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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极惩罪到积极治理: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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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袁方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4-83,共10页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为下限,这一轻罪概念既契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实,也是面向未来轻罪立法的一种前瞻性考虑。然后,对轻罪扩张现象进行反思,厘清轻罪扩张带来的正面功能和负面效应,指明其具有回应民意、完善立法、规范行为的优势,也揭示其简化司法、异化刑罚、附随后果过剩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轻罪治理体系进行完善,在实体层面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和第37条的定罪免刑规定,建立多元的轻罪处遇模式;在程序法层面贯彻“三分原则”;在附随后果上严格限制适用主体、对象和内容;在前科消灭上逐步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注销和复权制度。这样多措并举,推动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从消极惩罪向积极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风险社会 刑法处遇 犯罪附随后果 前科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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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被引量:1
2
作者 陈洪兵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也能并罚。为开山采石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爆炸物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造成伤亡结果的,只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责任事故犯罪,而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应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 以刑制罪 竞合 加重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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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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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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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时代”背景下刑事诉讼的程序功能中心转向
4
作者 李盛璇 陈永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29-39,共11页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程序的治罪功能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惩罚犯罪行为人。目前,治罪功能仍是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核心,但我国已经逐渐步入“轻罪时代”,以治罪功能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对轻罪的犯罪控制效...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程序的治罪功能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惩罚犯罪行为人。目前,治罪功能仍是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核心,但我国已经逐渐步入“轻罪时代”,以治罪功能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对轻罪的犯罪控制效果不佳,还容易引发刑罚溢出等风险。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功能中心应当转向治理。刑事诉讼程序的治理功能以犯罪行为人为治理对象,既治理引发犯罪的道德层面因素,又治理引发犯罪的社会结构性因素,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这更符合轻罪的犯罪控制需求。具体而言,我国有必要通过扩大犯罪治理的社会参与主体面、丰富多元化的程序替代机制、强化程序的商谈性来构建以治理为中心的轻罪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罪 治理 刑事诉讼 程序功能 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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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及其限度
5
作者 刘双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8-132,共15页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预备犯 形式预备犯 刑事可罚性 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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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犯罪修改的三点思考
6
作者 王岭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16-20,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行贿犯罪的修正,是对于我国之前刑法规制中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惩治力度不足的立法回应。其立法进步价值在于,将党中央的要求进行立法上的固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起到... 《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行贿犯罪的修正,是对于我国之前刑法规制中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惩治力度不足的立法回应。其立法进步价值在于,将党中央的要求进行立法上的固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起到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性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其进行系统性理解和贯彻落实,准确把握行贿罪中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注意对于行贿罪从宽处罚的用语变化,准确把握追诉标准和从重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从重处罚 从宽处罚 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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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司法认定
7
作者 张炜 金华捷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5期89-97,共9页
在从境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中,走私犯罪的成立不仅须有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来源于境外的证据,中间走私入境过程的证据也不能缺失。这类案件中,直接走私和间接购私的区分,应结合行为人主观犯意的内容... 在从境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中,走私犯罪的成立不仅须有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来源于境外的证据,中间走私入境过程的证据也不能缺失。这类案件中,直接走私和间接购私的区分,应结合行为人主观犯意的内容、客观行为方式以及犯罪收益的获取三个方面综合评判。行为人既有走私行为,又有收购、运输行为,同时构成走私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行为人既有走私行为,又有出售行为,同时触犯走私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走私 间接购私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处断一罪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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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案件的司法治理模式及其选择——以醉驾案件为切入点
8
作者 余沁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3-148,207,共17页
随着以醉驾案件为代表的轻罪治理工作从“治罪”迈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时代转型,我国逐渐形成了轻缓刑罚、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三种并存的司法治理模式。审判阶段适用缓刑、定罪免刑的轻缓刑罚模式,具有罪刑相适应、短期自由... 随着以醉驾案件为代表的轻罪治理工作从“治罪”迈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时代转型,我国逐渐形成了轻缓刑罚、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三种并存的司法治理模式。审判阶段适用缓刑、定罪免刑的轻缓刑罚模式,具有罪刑相适应、短期自由刑否定两大理论基础,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轻罪附随后果严重而预防不足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宽缓处理的无条件不起诉模式,将轻罪案件直接排除在刑罚制裁范围之外,可以彻底避免犯罪附随后果发生、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但也面临放纵犯罪、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适用局限性。近年来,由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履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实践兴起,通过发挥刑罚替代、矫治预防功能,实施治理的外部激励机制,可以被视为未来轻罪司法治理的创新模式,但也需要处理好这一模式的理论非议、社会力量发展不健全等适用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醉驾案件 轻缓刑罚 无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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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非法输入动物案的查处和思考
9
作者 于瀚学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24年第3期59-63,共5页
2022年11月18日,山东省A市J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区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涉嫌农业农村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某养殖场涉嫌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部非法调入雏鸡。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A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2022年11月18日,山东省A市J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区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涉嫌农业农村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某养殖场涉嫌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部非法调入雏鸡。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A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通过分析该起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非法输入动物案件的查处过程,指出其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方面存在的瑕疵。随后,提出了当前应当大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内涵,准确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等建议,以期为广大执法工作者在动物防疫司法实践中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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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应数罪并罚
10
作者 张宜培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71-83,共13页
自洗钱入刑给洗钱罪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新的难题,其中就包括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罪数处断问题。从一重罪处罚说要么因不当划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的界限而将案件错误认定为想象竞合犯,要么因忽视犯罪目的同一性和牵连关系两方面的要求而将... 自洗钱入刑给洗钱罪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新的难题,其中就包括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罪数处断问题。从一重罪处罚说要么因不当划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的界限而将案件错误认定为想象竞合犯,要么因忽视犯罪目的同一性和牵连关系两方面的要求而将案件错误认定为牵连犯。区分处理说不仅因割裂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体系而缺乏实质合理性,而且相关区分标准也模糊不清。缓刑适用率高低无法作为否定数罪并罚的理由。对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不仅符合修法意图、相关刑法原则以及司法经济性的要求,而且具有充分的规范、实践依据,还与其他国家的做法相接轨,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洗钱 上游犯罪 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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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在海事行政处罚领域的应用研究
11
作者 李思慈 《中国海事》 2024年第7期35-38,共4页
通过介绍“一事不再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用案例的方式剖析“一事不再罚”在海事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和判断标准。认为“一案多罚”基于共同违法行为理论,不视为违法“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在确定符合法... 通过介绍“一事不再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用案例的方式剖析“一事不再罚”在海事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和判断标准。认为“一案多罚”基于共同违法行为理论,不视为违法“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在确定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件之后,辨析是否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想象竞合的情形,综合判断“一事”;“择一重罚”规则进一步为“不得两次罚款”的适用提供了指引,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适用法定处罚额度高的法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同一违法行为 择一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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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9条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12
作者 王成 刘静 姜睿涛 《海河水利》 2024年第6期123-128,共6页
随着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行,各地区更进一步整合涉水行政职能,加之水行政执法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由一支队伍负责执法,在面对复杂的水事违法行为时该如何从复杂繁多的行政法中选择恰当的法条进行“... 随着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行,各地区更进一步整合涉水行政职能,加之水行政执法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由一支队伍负责执法,在面对复杂的水事违法行为时该如何从复杂繁多的行政法中选择恰当的法条进行“过罚相当”的处罚,值得深入研究。2021年7月15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了“一事不再罚”,以及罚款“从一重处断”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和假定情景,根据“一事不再罚”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如何选择法条处罚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行政执法 一事不再罚 从一重处断 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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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中的行为人危险及预防性惩罚 被引量:3
13
作者 刘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34-50,共17页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框架内对于行为人危险的考量。多次违法犯罪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可罚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判断阶段中对于“明知”的认...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框架内对于行为人危险的考量。多次违法犯罪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可罚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判断阶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等定罪要素以及作为影响量刑的要素。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多次犯,都是针对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并依据其刑罚指征而采取的“预防性惩罚”,以便促使行为人形成统一的违法性意识,敦促行为人选择“弃恶从善”,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行为人”双层次犯罪论体系能够充分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犯 行为刑法 行为人危险 预防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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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14
作者 课题组 张宇 陈鑫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7-23,共7页
以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为依托,分析受案时间、简要案情、审结数额、审结罪名、一审宣告刑等“检察数字”,发现涉“两卡”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惩治对象多为犯罪链条末端的“卡农”,罪名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 以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为依托,分析受案时间、简要案情、审结数额、审结罪名、一审宣告刑等“检察数字”,发现涉“两卡”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惩治对象多为犯罪链条末端的“卡农”,罪名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不同发案时期出现同质变量、此消彼长的趋势,检视发现网络犯罪规制的刑法扩张和司法的扩大适用、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主观明知”认定泛化,“客观行为”过度评价,罪名界限模糊,罪刑不适等问题。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提倡坚持形式与实质综合标准,以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调适的解决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数据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 想象竞合 罪数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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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益审视
15
作者 孙濠江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7-63,共7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在拐卖人口类型犯罪下的独特罪名设置,区别于统一的拐卖人口罪的设置方式,我国刑法区别处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有所不同。部分严重的收买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民众对法定刑设置有许多质...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在拐卖人口类型犯罪下的独特罪名设置,区别于统一的拐卖人口罪的设置方式,我国刑法区别处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有所不同。部分严重的收买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民众对法定刑设置有许多质疑。事实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本质是法益层面的,由于罪名设立时并没有正确认识法益,从而造成法定刑面临割裂等问题,因此,应重新梳理本罪的保护法益,从而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对向犯 法益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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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成立危险犯中止的规范论考察
16
作者 程昇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83-93,共11页
目前关于制造危险后再予以消除能否成立中止这一问题,两类肯定说都是以整体行为尚未结束为由认为犯罪未最终既遂,故可以中止。但从规范论的视角来看,中止是制裁(媒介)规范,能与具体制裁规范结合并调整刑罚。危险犯与实害犯的行为规范相... 目前关于制造危险后再予以消除能否成立中止这一问题,两类肯定说都是以整体行为尚未结束为由认为犯罪未最终既遂,故可以中止。但从规范论的视角来看,中止是制裁(媒介)规范,能与具体制裁规范结合并调整刑罚。危险犯与实害犯的行为规范相互独立、无法过渡,法定危险状态代表着危险犯的既遂,意味着行为规范已经被彻底违反并且启动最高程度的制裁规范,不存在与中止条款结合的余地。成立危险犯中止需要从否定法定危险状态切入。危险是结果发生的一种可能状态,行为人对危险的控制和消除,既是危险发展的终态,也是危险的构成本身。从事后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消除了自然意义上的危险,危险犯也因为尚未出现法定危险状态并未既遂,因此可以成立中止。这样的证成路径能够符合规范论的基本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中止 规范论 制裁规范 自然意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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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牵连犯 被引量:75
17
作者 高铭暄 叶良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03-114,共12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犯罪目的 行为人 犯罪行为 坚持 判定 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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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若干条款罪数形态之分析 被引量:7
18
作者 胡云腾 刘树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41-147,共7页
《刑法》第120条第2款包含牵连犯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第157条的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第171条第3款中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构成牵连犯,使用假... 《刑法》第120条第2款包含牵连犯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第157条的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第171条第3款中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构成牵连犯,使用假币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第196条第3款中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中得到财物同时意外得到信用卡后使用的,应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属于兼容犯,实行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罪数形态 牵连犯 处罚原则 中国 吸收犯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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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刑的裁量 被引量:104
19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02-117,共16页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预防,不得追求消极的一般预防;但是,如果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小则应当从宽处罚。由于预防刑的裁量是刑罚个别化的过程,所以,不能追求量刑平衡。在任何犯罪中,表明被告人再犯罪危险性小的情节都应当受到重视,对罪行严重的犯罪不适用或者严格适用酌定从宽情节的做法,违反刑罚目的。裁量预防刑时,对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既不能进行综合判断,也不能使之相互抵消;既要考虑类型化的情节,也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刑 刑罚目的 量刑平衡 罪行轻重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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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及其适用 被引量:17
20
作者 何荣功 黄丽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403-406,共4页
想象竞合犯的的处罚原则是有关想象竞合犯争议问题的焦点之一。鉴于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一行为造成了数个法益侵害的事实,我们提出对想象竞合犯应当采取从一重重处的处罚原则,并分析了该原则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 想象竞合犯 处罚原则 争议问题 法益侵害 具体适用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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