,过错担保人应就债权人的直...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规则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立场逐渐向兼顾担保人利益的立场回归,但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中担保人的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仍然存在解释空间。担保合同单独无效时,过错担保人应就债权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债权人间接损失的最大赔偿范围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基于担保的特殊属性,现行法采取了默示推定的态度,免除了债权人对间接损失的举证证明义务。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为对主合同无效的过错,除债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担保人对主合同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均无过错,不应承担主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单独或与债务人共同实施可撤销行为,帮助债务人实施可撤销行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的主要规制对象应为主合同被债权人撤销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应对该款中的“主合同无效”作扩大解释。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存在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与担保责任三种路径,其中侵权责任路径契合过错与责任范围相适应原则,是能够有效遏制不诚信担保行为的最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合同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损害担保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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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
19
作者 耿乙淼 李鑫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6期153-157,共5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自动驾驶汽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研发支持和推广应用。相较传统的人工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优势是能利用智能驾驶系统实时感知路面信息,整体驾驶安全性较高。但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与之相匹配的...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自动驾驶汽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研发支持和推广应用。相较传统的人工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优势是能利用智能驾驶系统实时感知路面信息,整体驾驶安全性较高。但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确认和过错认定存在巨大的争议。为此,文章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从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侵权事实认定和赔偿责任落实等角度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划分的法律困境,并针对性提出了若干侵权责任认定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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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被引量:22
20
作者 张力 郑志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32-46,共15页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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