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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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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4-17,共14页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加以改进和完善。删除调整对象、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再婚遗产处理的规定等重复性和无实质意义的规定。修正放弃继承、继承权丧失、代位继承、遗嘱形式、遗产债务清偿、无人继承又无受遗...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加以改进和完善。删除调整对象、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再婚遗产处理的规定等重复性和无实质意义的规定。修正放弃继承、继承权丧失、代位继承、遗嘱形式、遗产债务清偿、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遗产之处理等存在缺陷的规定。增设继承回复请求权、遗产共有的形态、遗产分割的效力等必备继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立法完善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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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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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锁 《晋阳学刊》 CSSCI 2016年第3期118-145,共28页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伟大任务。要编纂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需要对相关问题继续探讨。中国民商法典应当在世界民商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充分尊重《民法通则》及现行立...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伟大任务。要编纂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需要对相关问题继续探讨。中国民商法典应当在世界民商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充分尊重《民法通则》及现行立法的科学成就,完善、发展和创新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科学范畴;具体其规范对象,避免其原则的重复和矛盾,坚守和发展民商合一主义,制定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其结构为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和债的六编制体系。允许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民商单行法独立存在。此文在论证研究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同时,知行合一、凝心聚力,提出了《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黄河版)建议稿》。其目次为:第一章:原则与适用;第二章:民商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国家、代理人);第三章:民商客体;第四章:民商权利;第五章:民商行为(一般规定、原因行为、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违法行为);第六章:民商责任(责任的方式与适用、当事人责任分担);第七章:民商责任时效(责任时效与责任时效期间、责任时效期间的起算、责任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最长责任时效期间及其延长、超过责任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商法典 草案 六编制 黄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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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下的“债法总则”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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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9,共9页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起草 实用主义思路 债法总则 立法模式 “债与责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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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 被引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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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远扬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3-148,共16页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严格贯彻了“个人信息自决”这一基本原则,其具体规范建构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各项要求。但“信息自决”这一理念产生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鉴于时代的变迁,单纯的“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严格贯彻了“个人信息自决”这一基本原则,其具体规范建构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各项要求。但“信息自决”这一理念产生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鉴于时代的变迁,单纯的“信息自决”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当代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社会背景和法律规范变迁的梳理,说明“个人信息自决”原则的局限所在,并结合“场景理论”找出影响个人信息保护强度的关键要素,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相关规范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个人信息自决 场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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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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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娇 《学术探索》 CSSCI 2021年第5期117-123,共7页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亮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内容体现了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的价值取向,该制度是继承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顺应了继承制度的发展趋势,使遗产得到有效管理,保障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提高...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亮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内容体现了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的价值取向,该制度是继承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顺应了继承制度的发展趋势,使遗产得到有效管理,保障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提高了遗产分配的效率,有利于顺利实现遗产的分割,进而维护了继承秩序,保护了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继承编 遗产管理人制度 价值取向 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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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探讨——基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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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友耀 薛恒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74-80,共7页
《合同法》对违约方解除规则付诸阙如,《合同法》第94条、第110条并非违约方解除的请求权基础。将违约方解除规则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有其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应当严格限缩违约方解除的触发条件。违约方解除规则并非赋予违约... 《合同法》对违约方解除规则付诸阙如,《合同法》第94条、第110条并非违约方解除的请求权基础。将违约方解除规则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有其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应当严格限缩违约方解除的触发条件。违约方解除规则并非赋予违约方以解除权,而是赋予司法机关以裁判依据,宜将违约方解除的行使方式限定为裁判解除而排除通知解除的适用,并且对违约方施以催告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 合同解除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 裁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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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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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成思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36-49,共14页
民法草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同时又没有将“知识产权”按照原计划作为专篇列入其中 ,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选择。在多数情况下 ,知识产权保护适用民法一般原则 ;在为数不少的重要场合 ,知识产权保护不适用一般民法原则。与民法... 民法草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同时又没有将“知识产权”按照原计划作为专篇列入其中 ,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选择。在多数情况下 ,知识产权保护适用民法一般原则 ;在为数不少的重要场合 ,知识产权保护不适用一般民法原则。与民法起草同步地研究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位置及作用 ,能够促进而不是妨害民法典的不断完善。 2 0 0 2年 1 2月的民法草案 ,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常突出的一点就是明确了要保护“传统知识”和“生物多样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草案 中国 知识产权篇 专家建议稿 版权 传统知识 生物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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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的构造、创新与完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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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56-167,共12页
近现代及当代民法对于是否于民法典之始设立总则编,存在罗马式编纂体例与德国式编纂体例的迥异立场。设置民法典总则编既有缺点,也有优点。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所以我国以意思... 近现代及当代民法对于是否于民法典之始设立总则编,存在罗马式编纂体例与德国式编纂体例的迥异立场。设置民法典总则编既有缺点,也有优点。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所以我国以意思表示为中心概念,经由多层次的抽象化过程而建构民法(私法)总则,是适宜的、恰当的,由此应对我国现今积极制定民法总则给予肯定性评价。民法总则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前置性工作。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尽管结构体系简洁、清晰、明了,但仍缺少对一些重要事项如民事权利的行使的限制、民事义务、戏谑行为、隐藏行为及无效行为的转换等的规定。另外,该《民法总则(草案)》不启用"法律行为"概念而仍然使用"民事法律行为"一语,以及未能依据现今新时代的特点与急剧变迁的社会生活而启用"错误"概念,却依旧使用"重大误解"的概念及规则体系等,均值得斟酌并加以改进或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总则(草案)》 构造 创新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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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继承权制度的守正调整与发展完善——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继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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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锁 《私法》 2022年第1期1-34,共34页
自《汉谟拉比法典》起,“继承”即为民商法内容。封建时代所继承者,盖人身财产。中国古代秉嫡长子继承。清末变法,度废宗祧;民国民法,改定男女继承。新中国1985年颁布《继承法》,建构继承法制。现编纂民商法典,继承为其专编,当守《继承... 自《汉谟拉比法典》起,“继承”即为民商法内容。封建时代所继承者,盖人身财产。中国古代秉嫡长子继承。清末变法,度废宗祧;民国民法,改定男女继承。新中国1985年颁布《继承法》,建构继承法制。现编纂民商法典,继承为其专编,当守《继承法》优秀成果,并调整完善,以与其他各编共司其职,担其使命。本文遵前理念,秉持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继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含“总则、遗产转承协议、遗嘱赠与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遗产的保管和遗产的处理、继受遗产证书七章”,“民商法典草案”全部告成:通则(226条)、人身权(247条)、物产权(398条)、知产权(195条)、债承权(667条)、继承权(92条),六编共1825条,渗透向实求是之心与应时更新之志。以此编章恢宏、体系新颖、逻辑严谨、结构科学、内容全面、求实现代、庄重齐整、高雅清秀、疏简通达、宏然大气,颇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与中国气派;由正道通领、五行构塑,宛若长城万里、故宫华典、黄河灌泽,显出天下,造福于民,展屹于世界民商法之林,并成我中华法系黄河法治学术理论文明之新贡献和新骄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法典 继承权编 守正调整 发展完善 草案稿 黄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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