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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视域下夫妻个人债务清偿规则重塑 被引量:8
1
作者 赵大伟 张兴美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00-110,共11页
共同财产制下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陷入困境,需调整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从平衡债权人以及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便利民事执行的视角出发,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时,面临是否设置清偿顺序,如... 共同财产制下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陷入困境,需调整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从平衡债权人以及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便利民事执行的视角出发,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时,面临是否设置清偿顺序,如何界定债务人的份额等问题。对债务人离婚的不宜设立与共同生活时相同的清偿规则。执行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应区分为个人利益和为非个人利益的个人债务,并设定不同的清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个人债务 民事执行 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清偿 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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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被引量:5
2
作者 尹伟民 王晓婷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1期89-93,共5页
由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 由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可能表现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性规定,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个人信息行为 民法保护 责任承担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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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权行为中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被引量:2
3
作者 孙建江 陈永旭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3年第3期9-12,61,共5页
随着董事会中心地位的确立以及董事权力的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应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和董事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和... 随着董事会中心地位的确立以及董事权力的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应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和董事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中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分为董事法定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这有利于明确董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切实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第三人民事责任 法定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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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被引量:6
4
作者 李文祥 付国华 《行政与法》 2004年第5期115-118,共4页
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通过否定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特性,追究法人人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一要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二要造成实际的民事损害,三是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 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通过否定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特性,追究法人人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一要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二要造成实际的民事损害,三是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在所不问。法人人格否认的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现阶段尚未确立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可以直接援用;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又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可以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滥用行为 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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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公民自主意识及其培育 被引量:3
5
作者 李永忠 林伯海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2期88-93,共6页
充分发育的公民社会是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文明的基石,而其发育需要成熟的公民自主意识作为内在动力。公民自主意识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内在体现。而我国长期受集权主义政治模式的影响,公民自主意识缺乏,导致公民在社会... 充分发育的公民社会是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文明的基石,而其发育需要成熟的公民自主意识作为内在动力。公民自主意识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内在体现。而我国长期受集权主义政治模式的影响,公民自主意识缺乏,导致公民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存在较强的官方依赖心理和志愿失灵、弃权渎责现象。只有完善公民意识教育政策,通过塑造公民人格、学校教育和社会引导及社会实践来激发公民主体意识、强化公民权责意识和参与意识,才能使公民养成理性成熟的自主意识,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现代化提供内生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自主意识 公民自主意识教育 主体意识 参与意识 权责意识 志愿失灵 公民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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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6
作者 周艳红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40-44,共5页
狭义的职务侵权仅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特定性、赔偿原因的职权性、可归责的违法性以及权益的实际受损害性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职务侵权因侵... 狭义的职务侵权仅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特定性、赔偿原因的职权性、可归责的违法性以及权益的实际受损害性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职务侵权因侵害民事权利,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立法和法理上考察,职务侵权责任是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应在未来立法中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自己责任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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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独立之法律规制研究
7
作者 陈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80-82,共3页
公司财产独立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在我国,公司财产独立法律责任偏重于运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手段,对民事责任手段不够重视。法律应建立权益博弈机制,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充分调动债权人积极性,高效地解... 公司财产独立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在我国,公司财产独立法律责任偏重于运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手段,对民事责任手段不够重视。法律应建立权益博弈机制,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充分调动债权人积极性,高效地解决该项"公司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财产独立 民事责任 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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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第三人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思考
8
作者 张彩云 徐述生 《潍坊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100-104,共5页
当注册会计师因过错出具了有瑕疵的报告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所谓第三人是指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信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而受到损害的人,实际是指使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的委托人... 当注册会计师因过错出具了有瑕疵的报告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所谓第三人是指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信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而受到损害的人,实际是指使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的委托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范围包括受益第三者、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者和未指明的其它第三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 第三人 第三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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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内人格侵权的民事责任
9
作者 朱云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57-59,共3页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适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对不涉及离婚的夫妻之间人格侵权纠纷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之时,当事人只想用民事惩罚措施,使加害人更加...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适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对不涉及离婚的夫妻之间人格侵权纠纷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之时,当事人只想用民事惩罚措施,使加害人更加明确承担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因此,建立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可弥补法律规范之空白,有效地阻止夫妻间侵权行为发生,也是维护稳定及和睦婚姻家庭生活的积极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 人格侵权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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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32条 被引量:2
10
作者 郑春灵 刘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57-62,共6页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在我国实证法上落实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目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等均存在很多争议。以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为出发点,首先,应构建责任能力体系,以被监护人是否具有...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在我国实证法上落实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目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等均存在很多争议。以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为出发点,首先,应构建责任能力体系,以被监护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判断其是否具有责任承担能力。其次,明确监护人责任的理论根基是对自己监护义务的违反,在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最后,为充分救济受害人,当受害人根据以上规定不能获得赔偿时,应斟酌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害人的经济情况,引入公平原则,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被监护人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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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共生活的扩展与学生公民人格的形成:以公共理性与公民责任为中心 被引量:6
11
作者 刘铁芳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60-68,共9页
公民人格的核心质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自主,这是公民人格的核心,缺少了独立自主,公民人格就失去了基础;二是公共生活的判断力与公民理性,这是公民人格的核心,公民意味着对公共事物的理性参与,判断力就是进入个体理智地进入公... 公民人格的核心质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自主,这是公民人格的核心,缺少了独立自主,公民人格就失去了基础;二是公共生活的判断力与公民理性,这是公民人格的核心,公民意味着对公共事物的理性参与,判断力就是进入个体理智地进入公共生活的基石;三是社会关怀,个体向着公共生活的开启始自个体的内心,个体之于社会的情感态度,这也是公民人格的基本向度,缺少了个体向着社会的积极情感,个体不可能有深入而持久的公民实践。学生公民人格的养成乃是以置身学校公共生活场域中的公共理性的扩展与公民责任的养成为中心而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人格 公共理性 公共责任 公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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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文学教学的当代意义 被引量:1
12
作者 陈晓云 《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4期54-56,共3页
中国古代文学教学作为人文教育的重要学科之一,其教学对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审美精神、健全的人格塑造都具有重要的当代意义。
关键词 古代文学教学 人文教育 社会责任感 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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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独立责任与二元民事主体制度 被引量:11
13
作者 许中缘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97-108,共12页
法人的有限责任实现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但法人并不必然表现为有限责任。我国现有法律将法人独立责任等同于有限责任,忽视了法人责任的本质,既不符合世界国家法人立法的现状,也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样性的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害。... 法人的有限责任实现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但法人并不必然表现为有限责任。我国现有法律将法人独立责任等同于有限责任,忽视了法人责任的本质,既不符合世界国家法人立法的现状,也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样性的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害。法人可以是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混合责任甚至补充责任的法律主体。团体人格与自然人区分本质在于"团体性",但目前我国法律明确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为必须经过登记的组织体,与法人并无实质区别,《民法总则(草案)》(一、二、三审稿)保留法人有限责任并规定非法人组织属于"将错就错"并不能解决主体制度内部逻辑矛盾。我国未来民法典要去除既有桎梏,必须明确法人团体人格,统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明确法人独立责任,建立自然人——法人二分制度;对于未登记或组织性未至法人程度的组织,在法人一章中设立特殊组织确定其诉讼资格与财产管理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人制度 有限责任 独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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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3
14
作者 朱晓峰 《荆楚法学》 2021年第2期46-60,共15页
《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由第989条划定。依据第989条,因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所生的民事关系受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调整。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主要反映了人格权作为与主体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而具有的静态的、防御属性的特征... 《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由第989条划定。依据第989条,因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所生的民事关系受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调整。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主要反映了人格权作为与主体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而具有的静态的、防御属性的特征。为了能够充分满足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的现实需求并促进《民法典》所追求的人格尊严目的的实现,一方面,应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来适当扩展依第989条确定的适用范围,将因人格标识的使用所生的民事关系亦纳入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应在统一的法秩序下基于法律内、外在体系上的融贯性要求,妥善处理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所生的民事关系与宪法关系、行政关系和刑事关系在法律规则适用上的规范关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编 人格权的享有 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标识的使用 责任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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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从基本权利的“双重功能”看《民法典》第581条 被引量:3
15
作者 邱国威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5-123,共19页
为了落实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给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和更加人性化的违约救济,并避免对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民法典》第581条确立了一种兼具强制履行和金钱赔偿特征且较接近于回复原状理想的“违约救济”... 为了落实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给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和更加人性化的违约救济,并避免对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民法典》第581条确立了一种兼具强制履行和金钱赔偿特征且较接近于回复原状理想的“违约救济”: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对于此种请求权,在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为“不作为”或者“给与的给付”时,即使债务不得强制履行,债权人通常也不得主张。只有在债务人负担的是种类行为之债或“种类行为因素”占据重要地位的“混合给付”,且债务的履行不依赖其他债务人的信赖、与其他债务人的长期协作、磨合,以及替代履行无需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协助时,债权人才可以主张。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无需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实际进行了替代履行为要件,更无需等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外,除了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远高于金钱赔偿的数额以外,债权人既可以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也可以主张金钱赔偿,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国家保护义务 替代履行 人身自由 替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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