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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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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ng Lu, Editor 《Women of China》 1994年第3期19-19,共1页
In this issue we will introduce readers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v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 In this issue we will introduce readers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v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ed by order No.37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ril 12, 1986,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7.This law was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drawing upon our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civil actirities,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lawful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and correctly adjusting civil relations,so a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ing socialist modernization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e of China has 156 articles and 9 chapters. The chapters are:1) Basic Principles;2) Citizen (Natural Person); 3) Legal Persons; 4) Civil Law and Agencies; 5)Civil Rights; 6) Civil Liability; 7) Limitations of Action; 8) Application of Law in 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 and 9)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ll the articles apply to women. We have only extracted some of them which are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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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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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4-24,共11页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非商事立法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及商事司法的缺陷催生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系一种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新的商事立法模式。《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成功经验表明,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必将是我国...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非商事立法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及商事司法的缺陷催生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系一种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新的商事立法模式。《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成功经验表明,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必将是我国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商法通则并不取代民法在私法中的一般地位;商法通则统帅商事单行法;商法通则不追求形式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共分11章、103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立法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商法通则》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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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下的“债法总则”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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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9,共9页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起草 实用主义思路 债法总则 立法模式 “债与责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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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法总则(草案)监护制度之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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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霞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26-31,共6页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草案中的监护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完善与创新。但是,仍然存在着理念纳新不足,个别规定缺乏合理性,对成年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意定...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草案中的监护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完善与创新。但是,仍然存在着理念纳新不足,个别规定缺乏合理性,对成年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意定监护需求考虑不足,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建议结合我国监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监护改革的经验,确立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以及维持(残障者)生活正常化、尊重(残障者)自我决定权的理念,明确监护的国家公务和社会义务性质,确定国家对监护的一般监督与最终监护责任,细化监护人资格、职责、意定监护开始等规定,增加监护监督、监护人拒任、辞任以及报酬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监护制度 监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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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自由原则在近代中国民法中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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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冰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第3期1-5,共5页
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三大民法原则之一,其在近代中国民法中最早确立于《大清民律草案》。重新审视近代民法最初对契约自由原则在理论与立法技术方面的继受,对于我们现今研究契约自由原则的"自由"与"限制"的维度,仍... 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三大民法原则之一,其在近代中国民法中最早确立于《大清民律草案》。重新审视近代民法最初对契约自由原则在理论与立法技术方面的继受,对于我们现今研究契约自由原则的"自由"与"限制"的维度,仍有着深远的理论价值与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自由观念 契约自由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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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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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兆英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101-104,共4页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修正案 再审事由 非正常救济程序 补充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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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法人独立预算经费要件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九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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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彪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80-87,共8页
只有享有独立预算经费的国家机关才能具有法人资格,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预算法治原则和维护平等公平私法秩序的要求。现行《民法通则》由于未对"独立经费"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对机关法人认定的混乱状... 只有享有独立预算经费的国家机关才能具有法人资格,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预算法治原则和维护平等公平私法秩序的要求。现行《民法通则》由于未对"独立经费"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对机关法人认定的混乱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上述理论和实践问题予以回应,应予以修正。应在规范国家机关法人的条款中明确国家机关取得法人具有独立的预算经费这一要件,并同时规定各级编制管理机关为国家机关法人的发布和查询部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机关 法人 预算经费 民法总则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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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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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经纬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第1期84-99,共16页
2016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编纂民法典的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这部民法总则草案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科学性上,这部民法总则草案离民法典之总则... 2016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编纂民法典的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这部民法总则草案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科学性上,这部民法总则草案离民法典之总则还有些距离。我们有理由探讨:这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总则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草案 科学立法 私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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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草案)》成年监护制度三个基本问题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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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满洪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8-44,共7页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创新,也有问题。民法总则混淆了成年监护补足行为能力与对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功能,在体系安排的逻辑上有不足。建议打破现有体系的束缚,借鉴荷兰民法典等的体制创新而规定人法。在法定监护...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创新,也有问题。民法总则混淆了成年监护补足行为能力与对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功能,在体系安排的逻辑上有不足。建议打破现有体系的束缚,借鉴荷兰民法典等的体制创新而规定人法。在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上,草案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次序,而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当规定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以及监护人的利益冲突机制。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应当支持、补充而非剥夺,草案第21条、第22条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与第34条规定的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冲突,应当予以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 成年监护 行为能力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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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例中商法规则的编内与编外安排 被引量:9
10
作者 范健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4,共9页
民法规定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商法在民法基本规则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商法规范体系;同属私法的民法和商法存在互动衔接、互动交融。无论一国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在民法和商法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作为提供基础制度的... 民法规定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商法在民法基本规则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商法规范体系;同属私法的民法和商法存在互动衔接、互动交融。无论一国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在民法和商法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作为提供基础制度的民法基于法律的体系性,需要对民商法规则作出一体安排,即构成民法对商法规则的编内安排;在民法和商法不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则需要在民法体例之外另行立法安排,即构成民法对商法规则的编外安排,商法典及大量商事单行法属此情形。因立法例的差异,民法与商法互动存有程度上的不同。民事立法编内安排商事规则应当以私法统一规则需求为前提基础,以具有法律适用意义为必要条件,以保持民法的"纯洁性"为核心。以该标准审视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该草案对商事规则的安排存在"详略不当"的问题,需要及时修正以使民法为商事制度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商法规则 民商分立 编内安排 编外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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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中国民法变迁中的所有权绝对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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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冰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99-103,共5页
所有权绝对原则是近代三大民法原则之一,其在近代中国民法中最早确立于《大清民律草案》。虽然所有权绝对原则在晚清没有发挥实际效用,但其后的《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继受了此项民法原则。重新审视该原则在我国近代民法中无... 所有权绝对原则是近代三大民法原则之一,其在近代中国民法中最早确立于《大清民律草案》。虽然所有权绝对原则在晚清没有发挥实际效用,但其后的《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继受了此项民法原则。重新审视该原则在我国近代民法中无论是立法上抑或理论上的传承、发展与继受经验,仍可为我国现今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历史的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绝对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 近代民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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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对待个体工商户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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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权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44-156,共13页
个体工商户的私法需求逻辑已从针对特权赋予与财产保护转向基于发展支持的特殊私法义务的豁免。对于赋予私法资格、确立民事主体身份、给予财产权保障以及解决内部外部财产关系等规则,由民法典供给的必要性已不存在;对于商个人特殊私法... 个体工商户的私法需求逻辑已从针对特权赋予与财产保护转向基于发展支持的特殊私法义务的豁免。对于赋予私法资格、确立民事主体身份、给予财产权保障以及解决内部外部财产关系等规则,由民法典供给的必要性已不存在;对于商个人特殊私法义务豁免机制,民法典不宜直接供给。民法典延续《民法通则》的立场而单独规定个体工商的处理模式,不仅导致立法与现实脱节,而且将因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商人身份而强化该豁免机制需求的必要性,其中的所有制特色与强制登记体制的管制隐喻会消减民法典内在的自由与平等理念,个体工商户内涵界定难题以及规范体系架构模式的选择困惑给立法技术带来难以有效解决的挑战。因此,建议民法典总则回避个体工商户制度,删除《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相关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主体 商个人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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